作者flamedevil (噴火龍終於閉嘴..)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請問有關脫產的問題...
時間Thu Jun 10 12:27:07 2010
請問一般在執行強制執行ˋ或者支付命令後..
通常會去查對方財產..
假如對方名下是無財產的....
那還有辦法得知對方是何時做脫產動作嗎?..
--
▁ ◢███◣ ◥◥◥◤◤◤ ╭ 幹妳媽的!!現在加入"洨", ╮
▉宇▏ █◤@~◥█ ◥◤◤◥◤◤ 免費送你天照牌瓦斯桶!! ╯ψindiaF4
▉智▏ ◤⊙/\⊙◥ ◤◥◤◥◥◤◤ ▄▄
▄▄ ▄▄ ▄▄ ▄▄
▉bo▏ 皿 ◥◤◤◤◤◤◥ ▌ ▌
▌ ▌ ▌ ▌ ▌ ▌ ▌ ▌
▉yo▏ ◥ ︶ ◤ ◥◤◤◥◥◥◤◤ 天 天 天 天 天
※ 編輯: flamedevil 來自: 61.228.122.59 (06/10 12:28)
1F:推 darimgh:那麼對方有工作嗎? 06/10 14:48
無工作...
2F:推 depravity:花錢找徵信社 剩下的請不要知道對你有好處的 06/10 15:00
3F:→ depravity:正確的說 是她們怎麼做請不要知道不要好奇去問 06/10 15:01
4F:→ flamedevil:一定要徵信社嗎?..國稅局沒辦法查嗎?..例如在訴訟期 06/10 15:47
※ 編輯: flamedevil 來自: 61.228.122.59 (06/10 15:47)
5F:→ flamedevil:的脫產行為... 06/10 16:41
6F:推 hsinyeh:就算是訴訟期間脫產你能怎樣? 06/10 16:44
7F:推 depravity:你沒拿到執行名義以前處分財產不違法 06/10 16:57
8F:→ depravity:至於國稅局的問題 你打通電話去問不就好了 06/10 16:58
9F:推 hoboks:找到對方不當處分財產後 先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吧 06/10 17:17
10F:→ flamedevil:查了一下.訴訟期間是可以脫產的,除非假扣押 06/10 20:21
請問H兄..你說的是民法244條吧..不過有些地方我看不懂...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
跟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這兩句看不太懂.
※ 編輯: flamedevil 來自: 61.228.122.59 (06/10 20:25)
11F:→ depravity:就是相對人在完成以前就知道這樣會損害到他人 06/10 20:37
12F:→ lemondrink:就跟知情(惡意)和善意取得的意思是一樣的 06/10 20:38
13F:→ depravity:所以在公開市場賣出就幾乎用不到這條了 06/10 20:38
14F:→ lemondrink:民法有善意取得的條款 旨在保護不知情的第三人 06/10 20:38
15F:→ lemondrink:簡單說 債務人用極低的價格賣東西給第三人 且第三人也 06/10 20:43
16F:→ lemondrink:知道東西為什麼這麼便宜的來由 等於是第三人在替債務人 06/10 20:43
17F:→ lemondrink:脫產 且這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 間接損害債權人可以 06/10 20:44
18F:→ lemondrink:討回的錢減少了 所以讓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銷這筆損害 06/10 20:45
19F:→ lemondrink:到債權人的買賣 這是第三人知情的狀況 此時視為惡意 06/10 20:46
20F:→ lemondrink:但如果第三人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種情況 如果還讓債權人 06/10 20:47
21F:→ lemondrink:把買賣撤銷 返還標的物 那對第三人也是不公平的 故不可 06/10 20:47
22F:→ lemondrink:簡單的法條解釋是這樣 不過實際上運作可能複雜很多 06/10 20:48
23F:→ lemondrink:補充: 如果實際上債務人用比市價高的價格賣出標的物 06/10 20:50
24F:→ lemondrink:就不構成"損害債權人之權利"的問題了 06/10 20:51
25F:→ lemondrink:因為這樣可以還更多錢 債權人會很高興的~ XD 06/10 20:55
26F:→ flamedevil:了解..謝謝lemondrink兄詳細的解說 06/13 08:27
27F:→ Eventis:不用比市價高,"相當"就夠了,文章都作在"相當"上.在這裡要 06/13 08:32
28F:→ Eventis:能支撐條文裡的明知,這個對價要能證明到"顯"(一看就知道有 06/13 08:33
29F:→ Eventis:問題)不相當的程度. 06/13 08:33
30F:→ Eventis:畢竟,債務人為籌資還債,將資產低賣以求能迅速換價所在多有 06/13 08:35
31F:→ Eventis:51台上302判例即類此意. 06/13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