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1WAN (唉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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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告訴人,每個偵查庭真的都要一個一個出 …
時間Wed Jun 9 10:12:17 2010
感謝各位對管轄權的解釋,
的確現在看來,當初若有力爭管轄權留在主機地點,
或許就不會變成如此,
但正是因為不諳法律之繁,才會在此求助。
現在我真正需要被解答的迫切問題,
其實還是以下幾點:
: 1. 請問現在這種狀況,檢察官說的調解委員會是有準備要召開,
: 還是沒有呢?
:
: 2. 請問,我的事件陳述和和解意向既然都在北檢偵查庭上表達過了,
: 還有需要跑這兩趟嗎(因告訴人不是強制一定要出席)?
:
: 3. 請問若不需要去,或不去想請假的話,是否撥打傳票上的電話去說明即可?
: 還是有什麼正式文件要寫?
:
: 4. 依我現在的情況,不出席這兩個偵查庭對我有什麼影響嗎?
希望各位大哥大姐,還能就這部分指點一下,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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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199.248.193
1F:→ alawyer:管轄權的問題就先擱置吧,就原po的問題,我建議你可以寫份 06/09 11:21
2F:→ alawyer:「刑事陳述意見狀」,把你的看法用文字寫出來,然後分別寄 06/09 11:22
3F:→ alawyer:給新竹和雲林的地檢署(註明傳票上的案號與股別),然後再 06/09 11:22
4F:→ alawyer:等候此二地檢署檢察官的決定。 06/09 11:23
5F:→ TA1WAN:請問a大,是指對案情的看法嗎? 06/09 15:44
6F:→ TA1WAN:若按照之前在北檢的陳述再寫一次,可以嗎? 06/09 15:45
7F:→ alawyer:是的。 06/09 18:08
8F:→ TA1WAN:好的,謝謝! 06/09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