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爾真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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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告訴人,每個偵查庭真的都要一個一個出 …
時間Wed Jun 9 00:28:02 2010
※ 引述《TA1WAN (唉歹完!!!)》之銘言:
: 標題: [刑事] 告訴人,每個偵查庭真的都要一個一個出席嗎??
: 時間: Tue Jun 8 22:44:53 2010
:
: → augur:管轄權規定有必要 不然別人要整你去台東告你 你要不要去 06/08 23:49
隨便翻一則軍火教父的判決
本件係被告在苗栗縣住處,經由中華電信網路在奇摩網站商業登記公司行號分類中,
登錄他人在網頁上所登錄「軍父教父」(內有介紹貝瑞塔槍枝之廠牌、規格、性能、配件、
裝配方法、相片、販賣價格、訂購方法、交槍時間、方法等資訊)之網址,提供不特定人
得上網查詢,以他法煽惑他人未犯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子彈罪,經刑事警察局人員在該局
資訊室內上網查獲。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因被告在台北地院轄區內,並無住居所或現所在地,故就管轄權部分,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判決認:
「本件被告利用其所有之電腦連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HINET網路,登錄『軍
火教父』之網址,嗣為刑事警察局人員在該局資訊室上網發現該『軍火教父』資訊等情,
業經證人即刑事警察局人員高大宇到庭陳述甚明,則被告雖係在其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
腦登錄『軍火教父』網址,惟刑事警察局人員既可在刑事警察局資訊室上網查詢被告所刊
之『軍火教父』資訊佈告,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依該判決之見解,就被告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只要在該法院之轄區內,有人得以上網查
知者,該法院即有管轄權。
另還可參考C大文章
#1BSvdH-L
你問我被告去台東 我想不想去
我不想去啊
可是跟管轄權的認定有何關?
若全部法院都採我標黃色那種見解
要跑去澎湖告人都行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duck32:augur是分身ID啦 h大不用跟他一般見識 跟鄉民認真幹嘛 06/09 00:30
2F:→ hoboks:你怎麼知道? 06/09 00:30
3F:→ duck32:他在別版還被水桶 會用分身ID的人.................. 06/09 00:33
4F:→ Eventis:這則判決見解最大問題在沒有引用法條與涵攝,最起碼也要表 06/09 01:37
5F:→ Eventis:明是刑訴5I中的犯罪地,依72台上5894包括結果地,並表明依本 06/09 01:41
6F:→ Eventis:案事實如何該當犯罪結果發生之地始足完備,但顯然付之闕如. 06/09 01:42
7F:→ Eventis:且此見解結果使得任何法院皆可言其有管轄權,依洗澡熊言(刑 06/09 01:43
8F:→ Eventis:訴上,pp.109以下)管轄法定原則及基礎係在維護法定法官原則 06/09 01:44
9F:→ Eventis:,準此,若容認任何法院皆有管轄權,無異於破壞此一原則. 06/09 01:45
10F:→ Eventis:另,在民訴上普通審判籍(民訴1,即以原就被原則)的理論則為 06/09 01:48
11F:→ Eventis:求兩造之公平(邱,口述講義(一),pp.167;或陳/林,民訴(上), 06/09 01:53
12F:→ Eventis:pp.136,"以保護被告之利益")考量點顯更著重於私益,此更可 06/09 01:54
13F:→ Eventis:由民事訴訟容許除因重大公益原因規定專屬管轄之情況外,管 06/09 01:57
14F:→ Eventis:轄權得因成立應訴管轄(民訴25)而補正,甚至當事人亦可成立 06/09 01:58
15F:→ Eventis:合意管轄(民訴24)產生管轄籍,且即便管轄有錯誤,除專屬管轄 06/09 01:59
16F:→ Eventis:外,民事第二審法院亦不得因第一審法原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 06/09 02:00
17F:→ Eventis:決(民訴452I本文),與刑事違背管轄規定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06/09 02:01
18F:→ Eventis: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刑訴379I(4));在在都顯示兩者對管轄規 06/09 02:01
19F:→ Eventis:定所考慮者非全然相同,刑事訴訟更著重於管轄公益層面的制 06/09 02:03
20F:→ Eventis:度性保障,故而兩者雖都名曰管轄,但規範的思考方式並不太一 06/09 02:04
21F:→ Eventis:致,應作不同解釋. 06/09 02:04
22F:→ hoboks:這種網路管轄權先告先贏的見解很多人批評 06/09 02:15
23F:→ hoboks:可是就網路犯罪而言 我已經看過很多判決還是會認為自己有 06/09 02:15
24F:→ hoboks:管轄權 當然原波那種情況也會發生 就是接到案子就往外丟的 06/09 02:16
25F:→ Eventis:他敢不接就是駁偵查檢察官的面子啊,和161II一樣,檢察官依 06/09 02:18
26F:→ Eventis:刑訴250本文也是要處理管轄問題的,法院如此不給面子,完全 06/09 02:19
27F:→ Eventis:是枉顧進門左右兩側的良好情誼,破壞院檢河蟹的罪人啊~~~~~ 06/09 02:20
28F:→ Eventis:而且我也只是說這個判決在認定管轄的理由沒有鋪陳的很充份 06/09 02:21
29F:→ Eventis:而已,雖然就解釋上拿進法條涵攝也就不脫那個思路,但是對於 06/09 02:22
30F:→ hoboks:斷 06/09 02:26
31F:→ Eventis:怎麼樣涵攝的完全沒交代的話,仍是理由不備,這篇google得到 06/09 02:27
32F:→ Eventis:2004第六屆「網際空間:資訊、法律與社會」學術研究暨實務 06/09 02:27
34F:→ Eventis:王銘勇法官的部份. 06/09 02:29
35F:→ Eventis:對於這則判決的評釋也是著重在理由不備及說服力存疑. 06/09 02:35
36F:→ Eventis:從最後作者所提出的判斷標準看起來,顯係不贊同該判決. 06/09 02:37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6/09 02:42)
37F:→ Eventis:不過就先告先贏應該比較靠近在同意有管轄權以後因為牽連管 06/09 02:48
38F:→ Eventis:轄(刑訴6I,7(1)),只是這也不太適合該判決的罪名Orz 06/09 02:51
39F:→ Eventis:但最後就是刑訴8的先繫屬先贏啊Orz 06/09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