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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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告诉人,每个侦查庭真的都要一个一个出 …
时间Wed Jun 9 00:28:02 2010
※ 引述《TA1WAN (唉歹完!!!)》之铭言:
: 标题: [刑事] 告诉人,每个侦查庭真的都要一个一个出席吗??
: 时间: Tue Jun 8 22:44:53 2010
:
: → augur:管辖权规定有必要 不然别人要整你去台东告你 你要不要去 06/08 23:49
随便翻一则军火教父的判决
本件系被告在苗栗县住处,经由中华电信网路在奇摩网站商业登记公司行号分类中,
登录他人在网页上所登录「军父教父」(内有介绍贝瑞塔枪枝之厂牌、规格、性能、配件、
装配方法、相片、贩卖价格、订购方法、交枪时间、方法等资讯)之网址,提供不特定人
得上网查询,以他法煽惑他人未犯未经许可持有枪枝、子弹罪,经刑事警察局人员在该局
资讯室内上网查获。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在台北地院辖区内,并无住居所或现所在地,故就管辖权部分,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号判决认:
「本件被告利用其所有之电脑连接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HINET网路,登录『军
火教父』之网址,嗣为刑事警察局人员在该局资讯室上网发现该『军火教父』资讯等情,
业经证人即刑事警察局人员高大宇到庭陈述甚明,则被告虽系在其住处,利用其所有之电
脑登录『军火教父』网址,惟刑事警察局人员既可在刑事警察局资讯室上网查询被告所刊
之『军火教父』资讯布告,则本院自有管辖权。」
依该判决之见解,就被告煽惑他人犯罪之行为,只要在该法院之辖区内,有人得以上网查
知者,该法院即有管辖权。
另还可参考C大文章
#1BSvdH-L
你问我被告去台东 我想不想去
我不想去啊
可是跟管辖权的认定有何关?
若全部法院都采我标黄色那种见解
要跑去澎湖告人都行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duck32:augur是分身ID啦 h大不用跟他一般见识 跟乡民认真干嘛 06/09 00:30
2F:→ hoboks:你怎麽知道? 06/09 00:30
3F:→ duck32:他在别版还被水桶 会用分身ID的人.................. 06/09 00:33
4F:→ Eventis:这则判决见解最大问题在没有引用法条与涵摄,最起码也要表 06/09 01:37
5F:→ Eventis:明是刑诉5I中的犯罪地,依72台上5894包括结果地,并表明依本 06/09 01:41
6F:→ Eventis:案事实如何该当犯罪结果发生之地始足完备,但显然付之阙如. 06/09 01:42
7F:→ Eventis:且此见解结果使得任何法院皆可言其有管辖权,依洗澡熊言(刑 06/09 01:43
8F:→ Eventis:诉上,pp.109以下)管辖法定原则及基础系在维护法定法官原则 06/09 01:44
9F:→ Eventis:,准此,若容认任何法院皆有管辖权,无异於破坏此一原则. 06/09 01:45
10F:→ Eventis:另,在民诉上普通审判籍(民诉1,即以原就被原则)的理论则为 06/09 01:48
11F:→ Eventis:求两造之公平(邱,口述讲义(一),pp.167;或陈/林,民诉(上), 06/09 01:53
12F:→ Eventis:pp.136,"以保护被告之利益")考量点显更着重於私益,此更可 06/09 01:54
13F:→ Eventis:由民事诉讼容许除因重大公益原因规定专属管辖之情况外,管 06/09 01:57
14F:→ Eventis:辖权得因成立应诉管辖(民诉25)而补正,甚至当事人亦可成立 06/09 01:58
15F:→ Eventis:合意管辖(民诉24)产生管辖籍,且即便管辖有错误,除专属管辖 06/09 01:59
16F:→ Eventis:外,民事第二审法院亦不得因第一审法原无管辖权而废弃原判 06/09 02:00
17F:→ Eventis:决(民诉452I本文),与刑事违背管辖规定乃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06/09 02:01
18F:→ Eventis:构成上诉第三审事由(刑诉379I(4));在在都显示两者对管辖规 06/09 02:01
19F:→ Eventis:定所考虑者非全然相同,刑事诉讼更着重於管辖公益层面的制 06/09 02:03
20F:→ Eventis:度性保障,故而两者虽都名曰管辖,但规范的思考方式并不太一 06/09 02:04
21F:→ Eventis:致,应作不同解释. 06/09 02:04
22F:→ hoboks:这种网路管辖权先告先赢的见解很多人批评 06/09 02:15
23F:→ hoboks:可是就网路犯罪而言 我已经看过很多判决还是会认为自己有 06/09 02:15
24F:→ hoboks:管辖权 当然原波那种情况也会发生 就是接到案子就往外丢的 06/09 02:16
25F:→ Eventis:他敢不接就是驳侦查检察官的面子啊,和161II一样,检察官依 06/09 02:18
26F:→ Eventis:刑诉250本文也是要处理管辖问题的,法院如此不给面子,完全 06/09 02:19
27F:→ Eventis:是枉顾进门左右两侧的良好情谊,破坏院检河蟹的罪人啊~~~~~ 06/09 02:20
28F:→ Eventis:而且我也只是说这个判决在认定管辖的理由没有铺陈的很充份 06/09 02:21
29F:→ Eventis:而已,虽然就解释上拿进法条涵摄也就不脱那个思路,但是对於 06/09 02:22
30F:→ hoboks:断 06/09 02:26
31F:→ Eventis:怎麽样涵摄的完全没交代的话,仍是理由不备,这篇google得到 06/09 02:27
32F:→ Eventis:2004第六届「网际空间:资讯、法律与社会」学术研究暨实务 06/09 02:27
34F:→ Eventis:王铭勇法官的部份. 06/09 02:29
35F:→ Eventis:对於这则判决的评释也是着重在理由不备及说服力存疑. 06/09 02:35
36F:→ Eventis:从最後作者所提出的判断标准看起来,显系不赞同该判决. 06/09 02:37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6/09 02:42)
37F:→ Eventis:不过就先告先赢应该比较靠近在同意有管辖权以後因为牵连管 06/09 02:48
38F:→ Eventis:辖(刑诉6I,7(1)),只是这也不太适合该判决的罪名Orz 06/09 02:51
39F:→ Eventis:但最後就是刑诉8的先系属先赢啊Orz 06/09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