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linw (SA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請教支付命令管轄法院的問題
時間Tue Jun 8 22:55:39 2010
如果契約書上有寫「雙方如因本契約書涉訟,約定以A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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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支付命令上的債務人戶籍地址或公司登記地卻由B法院管轄
請問這時在聲請支付命令時,究竟應該向A法院聲請?還是B法院?
我查司法院的網站,支付命令被歸類在「非訟」這一類
似乎契約書上僅限一審,而在支付命令這一步時,還不能適用該項條約
那假設對方異議後轉為民事訴訟時,是否就只能繼續由B法院管轄?
還是可以經由某種程序轉至A法院管轄?
因為我問過律師、法院書記官,大家給我的答案都不一樣.....讓我有點困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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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232.60
1F:→ hoboks:按照法裡應該要去A聲請 06/08 23:07
2F:推 hsinyeh:徵請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 跟B聲請 06/08 23:36
3F:→ hsinyeh:只是到時候要訴訟的話應該要裁定移送到A法院(合意管轄) 06/08 23:37
4F:推 hoboks:也是 按照法條規定是專屬管轄 06/08 23:42
5F:→ alawyer:專屬管轄不得合意變更,所以聲請支付命令是向B法院聲請。 06/09 11:28
6F:→ alawyer:如嗣後對方異議而進入訴訟,就看訴訟雙方有無聲請移轉管轄 06/09 11:28
7F:→ alawyer:,如果皆無,則將由B法院繼續審理。 06/09 11:29
8F:→ hoboks:上述兩位大大說的才是對的 06/09 13:40
9F:→ hoboks:我忘記不得合意變更這點了 06/09 13:41
10F:→ chinlinw:非常感謝,所以我可以之後聲請轉移管轄囉,太好了 06/11 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