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j1235 (lkj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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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資] 關於演藝經紀約..
時間Tue Jun 8 06:26:08 2010
事實經過:
各位大大大家好~
小妹不才於去年亂簽了一份藝能經紀約~
關於薪資的內容是由公司月結當月演藝活動收入後再交付我
若是未達兩萬元則經濟公司不得抽成
這對本來是窮學生的我來說其實是非常不錯的條件:P
可是..
由於前幾個月公司並沒有派給我多少工作
月薪大概都只有三四千上下
直到今年初廠商自行透過友人轉介我一件大約一萬元的case
工作日期為二月左右
款項卻到五月都沒有下來
公司推說廠商未下來
直到五月中公司才說款項下來
但但但但但~~~~~~~~~~~~~~~~~~~~~~~~~~~~~~~~~~~~~~~~
五月時我接了工作薪資總額大約為一萬五
若是加上這次下來的一萬元
那總額就超過兩萬要被抽成了!!!!
詢問過公司總務他說雖然是二月的工作還是算在五月的薪水~
所以~
還是要抽!!
我真的覺得很不服氣
如果按照公司說法廠商合時下來就算那個月薪水的話
那萬一所有廠商都集中在某一個月下
我不就被抽光光了嗎
因此~~~
麻煩各位大大替我解圍了!
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
合約條文真的能照公司所說~
款項幾月下來就算哪個月的薪資嗎?
煩請回答~謝謝了感激不盡^^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87.56
1F:→ Eventis:你裡面不是自己寫"由公司*月結*當月演藝活動". 06/08 06:35
2F:→ Eventis:所以就算累積也要一筆一筆分開哪些是前幾個月的"拖欠". 06/08 06:35
3F:→ Eventis:領錢的時候記得酸一下,"拖這麼久,利息總算賺飽了喔~~~~" 06/08 06:36
4F:→ Eventis:因此簡單來說就是看合約說故事,以白紙黑字為準...Orz... 06/08 06:55
5F:→ depravity:你簽約簽多久?? 06/08 08:42
6F:→ depravity:要是到約滿還沒到要錢的時效 等約滿再要回 06/08 08:43
7F:→ depravity:免得中突公司給妳小鞋穿 06/08 08:43
8F:→ depravity:秋後算帳當然是自己去算別人比讓別人來算妳好 科科 06/08 08:45
9F:→ hsinyeh:通常簽經紀約都是簽五年(或以上) 我上次幫人家看經紀約 06/08 09:16
10F:→ hsinyeh:範本修了一堆東西 包括中止契約的權利之類的 06/08 09:17
11F:→ hsinyeh:你如果都沒修改就直接簽了...我看情況對你很不樂觀 06/08 09:17
12F:→ hsinyeh:PS.原來的經紀約 怎麼分配 多久應結算一次都沒講 06/08 09:17
13F:推 hoboks:約滿後應該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公司返還吧 06/08 12:07
14F:→ hoboks:時效有15年 現在先慢慢蒐證 證據備齊一點 06/08 12:07
15F:→ hoboks:日後再一筆討回 06/08 12:07
16F:→ Eventis:時效沒有15年啊,這個就算不適用127的承攬人報酬,依約定也 06/10 07:50
17F:→ Eventis:是定期給付債權會適用126的短消滅時效,時效完成後行使時效 06/10 07:51
18F:→ Eventis:抗辯而保全之利益並不構成不當得利(47台上303). 06/10 07:52
19F:推 hoboks:我對合約的解釋就是 經紀公司拿這筆錢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06/10 13:10
20F:→ hoboks:也就是按照契約不能這樣扣錢 因此扣的錢直接就該當於不當得 06/10 13:11
21F:→ hoboks:利 06/10 13:11
22F:→ Eventis:不當得利本來就會受到利益性質的影響而減損時效,最有名也 06/10 18:15
23F:→ Eventis:最容易記得這件事情,當然也是被王澤鑑罵到翻天的有名案例 06/10 18:16
24F:→ Eventis:就是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06/10 18:16
25F:→ Eventis:更重要的是,如果用角度去適用不當得利,那所有的短消滅時效 06/10 18:17
26F:→ Eventis:都會在這樣的解釋下被架空,所有的該給而未給都適用不當得 06/10 18:17
27F:→ Eventis:利15年時效,那短消滅時效就完全失去意義了. 06/10 18:18
28F:→ Eventis:比較新的決議如95年17次民庭決議,對於182附加利息也明白表 06/10 18:20
29F:→ Eventis:示"性質上雖屬不當得利,惟既明定以利息為計算標準,...,其 06/10 18:21
30F:→ Eventis:請求權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五年." 06/10 18:21
31F:→ Eventis:而那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例,則參65年5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 06/10 18:23
32F:→ Eventis:(一):"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 06/10 18:24
33F:→ Eventis:害時,如該他人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 06/10 18:24
34F:→ Eventis:,對於相當於已罹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06/10 18:25
35F:→ Eventis:法則,請求返還。"最能體現此一論點所在. 06/10 18:25
36F:→ Eventis:附帶一提,王師所以批評,在於其認為在此情況,當返還者係181 06/10 18:26
37F:→ Eventis:但書之價額(占有之使用收益已不能返還),方有一般時效15年 06/10 18:27
38F:→ Eventis:之適用,但實務一貫見解,乃採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 06/10 18:28
39F:→ Eventis: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利益原形返還的情 06/10 18:28
40F:→ Eventis:況有所不同. 06/10 18:29
41F:→ Eventis:仔細想想才發現這都跑遠了,契約還存續時,所有權人是公司, 06/10 18:49
42F:→ Eventis:基於所有權繼續保有未發出之薪資非不當得利,公司受領勞務 06/10 18:50
43F:→ Eventis:給付,其未發給薪資,但仍負有債務,對債務人言,並無受益,故 06/10 18:52
44F:→ Eventis:亦非不當得利.(參孫森焱,債總(上),pp.189) 06/10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