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jump (阿跳)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毀損名譽
時間Sat Jun 5 21:29:21 2010
之前有遇到這個條文的問題,也請教了一些專業的朋友,
我把情形大致敘述一下,有類似情況的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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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甲乙丙皆為網路ID帳號,非真實姓名)
某甲,在電子布告欄(BBS)上寫了一篇文章,
前段在批評某丙(負面的批評),
後段心得寫:希望你(某丙)將來不會生女孩然後這樣給人家搓揉。
然後某乙,在其後的推文寫,「心得:低級。」
接著某甲就說某乙違反刑法309。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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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問題是下列幾個:
第一,
某乙這樣有違反刑法第309條嗎?
照條文解釋:侮辱「人」,才犯法,所以侮辱狗、侮辱心得都不犯法吧?
另外某乙寫「心得:低級」,針對心得表示想法算侮辱嗎?
多數說沒有違反(只有一位說有)
另外有解釋,不見得要指名道姓,才算侮辱。
第二,
某甲可以提告嗎?某甲真的認為自己被侮辱了,他有權利提告嗎?
若真告了,假設某甲在台北提告,某乙住在高雄,那某乙需要到台北應訊嗎?
可以提告,他有權利;當然你要提告也可以。
第三,
若某甲告贏了,某乙會受到何種程度的處罰?拘役幾天?罰金多少?會有前科嗎?
若某甲告輸了,某乙有何反制之法?比如說反告?求償往來法院的車資、工作損失等?
拘役10~60天,可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
會有前科(良民證上也會有紀錄,這點好像跟鄉民說的有點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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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寫得很詳細,但大意大概如此(不方便把別人的來信內容公開)
建議大家用字遣詞還是小心為上,有時候說者無心,聽者有意。
就算你沒錯,遇到一個硬要告你的XX,損失也是很大,
光跑法院的時間、準備資料的精神、睡不著的壓力,就夠你吃不消的了。
※ 引述《Powar ( )》之銘言:
: ※ 引述《thinkher (就熱血教師咩)》之銘言:
: : 我也是很不幸的收到傳票者...
: : 請教版上懂法律(程序)的大大
: : 6/10到案說明是像做筆錄那樣嗎?然後之後才接著一審、二審...
: : 那會不會有和解會議?
: : 和解會不會照對方隨意開口的金額呢?
: : 又假設對方不願和解,被判有罪能否只繳罰金?這樣會留案底嗎?
: : 唉....一時的情緒和逞口舌之快竟然得付出慘痛的代價
: : 現在心情真是糟透了...
: : 麻煩大家幫忙或提供建議了....感謝~~
: 借這討論串一問
: 像這種一篇文章中很多被告的
: 是會一次開偵查庭 全部人都進去
: 還是會一次開偵查庭 但分別輪流進去
: 或是是當作獨立事件處理 不同人不同日期 分開開庭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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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am5566:見影就開槍... 06/0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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