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ighthsin (月白)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毀損名譽
時間Thu Jun 3 21:22:06 2010
各位高手好,我女朋友最近要去警局做到案說明,所以
有一些疑問想請問各位,希望各位高手能幫忙,謝謝。
事實經過:
二月時有一位教師在課堂上放任並且挑唆學生用電風扇
絞死楓葉鼠,之後有鄉民在鼠板PO出了他的網誌,其中有一
篇文章在解釋事情經過,在連結
http://tinyurl.com/39zqnw9
當時有一群朋友在我女朋友家,
因為他的解釋很不合理而且有推卸責任之嫌,
所以大家群情激憤,
有人在他的網誌留了以下的話
"噁心 你根本不配為人師表 無恥 人渣"
因為真的隔了很久,
所以也忘記當時到底是誰留的言,
連當天有誰在場都不太確定。
不過真的不是我女朋友留的,
現在由於IP位置的使用人是我女朋友,
所以她要去鳳山到案說明。
問題:
1.如果不知道是誰留的有法律責任嗎?
需要提出甚麼樣的證明才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2.在網誌上說這句話有罪嗎?
因為該男子行為真的頗為偏差,
補上另一篇報導
http://tinyurl.com/3y5kwut
而且當初他有在他的網誌道歉。
如果真的進入訴訟程序,
法官會不會認為這是適當之評論?
3.作到案說明的時候可以有人陪同嗎?
在此先感謝各位的幫忙,
我女朋友真的很擔心,
承辦警員也蠻兇的 = =
如果提供的事實經過還需要補充,
請各位不吝告知,
再次感謝大家。
P.S. 1. 沒有登入無名帳號,是用IP位置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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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60.105
※ 編輯: eighthsin 來自: 61.216.60.105 (06/03 21:23)
1F:推 Powar:除非有辦法證明不是你女朋友po的...否則可能得想辦法和解吧 06/03 21:26
2F:→ Powar:當初留言有登入無名帳號嗎?? 06/03 21:26
※ 編輯: eighthsin 來自: 61.216.60.105 (06/03 21:27)
3F:→ eighthsin:感謝Powar大 警方是用IP位置查到的 06/03 21:31
4F:→ depravity:不知道是誰就把在場的都供出來請檢警自己找 06/03 22:15
5F:→ depravity:你不能推給可能是虛構的某同學這不會被接受 06/03 22:16
6F:→ depravity:但是給一群人請自己找這是有機會被接受的 06/03 22:16
7F:→ f740523:不知承辦員警是否相同 我的是林X清 感覺人還不錯 06/03 22:18
8F:→ f740523:不過我是自己留的 只好認了 到高雄做筆錄還是無法避免 06/03 22:19
9F:→ f740523:光林X清所送出去的通知單就有30幾張= = 06/03 22:20
10F:→ depravity:理論上一起告 應該都他送出的 @@" 06/03 22:24
11F:→ f740523:人數太多 有很多個處裡警察 當時留言總共有8頁 06/03 22:27
12F:→ eighthsin:那如果給一群人的名單 他們是不是都要去高雄??? 06/03 23:12
13F:推 hoboks:噱爆了 我也想被罵 可不可以大家留言在板上罵我 06/03 23:37
14F:→ hoboks:罵一次我應該ㄧ年不用工作 06/03 23:38
15F:推 depravity:找個先人開罵設局啊 XD 06/03 23:46
16F:→ depravity:理論上是 因為這樣對檢方最經濟 可以由同一個檢座處理 06/03 23:47
17F:→ alawyer:檢警訊問不能陪同,只有律師才能陪。不過有些警局不太嚴格 06/04 00:39
18F:→ alawyer:,有時候或許可以ㄠ到警詢陪同。 06/04 00:40
19F:→ alawyer:如果不放心,就幫女友找律師陪吧。 06/04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