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b20015 (爛掉MS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時間Thu Jun 3 20:23:12 2010
事實經過:
家中長輩於今年四月底往生,大概在加護病房也住了一段時間,期間都是昏迷的
故無留下遺囑.辦完喪事後當然就是繼承的問題,由於家中是女多男少,依照過往習俗
家產是由兒子繼承,這方面女兒們也沒意見,表示了不會回娘家要那份遺產
但女兒們最重要的是希望保障媽媽未來的生活可以衣食無虞
不希望媽媽還要看兒子們的臉色在分完財產後被推來推去的
問題:
依民法第1144條第一項,配偶應與女子平均繼承遺產
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扣除負債後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死亡亦為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釋字620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有解釋,然遺產未多到要擔心遺產稅之問題
故僅以保障媽媽的生活為重點.
想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提出時點,應於何時前提出?
因兒子中有人說,遺產要分成有多少子女加上配偶去平均
並認為沒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他說是代書說的)
可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剩之財產,不是可以先由配偶和被繼承人的財產
加起來再除以二(當然是扣掉負債),一份配偶可以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一份才是遺產,而且另一份配偶亦可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均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債務人為其他繼承人,亦有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之問題
不知請求權時效是否亦是十五年?又應於何時提出(最遲)?是否是向法院提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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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4.75.183
※ 編輯: gb20015 來自: 125.224.75.183 (06/03 20:26)
1F:推 awanderer:得請求之時起也就是繼承開始時 兩年之內要請求 06/03 21:00
2F:→ awanderer:分配方式你說的沒錯 財產分成兩半 一半是配偶的剩餘財產 06/03 21:01
3F:→ awanderer:另一半才是遺產 而且配偶也可以參與分配 女兒的部份 06/03 21:02
4F:→ awanderer:最好也可以參與遺產的分割協議 這樣可避免日後紛爭 06/03 21:03
5F:推 depravity:要最大避免媽媽陷入困境就女兒都參與分配 06/03 21:14
6F:→ depravity:然後都送給媽媽 這樣媽媽就能拿到絕大部分了 06/03 21:14
7F:推 hsinyeh:婚後財產才是一人一半嘿... 06/04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