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ttiiss1122 (如果是妳請密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老闆動手了
時間Tue Jun 1 17:50:38 2010
事實經過:
老闆在5/27日上午大概9點時
把我叫去講話 講完看到我脖子的項鍊叫我取下 而我不理會他
然後就很生氣的 強抓取我項鍊整個拔下 往旁邊丟
後來又把我衣服撕破 我人有被摔到地上
我有去驗傷 派出所備案 勞工局申請協調 寄存證信函
協調會日期也訂好了
就等和解成或不成
問題:
他這樣的行為 已違反勞基法 第十四條第二款
我有權提出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另外 也有勞資問題未解決(加班費計算方式)
還有精神賠償的部份
還有公司有跟我借錢
我該做怎樣的主張(或說開價??)
我也不是要敲他一筆
只是該我的我會爭取 另外就是精神賠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情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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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38.233
1F:→ h210045:有報案三聯單? 06/01 18:16
2F:推 hoboks:有去驗傷嗎? 老闆這樣做已經構成犯罪 06/01 22:58
3F:→ enterpirse:分兩部份談:1.毀損罪(關於撕破衣服、拔下項鍊)2.傷害 06/02 08:35
4F:→ enterpirse:罪(驗傷部分),對了最後再讓勞工局協調勞資糾紛的部份 06/02 08:36
5F:→ enterpirse:但是勞工局是不會介入傷害罪、毀損罪的部份 06/02 08:36
6F:推 flamedevil:沒有備案這種東西.. 06/03 11:32
7F:推 hoboks:為什麼沒有備案? 頂多備案只是不具有提出告訴的效力吧 06/03 12:55
8F:推 IamSolong:你怎麼不把項鍊拿下來? 06/03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