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cLord (樹雨杏憶)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關於買賣凶宅的告知義務上的糾紛
時間Mon May 31 23:22:14 2010
事實經過:大約在4年前,我爸爸的一間房子租給別人,那個人在房子裡燒炭自殺,之後成了
凶宅。所以後來打算降價求售,請隔壁鄰居幫忙帶有意的買家看房子,在看屋之前有告知這
是凶宅才帶人進去看。有一位婆婆看上了願意買給他的兒子,所以帶兒子來簽約購買,兒子
看房子時都沒出面只有簽約才出現,購買者登記在兒子的名下。
在簽定契約的當天,我爸爸發現契約內容沒有記載[有明確告知此為兇宅]這件事,原本打算
補上,那位婆婆說寫在裡面不好看可不可以另外寫一張字條,所以另行寫一張,字條上有
註明告知為兇宅的事情(有婆婆.我爸爸.代書的簽名)(簽約與字條為同一天)
然後4年後,那位先生突然打電話說我們未善盡告知責任,要求房屋原價買回or以目前的
市價補上差額,否則就要告我們聯合詐欺。這位兒子宣稱是我本人購買,雖然這房子是
婆婆介紹的他本人不知道這是兇宅,所以說我們未善盡告知責任,而且宣稱婆婆不識字。
問題:關於告知義務上的事,在決定要出售時候請鄰居幫忙帶人看房子時就已經講明是兇
宅願意看才帶人來看,我們可以確定婆婆知道凶宅(因為當初看過好幾次),但是字條上缺
兒子的簽名形成瑕疵,不知道是否還有效力?
關於和解上對方要求買回或補差價都需要百萬元以上
還有我們應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煩請指點個方向,感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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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39.58
1F:推 hoboks:婆婆知道了兒子也會知道 經驗法則就可以推出來 05/31 23:25
2F:→ hoboks:有人證+物證 要推翻應該比登天還難 05/31 23:26
3F:→ hoboks:即使婆婆不告訴兒子那也是它們家的事情 民224 代理人或使 05/31 23:27
4F:→ hoboks:用人的過失等於自己的過失 05/31 23:27
5F:→ alawyer:也許你們站得住腳,不過最好還是備妥資料找律師研究為佳。 05/31 23:51
6F:→ alawyer:百萬元的價差,找律師研究花點諮詢費,應符合經濟效益。 05/31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