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cLord (树雨杏忆)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关於买卖凶宅的告知义务上的纠纷
时间Mon May 31 23:22:14 2010
事实经过:大约在4年前,我爸爸的一间房子租给别人,那个人在房子里烧炭自杀,之後成了
凶宅。所以後来打算降价求售,请隔壁邻居帮忙带有意的买家看房子,在看屋之前有告知这
是凶宅才带人进去看。有一位婆婆看上了愿意买给他的儿子,所以带儿子来签约购买,儿子
看房子时都没出面只有签约才出现,购买者登记在儿子的名下。
在签定契约的当天,我爸爸发现契约内容没有记载[有明确告知此为凶宅]这件事,原本打算
补上,那位婆婆说写在里面不好看可不可以另外写一张字条,所以另行写一张,字条上有
注明告知为凶宅的事情(有婆婆.我爸爸.代书的签名)(签约与字条为同一天)
然後4年後,那位先生突然打电话说我们未善尽告知责任,要求房屋原价买回or以目前的
市价补上差额,否则就要告我们联合诈欺。这位儿子宣称是我本人购买,虽然这房子是
婆婆介绍的他本人不知道这是凶宅,所以说我们未善尽告知责任,而且宣称婆婆不识字。
问题:关於告知义务上的事,在决定要出售时候请邻居帮忙带人看房子时就已经讲明是凶
宅愿意看才带人来看,我们可以确定婆婆知道凶宅(因为当初看过好几次),但是字条上缺
儿子的签名形成瑕疵,不知道是否还有效力?
关於和解上对方要求买回或补差价都需要百万元以上
还有我们应该怎麽做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烦请指点个方向,感恩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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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39.58
1F:推 hoboks:婆婆知道了儿子也会知道 经验法则就可以推出来 05/31 23:25
2F:→ hoboks:有人证+物证 要推翻应该比登天还难 05/31 23:26
3F:→ hoboks:即使婆婆不告诉儿子那也是它们家的事情 民224 代理人或使 05/31 23:27
4F:→ hoboks:用人的过失等於自己的过失 05/31 23:27
5F:→ alawyer:也许你们站得住脚,不过最好还是备妥资料找律师研究为佳。 05/31 23:51
6F:→ alawyer:百万元的价差,找律师研究花点谘询费,应符合经济效益。 05/31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