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80810 (日本摺耳貓)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遣散員工遣散費事宜
時間Sun May 30 15:15:13 2010
事實經過:
首先先說明事件背景
我98年4月14日進這公司服務(公司是餐飲業)
薪資部份薪資條上都寫著
基本薪資25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
所以月薪固定28000元再扣勞健保
工作滿1年者有7天的特別休假
所以原PO現在任職已滿1年已有7天特別休假但尚未休到
勞退制度是採用新制
公司固定每個月都有提繳6%
事情是這樣的
公司內部消息
我們公司的總經理打算在5/31(一)告知我6/1起就可以不用來上班了
但會給我半個月的遣散費
那原PO已上網查過遣散費的部份
的確也是寫著是半個月
而勞基法第2條內有寫著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
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所以
問題1.公司要給我的半個月的遣散費應該是14000元嗎?
再來勞基法第16條寫著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問題2.所以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要給予我20日的預告期間工資也就是28000/30*20=18666元
嗎?
問題3.因為我尚有7天特休未休到,我可否向公司要求轉成現金為28000/30*7=6533元嗎?
問題4.如果我開口向公司要求20日的預告工資和7天特休的工資,而公司不願意支付,則
取消我的資遣,讓我繼續留下來,公司這樣可以這樣做嗎?
因為原PO怕如果要求那些導致公司生氣
連半個月的遣散費都不發了
這樣吃虧的不就是原PO嗎?
再來就算公司肯讓原PO留下來繼續任職
原PO也不想待了
所以不想搞到最後原PO連半個月的遣散費都拿不到
還請版上各位達人替原PO解惑
感激不盡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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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232.106
1F:推 zazazas:預告薪資要看情況 如果勞方讓你做滿預告期就沒得領 05/30 16:38
2F:→ august80810:如果是5/31叫我6/1就不用去的話就可以要求預告工資嗎? 05/30 17:20
3F:推 zazazas:可 05/31 00:25
4F:推 Pash77:滿一年預告工資好像是 10 天? 確定是有的,請別放過。 05/31 05:24
5F:→ Pash77:另外,沒休完的特休(依離職的日期比貌)是可以換成工資的... 05/31 05:25
6F:→ Pash77:特休換工資這個好像沒有強制雇主要付,但可以查內規 05/31 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