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酒駕~
時間Tue May 25 12:22:34 2010
0.55已經構成犯罪了
按刑法
第 185-3 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醉態駕駛很危險低
害人害己
※ 引述《bluechi83 (懼高的貓)》之銘言:
: 事實經過:前幾日,朋友唱歌結束出來,騎機車,在路上被臨檢酒測值為 0.57
: 等待開庭中~
: 問題:請問罰金大概是多少錢?可以分期嘛?
: 因為朋友長期沒有工作..........~"~
: 因為有超過0.55 觸犯公共危險罪
: 那這部分還有會罰金嘛?
: 吊扣是一定的,但因為有之前已經有被吊扣過
: 那這次會被吊銷嘛?
: 還有其它管道可以尋求協助或是解答疑問的嘛?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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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Eventis:條文裡面一個數字都沒有,這充其量是證據方法,不能直接該當 05/25 12:32
2F:→ Eventis:能直接涵攝的類型是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汽車駕駛 05/25 12:37
3F:→ Eventis: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05/25 12:37
4F:推 depravity:不過沒當場要求做"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就很難翻案了吧 05/25 12:39
5F:→ Eventis: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05/25 12:39
6F:→ depravity:科科 被我斷了 XDD 05/25 12:40
7F:→ Eventis:那也只是反證的有無而已,但是臨檢時也會勾選現場觀察結果, 05/25 12:41
8F:→ Eventis:並不能說呼氣測試就當然該當本罪,畢竟法條是不能安全駕駛, 05/25 12:42
9F:→ Eventis:而非"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虞".雖然都會引用同一篇醫事報告來 05/25 12:43
10F:→ Eventis:推論應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不過畢竟那只是一種統計的表現,不 05/25 12:43
11F:→ Eventis:當然能無庸置疑地論立具體個案中當事人測試值一超標即不能 05/25 12:44
12F:→ Eventis:安全駕駛. 05/25 12:44
13F:→ Eventis:只能說實務很便宜檢警,順便也幫自己找後門,不然這條很難判 05/25 12:45
14F:→ bluechi83:我朋友其實是清醒的,他後來到警局有做應該是平衡測驗 05/25 12:56
15F:→ bluechi83:測驗結果是正常清醒的,而且警察並沒有當場做測驗而是到 05/25 12:58
16F:→ bluechi83:到派出所,員警才叫他做,這樣會有差別嘛? 05/25 12:59
17F:→ hoboks:如果論0.55的性質的話的確是證據方法 只可惜要遇到一位認真 05/25 13:00
18F:→ hoboks:的法官才有可能翻案了 一般實務上對於0.55都直接開鍘了 05/25 13:01
19F:→ hoboks:醉態駕駛害人害己 所以不太想教你脫罪的方法 請E大接力:) 05/25 13:02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5/25 13:02)
20F:推 depravity:其實本世紀的報紙上就有方法了 @@" 05/25 13:06
21F:→ Eventis:不過即便不該當本條,也會回過頭來補那張酒駕的單,15k~60k. 05/25 13:07
22F:→ depravity:基於同上的理由用了一個比較大了點的時間單位 XD 05/25 13:07
23F:→ bluechi83:他真的是清醒的,他後來一個小時以上沒喝酒了 05/25 13:14
24F:→ bluechi83:因為每個人的代謝程度不同,偏偏他又是體瘦難代謝的那種 05/25 13:15
25F:→ bluechi83:整個過程他都很配合且冷靜,就連警察都覺得他太過冷靜 05/25 13:17
26F:→ bluechi83:還沒辦法證明他是清醒的嘛 05/25 13:18
27F:→ Eventis:你說服版友也沒有重,請說服法官. 05/25 13:19
28F:→ Eventis:在這邊討論在多,到法庭上從頭到尾"沒有意見"結果還是沒用. 05/25 13:20
29F:→ Eventis:沒寫在筆錄上的主張,沒提出來的證據資料,對法院來說就是沒 05/25 13:21
30F:→ Eventis:有. 05/25 13:21
31F:推 Powar:測出來超過就是超過...不然超速都說他可以控制就都不用罰? 05/25 14:18
32F:→ MarsET:是阿 不是可以做啥生理平衡測試之類的 (聽說) 05/25 14:36
33F:→ Eventis:因為法條文字的不同,在行政罰是直接用操作,所以超過就是超 05/25 18:59
34F:→ Eventis:過,但刑法用的是抽象狀態的描述,測量值只是一個生理的指標 05/25 19:01
35F:→ Eventis:並不能直接涵攝該當法條的要素. 05/25 19:01
36F:→ hoboks:學理上如E大所述無誤 可惜實務上超過0.55應該直接掰掰了 05/25 19:13
37F:→ hoboks:要遇到一位會願意幫犯罪行為人想 爭取的好法官 應該上輩子 05/25 19:14
38F:→ hoboks:有燒香 05/25 19:15
39F:推 ameko34:Eventis君的論證真是詭異 05/25 20:14
40F:推 ameko34:185-3不是具體危險犯耶 05/25 20:22
41F:→ Eventis:我沒有說那是具體危險犯唷,就算是"不能安全駕駛"還是抽象 05/25 22:17
42F:→ Eventis:危險,並不是具體危險,因為不能安全駕駛並非當然的致生公共 05/25 22:18
43F:→ Eventis:危險,比如在荒無人煙的沙漠中不能安全駕駛,如果採具體危險 05/25 22:20
44F:→ Eventis:就不應該該當,然而涵攝下去當然還是該當,由此可知,不能安 05/25 22:20
45F:→ Eventis:全駕駛本身就已經是抽象擬制了危險的發生,而非一個具體危 05/25 22:21
46F:→ Eventis:險情狀的描述,這一點顯然是很多試圖"更抽象"本罪的論述刻 05/25 22:21
47F:→ Eventis:意忽略的,理由不外是基於實務運作上出於法規目的性考量,不 05/25 22:22
48F:→ Eventis:得不更進一步再將酒精濃度測試人為地直接連結於不能安全駕 05/25 22:24
49F:推 ChrisBear:185-4通說及實務採抽象危險犯 許玉秀認為是具體危險犯 05/26 01:45
50F:→ ChrisBear:他的論點同E大所述"不能安全駕駛"應具體個案審查 05/26 01:46
51F:→ ChrisBear:打太快是185-3 05/26 01:46
52F:→ Eventis:即使不能安全駕駛本身仍然是抽象危險,並不會因為他與具體 05/26 05:53
53F:→ Eventis:個案有關聯就說是具體危險,實際上這裡仍然將特定行為/情狀 05/26 05:54
54F:→ Eventis:擬制為具有危險;"不能安全駕駛"這件事根本不是一個危險結 05/26 05:55
55F:→ Eventis:果,實務上的觀察都是行為人本身是不能安全"駕駛",而非駕駛 05/26 05:56
56F:→ Eventis:行為在外在有"危險"("不能安全").何況條文本身都寫了"不能 05/26 05:58
57F:→ Eventis:安全駕駛",行政機關何德何能,一紙函令就要法院採認某一個 05/26 05:58
58F:→ Eventis:酒測值當然的,絕對的,確定的,就是條文所述的不能安全駕駛? 05/26 05:59
59F:→ Eventis:事實上一個駕駛人"不能安全駕駛",直接影響的是他的"個人危 05/26 06:04
60F:→ Eventis:險",並不當然致生"公共危險";而本罪保護法益,顯然不是俾免 05/26 06:05
61F:→ Eventis:行為人撞山落海跌進水溝的自傷行為Orz 05/26 06:05
62F:→ Eventis:因此即便主張要具體審酌不能安全駕駛,這仍然是抽象危險,非 05/26 06:06
63F:→ Eventis:具體危險. 05/26 06:06
64F:→ Eventis:並不是所有和通說(所謂的抽象危險犯)不一致的論證就是反對 05/26 06:07
65F:→ Eventis:說,就是具體危險說,這只是一種紮稻草人的辯證手法,以使主 05/26 06:09
66F:→ Eventis:張不同見解的人推向立法理由的矛盾面. 05/26 06:09
67F:→ Eventis:我承認實務上運作本條,確有該見解適用的必要性,但我否認這 05/26 06:10
68F:→ Eventis:樣做仍在法條本身的文義範圍內,而能逕為認定一個不被法條 05/26 06:11
69F:→ Eventis:所明示的門檻為入罪的判準. 05/26 06:11
70F:→ Eventis:真想這麼幹,就把185-3修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I(1)成為 05/26 06:13
71F:→ Eventis:空白刑法的態樣再說. 05/26 06:13
72F:→ Eventis:總之我想強調的是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的態樣必需具體確立 05/26 06:32
73F:→ Eventis:如最高法院91台上3776判決在旁論中即指出:"按刑法第一百八 05/26 06:34
74F:→ Eventis: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05/26 06:34
75F:→ Eventis:工具而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 05/26 06:35
76F:→ Eventis: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05/26 06:35
77F:→ Eventis:其說明雖屬旁論,惟亦指明本罪之該當,需具體有"不能安全駕 05/26 06:36
78F:→ Eventis:駛"之情形而"為駕駛行為"方能該當.亦即如上面所主張,所謂 05/26 06:36
79F:→ Eventis:需具體判斷"不能安全駕駛"者,並非是駕駛"後"具體在外在對 05/26 06:37
80F:→ Eventis:駕駛結果評價為"不能安全",而係對駕駛人客觀生理上的狀態, 05/26 06:37
81F:→ Eventis:具體評價為"能否安全駕駛",當然仍然是抽象危險犯的概念. 05/26 06:38
82F:→ Eventis:實務上在採認亦非當然以0.55mg/L的標準即當然該當,不僅輔 05/26 06:41
83F:→ Eventis:以醫學報告指稱在一般人之情況,注意力於此情形當有所減損, 05/26 06:42
84F:→ Eventis:(明顯係以之為證據方法);且輔以客觀事實足認駕駛人已處於 05/26 06:43
85F:→ Eventis:注意力、判斷力降低之"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中而為駕駛. 05/26 06:44
86F:→ Eventis:這些論證不論從該當(如中分院97交上易1561)或不該當(如台 05/26 06:46
87F:→ Eventis:高院97交上易226)都可看見,足資證明此當然僅為證據方法,且 05/26 06:47
88F:→ Eventis:實務上因需求,有相當憑信性之證據方法,但亦僅限於證據方法 05/26 06:48
89F:→ Eventis:不足以當然單獨作為入罪之涵攝. 05/26 06:48
90F:→ Eventis:何況0.55mg/L只是移送的標準,不代表法院一定要照判;正如也 05/26 07:00
91F:→ Eventis:曾經以30元為移送賄選的門檻,但法院可以逕拿30元當作認定 05/26 07:02
92F:→ Eventis:本罪該當的心證嗎?坊間許多擬答都有類似的問題,實不可採. 05/26 07:03
93F:→ Eventis:特別是在酒測值0.55mg/L跳躍到駕駛人即已處在不能安全駕駛 05/26 07:06
94F:→ Eventis:的情況中的推理更是空洞,純粹寫成一個格式漂亮的標準擬答 05/26 07:07
95F:→ Eventis:(系爭事實,肯定說否定說,兩說併陳後,管見以為......) 05/26 07:07
96F:→ Eventis:但論述實際上並不足以撐起"不能安全駕駛"的內涵. 05/26 07:08
97F:→ Eventis:另外就行政統制上的效果來說,即便不能依刑法處斷,酒駕行為 05/26 07:09
98F:→ Eventis:達移送標準時,亦直接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I(1),仍不 05/26 07:10
99F:→ Eventis:免於行政罰,並非就因此使法規範產生漏洞,而是既然證據上顯 05/26 07:12
100F:→ depravity:斷 XD 05/26 07:12
101F:→ Eventis:示行為人非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中,其駕駛行為即非本罪 05/26 07:13
102F:→ Eventis:所欲規範的危險行為,無以本罪相繩之必要. 05/26 07:13
103F:推 ameko34:哀 照E大師的說法 法官還得一一審酌有個案中有無危險的的 05/26 20:04
104F:→ ameko34:狀態等到撞死人後還能以185-3相繩 這樣能保護法益嗎? 05/26 20:05
105F:→ ameko34:185-3還有立法的必要嗎?? 05/26 20:06
106F:→ ameko34:實務上認為是具體危險犯是大錯特錯 05/26 20:09
107F:→ Eventis:我再講一次,這裡不是具體危險犯,也沒有"危險結果". 05/26 23:19
108F:→ Eventis:本條寫"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這裡的不能安全駕駛是人處在 05/26 23:19
109F:→ Eventis: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後面這個駕駛是駕駛行為. 05/26 23:20
110F:→ Eventis:一個人處在"不能安全駕駛"(依上開實務見解,係指注意力/判 05/26 23:20
111F:→ Eventis:斷力之降低之狀況),一個人處在這種狀態,並非是一種具體的 05/26 23:21
112F:→ Eventis:公共危險,即便一個人在這種狀態下將動力車輛駛入道路而有 05/26 23:22
113F:→ Eventis:產生行進,也非當然即造成危險的情況.故而即便去判斷行為人 05/26 23:23
114F:→ Eventis:究竟有否處於注意力、判斷力降低之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中, 05/26 23:24
115F:→ Eventis:仍然是抽象危險,蓋其仍造成道路往來安全有實害的密接可能 05/26 23:26
116F:→ Eventis:性而只是帶有典型危險的行為方式.(判斷標準參林鈺雄,新刑 05/26 23:26
117F:→ Eventis:法總則,pp.99以下,又或其他標準如已造成現實的危險為具體, 05/26 23:30
118F:→ Eventis:對法益可能造成危險為抽象,見甘、謝,捷徑刑法總論,pp.66, 05/26 23:35
119F:→ Eventis:它如林山田,通論(上),以對保護客體果真存有具體危險為具體 05/26 23:36
120F:→ Eventis:危險犯,而以依生活經驗的大量觀察,推定特定行為具有一般性 05/26 23:37
121F:→ Eventis:的危險係抽象危險犯,pp.253-254,此同林,許,刑總要論,pp.41 05/26 23:39
122F:→ Eventis:,他如王皇玉老師,"論危險犯",月旦法學雜誌,no.159,pp.235- 05/26 23:50
123F:→ Eventis:244,其具體的概述同林,但抽象則描述方式略有不同,先定性為 05/26 23:52
124F:→ Eventis:行為對法益無實害結果,亦無危險結果,即抽象危險,乃屬立法 05/26 23:52
125F:→ Eventis:者對有典型危險之行為的描繪勾勒;附帶一提,就前面見解徵詢 05/26 23:53
126F:→ Eventis:過王老師,她同意單純判斷行為人在具體個案中是否處於不能 05/26 23:54
127F:→ Eventis:安全駕駛之狀態中,並不會使之成為具體危險,仍然是抽象危險 05/26 23:54
128F:→ Eventis:;另更詳細的概念上的解析見鄭逸哲老師,實害與危險,軍法專 05/26 23:57
129F:→ Eventis:刊,vol.53,no.5,pp.11-23,詳不附引) 05/26 23:59
130F:→ Eventis:因此即便獨自判斷"不能安全駕駛",仍為抽象危險犯. 05/27 00:00
131F:→ Eventis:最後附引,陳子平老師,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肇事逃逸罪 05/27 00:01
132F:→ Eventis:,月旦法學教室,no.76,pp.24-36,特別是pp.25-28的介紹及所 05/27 00:02
133F:→ Eventis:持論點與上開在下推文不謀而合,甚至包括0.55mg/L的直接採 05/27 00:03
134F:→ Eventis:認應放在空白刑法的觀點下去解釋亦同. 05/27 00:03
135F:→ hoboks:斷 05/27 00:13
136F:→ hoboks:太晚看見了orz 05/27 00:14
137F:→ Eventis:我一直很好奇,一個注意力/判斷力降低至"不能安全駕駛"的駕 05/27 00:22
138F:→ Eventis:駛人,一坐上車踩下油門前進(姑言之為駕駛)的瞬間即該當本 05/27 00:23
139F:→ Eventis:罪,此際的具體危險結果何在? 05/27 00:23
140F:→ Eventis:與其"密接"的法益實害又為何? 05/27 00:24
141F:→ Eventis:說這樣的人與車這時候是人間兇器,個人讚嘆這種富有創意的 05/27 00:25
142F:→ Eventis:誇飾修詞法,不過僅限於文學上的欣賞,不包括法學上的推理與 05/27 00:26
143F:→ Eventis:認識. 05/27 00:26
144F:→ hoboks:因為1.證明實害故意困難 2.處罰前置 3.要制裁過失未遂行為 05/27 00:33
145F:→ hoboks:所以直接認定本罪為抽象危險犯 超過0.55就開罰 大家都輕鬆 05/27 00:34
146F:→ hoboks:科科 05/27 00:34
147F:→ Eventis:超過0.55是第二次擬制唷,不能安全駕駛->有危險就已經是擬 05/27 01:30
148F:→ Eventis:制的危險了,0.55mg/L是第二次的擬制,將>0.55mg/L擬制為不 05/27 01:31
149F:→ Eventis:能安全駕駛,但是這個擬制實際上欠缺法條依據,難免羅織之譏 05/27 01:32
150F:→ hoboks:是啊 直接定0.55的標準 省的法官檢察官還要去判斷怎樣是不 05/27 01:33
151F:→ Eventis:然後我看不到你說的因為~~~以後的東西和上面的問題關聯性 05/27 01:33
152F:→ hoboks:能安全駕駛 05/27 01:33
153F:→ hoboks:因為的那些原因都是處罰危險犯的原因 05/27 01:34
154F:→ Eventis:你並沒有指出"不能安全駕駛"這個情狀代表什麼具體危險. 05/27 01:34
155F:→ hoboks:學說都認為此條係抽象危險 所以我也不會去想跟具體危險有 05/27 01:36
156F:→ Eventis:也就沒辦法排除具體判斷駕駛人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情狀,並 05/27 01:36
157F:→ hoboks:何關係摟 05/27 01:36
158F:→ Eventis:不會改變其仍為抽象危險的性質. 05/27 01:36
159F:→ Eventis:你的說法不對,你的說法是要直接連結,"因為是抽象危險犯,所 05/27 01:37
160F:→ hoboks:就像294實務上有一度也把它當成具體危險犯 在版上也有人問 05/27 01:37
161F:→ Eventis:以只有0.55mg/L這個標準才是抽象危險,具體判斷駕駛人是不 05/27 01:38
162F:→ hoboks:過 我是蠻支持小孩一有遺棄父母的行為手段出現就處罰的 05/27 01:38
163F:→ Eventis:是不能安全駕駛是具體危險",這個論述就是錯的. 05/27 01:38
164F:→ Eventis:遺棄罪的危險性質上面王皇玉老師的文章有論述了,不想跳開, 05/27 01:39
165F:→ Eventis:請自行參閱XD 05/27 01:39
166F:→ hoboks:我並沒有說超過0.55才是抽象危險喔 依法條解釋還是要不能 05/27 01:39
167F:→ hoboks: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出現才可以處罰 05/27 01:39
168F:→ Eventis:0.55mg/L這個本身就只是一種證據方法上的便宜,但是法院並 05/27 01:40
169F:→ Eventis:不適合貪這種便宜. 05/27 01:40
170F:→ hoboks:疑 E大你說的這句話應該不是我說的吧 05/27 01:40
171F:→ Eventis:"所以直接認定本罪為抽象危險犯 超過0.55就開罰"<--這個連 05/27 01:42
172F:→ Eventis:結是你自己說的啊:) 05/27 01:42
173F:→ hoboks:上面這兩句是分開的 第一句是跟抽象危險犯的處罰原因連一起 05/27 01:42
174F:→ hoboks:超過0.55我很早之前就承認是證據方法摟 05/27 01:43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5/27 01:43)
175F:→ Eventis:至於本罪的抽象危險,立法理由已經很明顯啦,根本論都不用論 05/27 01:45
176F:→ Eventis:我也一直都把它當抽象危險啊,從來沒走進具體危險,不過只要 05/27 01:45
177F:→ hoboks:XD 05/27 01:45
178F:→ Eventis:一喊0.55mg/L不能直接判就一定會馬上有人搬出擬答那一套抽 05/27 01:46
179F:→ hoboks:無聊亂入 科科 05/27 01:46
180F:→ Eventis:象具體危險二說併陳的範本跑出來Orz.... 05/27 01:46
181F:→ hoboks:我看警專的老師在講解這條的時候 也都是將這條的0.55解釋成 05/27 01:47
182F:→ Eventis:"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 05/27 01:47
183F:→ hoboks:證據方法 05/27 01:47
184F:→ Eventis: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很明顯的立法理由會更清楚不 05/27 01:48
185F:→ Eventis:能安全駕駛實際上是在描述駕駛人的生理狀態處於意識模糊, 05/27 01:48
186F:→ Eventis:無法為安全駕駛行為的情況. 05/27 01:49
187F:→ Eventis:總之就是每次一看到在論這條都會想發作一下,特別是又被點 05/27 01:54
188F:→ Eventis:成具體危險的時候,這叫哪門子的具體危險啊Orz 05/27 01:55
189F:推 hcya:我同意E大的看法~ 05/29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