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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已经构成犯罪了 按刑法 第 185-3 条 (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醉态驾驶很危险低 害人害己 ※ 引述《bluechi83 (惧高的猫)》之铭言: : 事实经过:前几日,朋友唱歌结束出来,骑机车,在路上被临检酒测值为 0.57 : 等待开庭中~ : 问题:请问罚金大概是多少钱?可以分期嘛? : 因为朋友长期没有工作..........~"~ : 因为有超过0.55 触犯公共危险罪 : 那这部分还有会罚金嘛? : 吊扣是一定的,但因为有之前已经有被吊扣过 : 那这次会被吊销嘛? : 还有其它管道可以寻求协助或是解答疑问的嘛?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 Eventis:条文里面一个数字都没有,这充其量是证据方法,不能直接该当 05/25 12:32
2F:→ Eventis:能直接涵摄的类型是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条:"汽车驾驶 05/25 12:37
3F:→ Eventis:人,驾驶汽车经测试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05/25 12:37
4F:推 depravity:不过没当场要求做"酒後生理协调平衡检测"就很难翻案了吧 05/25 12:39
5F:→ Eventis:一、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05/25 12:39
6F:→ depravity:科科 被我断了 XDD 05/25 12:40
7F:→ Eventis:那也只是反证的有无而已,但是临检时也会勾选现场观察结果, 05/25 12:41
8F:→ Eventis:并不能说呼气测试就当然该当本罪,毕竟法条是不能安全驾驶, 05/25 12:42
9F:→ Eventis:而非"有不能安全驾驶之虞".虽然都会引用同一篇医事报告来 05/25 12:43
10F:→ Eventis:推论应已达不能安全驾驶,不过毕竟那只是一种统计的表现,不 05/25 12:43
11F:→ Eventis:当然能无庸置疑地论立具体个案中当事人测试值一超标即不能 05/25 12:44
12F:→ Eventis:安全驾驶. 05/25 12:44
13F:→ Eventis:只能说实务很便宜检警,顺便也帮自己找後门,不然这条很难判 05/25 12:45
14F:→ bluechi83:我朋友其实是清醒的,他後来到警局有做应该是平衡测验 05/25 12:56
15F:→ bluechi83:测验结果是正常清醒的,而且警察并没有当场做测验而是到 05/25 12:58
16F:→ bluechi83:到派出所,员警才叫他做,这样会有差别嘛? 05/25 12:59
17F:→ hoboks:如果论0.55的性质的话的确是证据方法 只可惜要遇到一位认真 05/25 13:00
18F:→ hoboks:的法官才有可能翻案了 一般实务上对於0.55都直接开铡了 05/25 13:01
19F:→ hoboks:醉态驾驶害人害己 所以不太想教你脱罪的方法 请E大接力:) 05/25 13:02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5/25 13:02)
20F:推 depravity:其实本世纪的报纸上就有方法了 @@" 05/25 13:06
21F:→ Eventis:不过即便不该当本条,也会回过头来补那张酒驾的单,15k~60k. 05/25 13:07
22F:→ depravity:基於同上的理由用了一个比较大了点的时间单位 XD 05/25 13:07
23F:→ bluechi83:他真的是清醒的,他後来一个小时以上没喝酒了 05/25 13:14
24F:→ bluechi83:因为每个人的代谢程度不同,偏偏他又是体瘦难代谢的那种 05/25 13:15
25F:→ bluechi83:整个过程他都很配合且冷静,就连警察都觉得他太过冷静 05/25 13:17
26F:→ bluechi83:还没办法证明他是清醒的嘛 05/25 13:18
27F:→ Eventis:你说服版友也没有重,请说服法官. 05/25 13:19
28F:→ Eventis:在这边讨论在多,到法庭上从头到尾"没有意见"结果还是没用. 05/25 13:20
29F:→ Eventis:没写在笔录上的主张,没提出来的证据资料,对法院来说就是没 05/25 13:21
30F:→ Eventis:有. 05/25 13:21
31F:推 Powar:测出来超过就是超过...不然超速都说他可以控制就都不用罚? 05/25 14:18
32F:→ MarsET:是阿 不是可以做啥生理平衡测试之类的 (听说) 05/25 14:36
33F:→ Eventis:因为法条文字的不同,在行政罚是直接用操作,所以超过就是超 05/25 18:59
34F:→ Eventis:过,但刑法用的是抽象状态的描述,测量值只是一个生理的指标 05/25 19:01
35F:→ Eventis:并不能直接涵摄该当法条的要素. 05/25 19:01
36F:→ hoboks:学理上如E大所述无误 可惜实务上超过0.55应该直接掰掰了 05/25 19:13
37F:→ hoboks:要遇到一位会愿意帮犯罪行为人想 争取的好法官 应该上辈子 05/25 19:14
38F:→ hoboks:有烧香 05/25 19:15
39F:推 ameko34:Eventis君的论证真是诡异 05/25 20:14
40F:推 ameko34:185-3不是具体危险犯耶 05/25 20:22
41F:→ Eventis:我没有说那是具体危险犯唷,就算是"不能安全驾驶"还是抽象 05/25 22:17
42F:→ Eventis:危险,并不是具体危险,因为不能安全驾驶并非当然的致生公共 05/25 22:18
43F:→ Eventis:危险,比如在荒无人烟的沙漠中不能安全驾驶,如果采具体危险 05/25 22:20
44F:→ Eventis:就不应该该当,然而涵摄下去当然还是该当,由此可知,不能安 05/25 22:20
45F:→ Eventis:全驾驶本身就已经是抽象拟制了危险的发生,而非一个具体危 05/25 22:21
46F:→ Eventis:险情状的描述,这一点显然是很多试图"更抽象"本罪的论述刻 05/25 22:21
47F:→ Eventis:意忽略的,理由不外是基於实务运作上出於法规目的性考量,不 05/25 22:22
48F:→ Eventis:得不更进一步再将酒精浓度测试人为地直接连结於不能安全驾 05/25 22:24
49F:推 ChrisBear:185-4通说及实务采抽象危险犯 许玉秀认为是具体危险犯 05/26 01:45
50F:→ ChrisBear:他的论点同E大所述"不能安全驾驶"应具体个案审查 05/26 01:46
51F:→ ChrisBear:打太快是185-3 05/26 01:46
52F:→ Eventis:即使不能安全驾驶本身仍然是抽象危险,并不会因为他与具体 05/26 05:53
53F:→ Eventis:个案有关联就说是具体危险,实际上这里仍然将特定行为/情状 05/26 05:54
54F:→ Eventis:拟制为具有危险;"不能安全驾驶"这件事根本不是一个危险结 05/26 05:55
55F:→ Eventis:果,实务上的观察都是行为人本身是不能安全"驾驶",而非驾驶 05/26 05:56
56F:→ Eventis:行为在外在有"危险"("不能安全").何况条文本身都写了"不能 05/26 05:58
57F:→ Eventis:安全驾驶",行政机关何德何能,一纸函令就要法院采认某一个 05/26 05:58
58F:→ Eventis:酒测值当然的,绝对的,确定的,就是条文所述的不能安全驾驶? 05/26 05:59
59F:→ Eventis:事实上一个驾驶人"不能安全驾驶",直接影响的是他的"个人危 05/26 06:04
60F:→ Eventis:险",并不当然致生"公共危险";而本罪保护法益,显然不是俾免 05/26 06:05
61F:→ Eventis:行为人撞山落海跌进水沟的自伤行为Orz 05/26 06:05
62F:→ Eventis:因此即便主张要具体审酌不能安全驾驶,这仍然是抽象危险,非 05/26 06:06
63F:→ Eventis:具体危险. 05/26 06:06
64F:→ Eventis:并不是所有和通说(所谓的抽象危险犯)不一致的论证就是反对 05/26 06:07
65F:→ Eventis:说,就是具体危险说,这只是一种紮稻草人的辩证手法,以使主 05/26 06:09
66F:→ Eventis:张不同见解的人推向立法理由的矛盾面. 05/26 06:09
67F:→ Eventis:我承认实务上运作本条,确有该见解适用的必要性,但我否认这 05/26 06:10
68F:→ Eventis:样做仍在法条本身的文义范围内,而能迳为认定一个不被法条 05/26 06:11
69F:→ Eventis:所明示的门槛为入罪的判准. 05/26 06:11
70F:→ Eventis:真想这麽干,就把185-3修成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I(1)成为 05/26 06:13
71F:→ Eventis:空白刑法的态样再说. 05/26 06:13
72F:→ Eventis:总之我想强调的是行为人"不能安全驾驶"的态样必需具体确立 05/26 06:32
73F:→ Eventis:如最高法院91台上3776判决在旁论中即指出:"按刑法第一百八 05/26 06:34
74F:→ Eventis:十五条之三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 05/26 06:34
75F:→ Eventis:工具而驾驶罪,系以行为人有该项不能安全驾驶之情形,而一 05/26 06:35
76F:→ Eventis:有驾驶行为罪即成立" 05/26 06:35
77F:→ Eventis:其说明虽属旁论,惟亦指明本罪之该当,需具体有"不能安全驾 05/26 06:36
78F:→ Eventis:驶"之情形而"为驾驶行为"方能该当.亦即如上面所主张,所谓 05/26 06:36
79F:→ Eventis:需具体判断"不能安全驾驶"者,并非是驾驶"後"具体在外在对 05/26 06:37
80F:→ Eventis:驾驶结果评价为"不能安全",而系对驾驶人客观生理上的状态, 05/26 06:37
81F:→ Eventis:具体评价为"能否安全驾驶",当然仍然是抽象危险犯的概念. 05/26 06:38
82F:→ Eventis:实务上在采认亦非当然以0.55mg/L的标准即当然该当,不仅辅 05/26 06:41
83F:→ Eventis:以医学报告指称在一般人之情况,注意力於此情形当有所减损, 05/26 06:42
84F:→ Eventis:(明显系以之为证据方法);且辅以客观事实足认驾驶人已处於 05/26 06:43
85F:→ Eventis:注意力、判断力降低之"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况中而为驾驶. 05/26 06:44
86F:→ Eventis:这些论证不论从该当(如中分院97交上易1561)或不该当(如台 05/26 06:46
87F:→ Eventis:高院97交上易226)都可看见,足资证明此当然仅为证据方法,且 05/26 06:47
88F:→ Eventis:实务上因需求,有相当凭信性之证据方法,但亦仅限於证据方法 05/26 06:48
89F:→ Eventis:不足以当然单独作为入罪之涵摄. 05/26 06:48
90F:→ Eventis:何况0.55mg/L只是移送的标准,不代表法院一定要照判;正如也 05/26 07:00
91F:→ Eventis:曾经以30元为移送贿选的门槛,但法院可以迳拿30元当作认定 05/26 07:02
92F:→ Eventis:本罪该当的心证吗?坊间许多拟答都有类似的问题,实不可采. 05/26 07:03
93F:→ Eventis:特别是在酒测值0.55mg/L跳跃到驾驶人即已处在不能安全驾驶 05/26 07:06
94F:→ Eventis:的情况中的推理更是空洞,纯粹写成一个格式漂亮的标准拟答 05/26 07:07
95F:→ Eventis:(系争事实,肯定说否定说,两说并陈後,管见以为......) 05/26 07:07
96F:→ Eventis:但论述实际上并不足以撑起"不能安全驾驶"的内涵. 05/26 07:08
97F:→ Eventis:另外就行政统制上的效果来说,即便不能依刑法处断,酒驾行为 05/26 07:09
98F:→ Eventis:达移送标准时,亦直接该当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I(1),仍不 05/26 07:10
99F:→ Eventis:免於行政罚,并非就因此使法规范产生漏洞,而是既然证据上显 05/26 07:12
100F:→ depravity:断 XD 05/26 07:12
101F:→ Eventis:示行为人非处於不能安全驾驶之情状中,其驾驶行为即非本罪 05/26 07:13
102F:→ Eventis:所欲规范的危险行为,无以本罪相绳之必要. 05/26 07:13
103F:推 ameko34:哀 照E大师的说法 法官还得一一审酌有个案中有无危险的的 05/26 20:04
104F:→ ameko34:状态等到撞死人後还能以185-3相绳 这样能保护法益吗? 05/26 20:05
105F:→ ameko34:185-3还有立法的必要吗?? 05/26 20:06
106F:→ ameko34:实务上认为是具体危险犯是大错特错 05/26 20:09
107F:→ Eventis:我再讲一次,这里不是具体危险犯,也没有"危险结果". 05/26 23:19
108F:→ Eventis:本条写"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这里的不能安全驾驶是人处在 05/26 23:19
109F:→ Eventis: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後面这个驾驶是驾驶行为. 05/26 23:20
110F:→ Eventis:一个人处在"不能安全驾驶"(依上开实务见解,系指注意力/判 05/26 23:20
111F:→ Eventis:断力之降低之状况),一个人处在这种状态,并非是一种具体的 05/26 23:21
112F:→ Eventis:公共危险,即便一个人在这种状态下将动力车辆驶入道路而有 05/26 23:22
113F:→ Eventis:产生行进,也非当然即造成危险的情况.故而即便去判断行为人 05/26 23:23
114F:→ Eventis:究竟有否处於注意力、判断力降低之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中, 05/26 23:24
115F:→ Eventis:仍然是抽象危险,盖其仍造成道路往来安全有实害的密接可能 05/26 23:26
116F:→ Eventis:性而只是带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判断标准参林钰雄,新刑 05/26 23:26
117F:→ Eventis:法总则,pp.99以下,又或其他标准如已造成现实的危险为具体, 05/26 23:30
118F:→ Eventis:对法益可能造成危险为抽象,见甘、谢,捷径刑法总论,pp.66, 05/26 23:35
119F:→ Eventis:它如林山田,通论(上),以对保护客体果真存有具体危险为具体 05/26 23:36
120F:→ Eventis:危险犯,而以依生活经验的大量观察,推定特定行为具有一般性 05/26 23:37
121F:→ Eventis:的危险系抽象危险犯,pp.253-254,此同林,许,刑总要论,pp.41 05/26 23:39
122F:→ Eventis:,他如王皇玉老师,"论危险犯",月旦法学杂志,no.159,pp.235- 05/26 23:50
123F:→ Eventis:244,其具体的概述同林,但抽象则描述方式略有不同,先定性为 05/26 23:52
124F:→ Eventis:行为对法益无实害结果,亦无危险结果,即抽象危险,乃属立法 05/26 23:52
125F:→ Eventis:者对有典型危险之行为的描绘勾勒;附带一提,就前面见解徵询 05/26 23:53
126F:→ Eventis:过王老师,她同意单纯判断行为人在具体个案中是否处於不能 05/26 23:54
127F:→ Eventis:安全驾驶之状态中,并不会使之成为具体危险,仍然是抽象危险 05/26 23:54
128F:→ Eventis:;另更详细的概念上的解析见郑逸哲老师,实害与危险,军法专 05/26 23:57
129F:→ Eventis:刊,vol.53,no.5,pp.11-23,详不附引) 05/26 23:59
130F:→ Eventis:因此即便独自判断"不能安全驾驶",仍为抽象危险犯. 05/27 00:00
131F:→ Eventis:最後附引,陈子平老师,危险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与肇事逃逸罪 05/27 00:01
132F:→ Eventis:,月旦法学教室,no.76,pp.24-36,特别是pp.25-28的介绍及所 05/27 00:02
133F:→ Eventis:持论点与上开在下推文不谋而合,甚至包括0.55mg/L的直接采 05/27 00:03
134F:→ Eventis:认应放在空白刑法的观点下去解释亦同. 05/27 00:03
135F:→ hoboks:断 05/27 00:13
136F:→ hoboks:太晚看见了orz 05/27 00:14
137F:→ Eventis:我一直很好奇,一个注意力/判断力降低至"不能安全驾驶"的驾 05/27 00:22
138F:→ Eventis:驶人,一坐上车踩下油门前进(姑言之为驾驶)的瞬间即该当本 05/27 00:23
139F:→ Eventis:罪,此际的具体危险结果何在? 05/27 00:23
140F:→ Eventis:与其"密接"的法益实害又为何? 05/27 00:24
141F:→ Eventis:说这样的人与车这时候是人间凶器,个人赞叹这种富有创意的 05/27 00:25
142F:→ Eventis:夸饰修词法,不过仅限於文学上的欣赏,不包括法学上的推理与 05/27 00:26
143F:→ Eventis:认识. 05/27 00:26
144F:→ hoboks:因为1.证明实害故意困难 2.处罚前置 3.要制裁过失未遂行为 05/27 00:33
145F:→ hoboks:所以直接认定本罪为抽象危险犯 超过0.55就开罚 大家都轻松 05/27 00:34
146F:→ hoboks:科科 05/27 00:34
147F:→ Eventis:超过0.55是第二次拟制唷,不能安全驾驶->有危险就已经是拟 05/27 01:30
148F:→ Eventis:制的危险了,0.55mg/L是第二次的拟制,将>0.55mg/L拟制为不 05/27 01:31
149F:→ Eventis:能安全驾驶,但是这个拟制实际上欠缺法条依据,难免罗织之讥 05/27 01:32
150F:→ hoboks:是啊 直接定0.55的标准 省的法官检察官还要去判断怎样是不 05/27 01:33
151F:→ Eventis:然後我看不到你说的因为~~~以後的东西和上面的问题关联性 05/27 01:33
152F:→ hoboks:能安全驾驶 05/27 01:33
153F:→ hoboks:因为的那些原因都是处罚危险犯的原因 05/27 01:34
154F:→ Eventis:你并没有指出"不能安全驾驶"这个情状代表什麽具体危险. 05/27 01:34
155F:→ hoboks:学说都认为此条系抽象危险 所以我也不会去想跟具体危险有 05/27 01:36
156F:→ Eventis:也就没办法排除具体判断驾驶人处於不能安全驾驶的情状,并 05/27 01:36
157F:→ hoboks:何关系搂 05/27 01:36
158F:→ Eventis:不会改变其仍为抽象危险的性质. 05/27 01:36
159F:→ Eventis:你的说法不对,你的说法是要直接连结,"因为是抽象危险犯,所 05/27 01:37
160F:→ hoboks:就像294实务上有一度也把它当成具体危险犯 在版上也有人问 05/27 01:37
161F:→ Eventis:以只有0.55mg/L这个标准才是抽象危险,具体判断驾驶人是不 05/27 01:38
162F:→ hoboks:过 我是蛮支持小孩一有遗弃父母的行为手段出现就处罚的 05/27 01:38
163F:→ Eventis:是不能安全驾驶是具体危险",这个论述就是错的. 05/27 01:38
164F:→ Eventis:遗弃罪的危险性质上面王皇玉老师的文章有论述了,不想跳开, 05/27 01:39
165F:→ Eventis:请自行参阅XD 05/27 01:39
166F:→ hoboks:我并没有说超过0.55才是抽象危险喔 依法条解释还是要不能 05/27 01:39
167F:→ hoboks:能安全驾驶的状态出现才可以处罚 05/27 01:39
168F:→ Eventis:0.55mg/L这个本身就只是一种证据方法上的便宜,但是法院并 05/27 01:40
169F:→ Eventis:不适合贪这种便宜. 05/27 01:40
170F:→ hoboks:疑 E大你说的这句话应该不是我说的吧 05/27 01:40
171F:→ Eventis:"所以直接认定本罪为抽象危险犯 超过0.55就开罚"<--这个连 05/27 01:42
172F:→ Eventis:结是你自己说的啊:) 05/27 01:42
173F:→ hoboks:上面这两句是分开的 第一句是跟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原因连一起 05/27 01:42
174F:→ hoboks:超过0.55我很早之前就承认是证据方法搂 05/27 01:43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5/27 01:43)
175F:→ Eventis:至於本罪的抽象危险,立法理由已经很明显啦,根本论都不用论 05/27 01:45
176F:→ Eventis:我也一直都把它当抽象危险啊,从来没走进具体危险,不过只要 05/27 01:45
177F:→ hoboks:XD 05/27 01:45
178F:→ Eventis:一喊0.55mg/L不能直接判就一定会马上有人搬出拟答那一套抽 05/27 01:46
179F:→ hoboks:无聊乱入 科科 05/27 01:46
180F:→ Eventis:象具体危险二说并陈的范本跑出来Orz.... 05/27 01:46
181F:→ hoboks:我看警专的老师在讲解这条的时候 也都是将这条的0.55解释成 05/27 01:47
182F:→ Eventis:"为维护交通安全,增设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过量致意识 05/27 01:47
183F:→ hoboks:证据方法 05/27 01:47
184F:→ Eventis:模糊驾驶交通工具之处罚规定",很明显的立法理由会更清楚不 05/27 01:48
185F:→ Eventis:能安全驾驶实际上是在描述驾驶人的生理状态处於意识模糊, 05/27 01:48
186F:→ Eventis:无法为安全驾驶行为的情况. 05/27 01:49
187F:→ Eventis:总之就是每次一看到在论这条都会想发作一下,特别是又被点 05/27 01:54
188F:→ Eventis:成具体危险的时候,这叫哪门子的具体危险啊Orz 05/27 01:55
189F:推 hcya:我同意E大的看法~ 05/2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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