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birth2009 (rebi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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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大學生兼家教的收入 要報稅嗎?
時間Mon May 24 13:07:29 2010
: 推 cawba:不用繳稅 除非你兼家教有賺到26萬2千以上 不過應該不可能吧 05/24 04:11
: → Eventis:這個門檻不難,有些專職家教的收入很令人驚訝的. 05/24 05:18
: → msg2244:...國家在意的是那些逃漏稅的大戶巴~ 你這家教小戶不管~XD 05/24 11:34
: → Eventis:漏稅罰催下去,小戶也能變大戶. 05/24 12:15
: 推 cawba:專業家教是指傳說中的「ㄧ流女師,閨中指導」嗎 ~^@@^~ 05/24 12:4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40
名 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
第 3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處罰:
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
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
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
調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
所得,符合下列情形:
(一)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 9A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
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
憑單之所得資料。
(二)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
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
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名 稱 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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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137.157
1F:→ Eventis:一個月2萬多非不可能,只是要接幾個,燃燒生命程度,如果小家 05/24 15:00
2F:→ Eventis:教班會更可觀,而且在上文既然超過推文的數字,也有跨越基準 05/24 15:03
3F:→ Eventis:的實力. 05/24 15:03
4F:→ haooxx:時薪600 一個禮拜只要9小時 一個月就2W以上了 05/24 20:59
5F:推 asasdf2:感謝您熱心引用法條 我更清楚更確定了 謝謝! 05/24 21:06
6F:推 depravity:這是指你獨立報稅 要是被申報扶養直接加在家庭所得上 05/24 21:44
7F:→ hsinyeh:我以前一個月最多可以賺36000耶 XD 05/24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