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jimakenji (喬治馬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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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資] 聘任函的法律效力為何?
時間Wed May 12 20:32:57 2010
事實經過:
最近在找工作 昨天收到一間公司的聘任函
內容就是很一般的offer letter 非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書是報到的時候才會簽)
此聘任函最後要我簽名後一個禮拜內寄回
簽名的地方是說我同意X月X日準時報到
問題:
因為我最近還在面試 離報到日期還有一段時間
所以沒辦法這麼快就決定是否要到那間公司報到
請問這份聘任函的法律效力為何?
如果簽了以後卻沒有去報到會怎麼樣嗎?
(這份聘任函上並沒有寫如果簽名了以後沒去報到會怎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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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242.211
1F:推 hsinyeh:他提出要約 你簽名後寄回是承諾 他收到後合約生效 05/12 20:35
2F:→ hsinyeh:不去報到可以依照債務不履行等相關規定求償 05/12 20:36
3F:推 depravity:跟曠職的損害賠償一樣 05/12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