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0226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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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請問大學法
時間Wed May 12 02:23:41 2010
個人認為鎖車應無違反刑法強制罪之問題,罰錢則有。
壹、就通行證性質而言:
一般的通行證只有通行的權利,並不有停放車輛的權利,這類通行證多是臨時性之事務而
發放,因此有學校有沒有提供足夠之車位並對通行證人並無關緊要。即便停車位不足,亦
不認為有侵害通行證人停放車輛之權利。
停車證才是有通行暨停放之權利,像是學校教職員的停車證多會有指定停放編號地點。
但是在校內行車一定會有停放的時候,所以可以推定通行證也有停放之權利,只是在享受
權利的時候也要履行依指示停放的義務。因此不管有無停車或通行證,進入校園就應該依
指示停放,這點學校在立場上是沒問題的。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車輛管理辦法第四條、校園
車輛行駛及停放:(一)車輛進入校園應依指示行駛及停放。
貳、就學校鎖車行為而言應無違反強制罪:
鎖車是否屬強暴脅迫行為?就強暴而言,鎖車的行為是以不法之物理方式侵害個人之意思
自由,就脅迫而言則無,因為脅迫係對人身所加之不法侵害而為惡害通知,對物則無。因
此鎖車屬強暴行為,且妨礙他人行使騎車之自由,故該當強制罪。但要判斷手段與目的二
者之間的可非難性,才可以判斷出是否具違法性。亦即鎖車(手段)與維護校區人車安全
,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目的)可否加以責難。可以從以下幾個原則判斷:
1、關聯原則:即手段和目的有無關聯,欠缺關聯原則,仍會構成強制罪。就本例而言,
鎖車(手段)雖屬強暴行為,但是與維護校區人車安全,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目的
)有關聯,故不構成強制罪。
2、輕微原則:如果強制的行為只會造成很輕微的影響時,基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會認為
構成強制罪。鎖車之行為雖使同學不能騎車,但其影響甚微,可及時排除之。(請教官開
鎖)
3、利益衡量原則:強制的要求是不違法的或不會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只是個人利益衡量
的結果,也不會構成強制罪。依指示停放的要求完全可由駕駛人自行衡量利弊得失,亦不
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不會構成強制罪。
綜上述,學校鎖車行為而言應無違反強制罪。
参、就學校鎖車而罰款之行為應有違反強制罪:
從罪刑法定主義可得知,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車輛管理辦法只
是大學依大學法成立的一種規定,並非是法律,因此大學沒有行使罰款的權利。
鎖車屬強暴行為,又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繳罰款),故該當強制罪。但仍要判斷手段
與目的二者之間的可非難性,才可以判斷出是否具違法性。亦即罰款(手段)與維護校區
人車安全,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目的)可否加以責難。可以從以下幾個原則判斷:
1、關聯原則:即手段和目的有無關聯,欠缺關聯原則,仍會構成強制罪。就本例而言,
罰款(手段)與維護校區人車安全,建立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目的)沒有關聯(因為大
學沒有罰款的權利),故構成強制罪。
2、輕微原則:如果強制的行為只會造成很輕微的影響時,基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會認為
構成強制罪。不法之罰款侵害同學財產權,雖金額不高,但其罰款行為已逾罪刑法定主
義原則,其造成影響甚鉅,否則大學可自訂其他規定罰款。
3、利益衡量原則:強制的要求是不違法的或不會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只是個人利益衡量
的結果,也不會構成強制罪。罰款的要求完全違法,因此構成強制罪。
綜上述,學校鎖車而罰款之行為應違反強制罪。
結論:學校可以鎖車但是不能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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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22.181
※ 編輯: james0226 來自: 123.110.22.181 (05/12 02:26)
※ 編輯: james0226 來自: 123.110.22.181 (05/12 02:28)
1F:推 CSMUck:專業 05/12 09:22
2F:推 ameko34:阻卻違法事由何時多出這些原則 這是在作違憲審查吧? 05/12 12:42
3F:→ ameko34:說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的下位原則也不像 05/12 12:44
4F:推 ameko34:大學強鎖機車是否構成強制罪可從刑法第21條來思考可否阻卻 05/12 12:54
5F:→ ameko34:違法 如果大學法或教育相關法令授權學校訂定辦法來鎖機車 05/12 12:58
6F:推 ameko34:的話 就是依法的行為不是強制罪 反之 若是大學自認基於大 05/12 13:03
7F:→ ameko34:學自治自訂的規則 個人覺得不阻卻違法 以上淺見 05/12 13:04
8F:推 dondon14:推專業的文章~ 05/12 23:02
9F:推 depravity: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號 看 05/12 23:36
→ depravity:法官允許鎖車和罰錢 ^^"
05/12 23:37
法官認為該案例之鎖車及罰款之行為不構成強制罪,是基於住戶自治原則。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授權同一大樓住戶就區分所有範圍內之權利義務有自治之權利,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
會決議後交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因此決議只對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有效,對非住戶則無
效力。若管委會鎖非住戶用車及罰款仍有違強制罪之嫌。
10F:推 hoboks:這判決還蠻好笑的 拿台北藝術大學來類比 北藝大是甚麼咖啊 05/12 23:52
11F:→ Eventis:這篇會討論這麼多是因為304的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以外,還要 05/12 23:56
12F:→ Eventis:進一步積極的確認其違法性. 05/12 23:57
13F:→ Eventis:不然射程超廣的Orz 05/12 23:58
14F:推 depravity:總比XX管委會算咖吧 XD 05/13 00:54
15F:→ depravity:而且重點不是他拿誰沒被起訴比而是他申論的理由啊 XD 05/13 00:54
16F:→ depravity:去別人的地盤撒野就請按照人家規矩來不然沒處申冤 XD 05/13 00:56
17F:推 hoboks:幫原波補充一下 這些審查原則是陳志龍在台大法學提出的 05/13 01:44
※ 編輯: james0226 來自: 140.128.103.109 (05/13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