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21 (t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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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誰能幫我翻譯國民年金42條&44條
時間Tue May 11 23:14:28 2010
※ 引述《intela46763 (雄雄)》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爸剛身故,投保國保,在加保期間身故的。
: 目前只確定能領喪葬津貼。不確定能領遺屬年金&津貼?
: 我34歲.有工作.收入高於17280.我媽54歲.好像55歲能領遺屬津貼.
: 第44條是在說啥?是不是說我有撫養能力,我媽就不能領遺屬津貼?
如果你母親沒有賺錢沒收入
或是收入少於國保的投保金額就可以領,
第四十條(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
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
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下刪
第四十一條(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 國民年金法第44條
: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 一、 配偶再婚。
: 二、 扶養子女之未滿五十五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 三、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於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時。
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請領條件就不能領..
所以要看第四十條的內容
: 四、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五、 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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