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21 (t21)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谁能帮我翻译国民年金42条&44条
时间Tue May 11 23:14:28 2010
※ 引述《intela46763 (雄雄)》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爸刚身故,投保国保,在加保期间身故的。
: 目前只确定能领丧葬津贴。不确定能领遗属年金&津贴?
: 我34岁.有工作.收入高於17280.我妈54岁.好像55岁能领遗属津贴.
: 第44条是在说啥?是不是说我有抚养能力,我妈就不能领遗属津贴?
如果你母亲没有赚钱没收入
或是收入少於国保的投保金额就可以领,
第四十条(遗属年金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死亡,或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给付者死亡时,
遗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或兄弟、姊妹者,
其遗属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前项遗属年金给付条件如下:
一、配偶应年满五十五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无谋生能力。
(二)扶养第三款规定之子女者。
二、配偶应年满四十五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其领取遗属年金给付时之月投保金额。
下删
第四十一条(受领遗属年金给付之顺序)
依前条规定受领遗属年金给付之顺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 国民年金法第44条
: 遗属於领取遗属年金给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发给:
: 一、 配偶再婚。
: 二、 扶养子女之未满五十五岁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请领条件时。
: 三、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於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请领条件时。
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请领条件就不能领..
所以要看第四十条的内容
: 四、 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 五、 失踪。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3.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