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boy (妤妹)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民事通常程序移簡易程序?
時間Sun May 9 16:35:22 2010
遞狀起訴的訴訟標的在50萬以上,所以是分給地院通常程序的股別
不過裁判費還沒繳
那之後變更訴之聲明減縮至50萬以內的話,會移給簡易庭嗎?
又,如果會移給簡易庭第一審,
那日後若上訴第二審還是回到最初分到的地院通常程序的那個股別嗎?
最後,因為起訴未繳裁判費,減縮聲明的話,可以減縮後的價額繳裁判費嗎。
感謝各位先進~~~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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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22.24.200
1F:推 hoboks:起訴恆定原則 以一開始的價額計算 05/09 17:28
2F:→ hoboks:想用簡易程序就故意不要繳錢 再重行起訴 05/09 17:28
3F:推 depravity:不是以貴的計價嗎 XD 05/09 18:33
4F:推 vampirex:1.會移到簡易庭去。2.上訴應該會重新分案。3.你等法官裁 05/09 21:20
5F:→ vampirex:再去繳費就好了。 05/09 21:21
6F:→ vampirex:呃..h大您似乎有點誤解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的內容喔 ^^" 05/09 21:22
7F:→ newrulin:請V大指教,不是【繫屬】就恆定?? 05/09 22:57
8F:→ vampirex: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係指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不隨嗣後 05/09 23:03
9F:→ vampirex:市價高低而變動,與減縮擴張應屬二事。 05/09 23:04
10F:→ newrulin:何時算起訴??不就【繫屬】嗎?? 所以這題應該是三大恆定 05/09 23:04
11F:→ newrulin:原則處理,H大的意思是,不繳裁判費被依249I裁駁,所以 05/09 23:05
12F:→ newrulin:裁判費的計算是依起訴【繫屬】時,就註定了才對 05/09 23:06
13F:→ newrulin:V大說的【交易價額】的確也是,但是如果訴之聲明是【金 05/09 23:08
14F:→ vampirex:又看了一下,發現h大應該是在回答裁判費的部分,我眼殘以 05/09 23:09
15F:→ newrulin:錢】的話,也是依起訴時就恆定,應是V大誤解H大的意思了 05/09 23:09
16F:→ vampirex:為h大是在說程序轉換的問題,不好意思~ 05/09 23:09
17F:→ Eventis:多嘴問一句,標的特定了嗎? 05/09 23:10
18F:→ vampirex:我不是v大,我是v小... 05/09 23:11
19F:推 newrulin:回樓上是小v大,回大E大,標的特定,涉及新舊說之爭吧... 05/09 23:14
20F:→ Eventis:我沒有要跳進哪說的意思,但是標的不特定,如何根據標的定訴 05/09 23:19
21F:→ Eventis:訟標的的價額? 05/09 23:19
22F:推 newrulin:對E大的【標的】有點搞糊塗了,揪竟是指【標的物】、【 05/09 23:24
23F:→ newrulin:還是【訴訟標的】??如果是【標的物】,本題又不一定有, 05/09 23:25
24F:→ newrulin:所以不可能是這選項,所以我推定E大所說的標的應是指訴訟 05/09 23:26
25F:→ newrulin:標的,如果是訴訟標的,舊說是指法律關係,新說指法律地 05/09 23:27
26F:→ newrulin:位,所以要特定什麼?? 只有【訴之聲明】才需要特定吧,因 05/09 23:27
27F:→ newrulin:為訴之聲明無色性,所以用標的特定?? 05/09 23:28
28F:→ Eventis:去看77-1,244I(2)-原因事實.如果一句新舊說就把它交待了, 05/09 23:33
29F:→ Eventis:就枉費邱公他們開那麼多次研討會了:) 05/09 23:33
30F:推 newrulin:對不起.... 05/09 23:51
31F:推 loveloser:難怪警察天天被罵 哎.... 05/09 23:53
32F:→ loveloser:推錯篇= = 05/09 23:53
33F:推 hoboks:我上次撤回民18的訴訟標的 法院也沒退我錢 05/10 11:56
34F:推 hoboks:此例個人覺得 要看法院給原波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下來了沒 05/10 12:00
35F:→ hoboks:一般在爭點整理庭之前就得補繳裁判費了 05/10 12:01
36F:→ hoboks:只要下了那個裁定 個人覺得要翻案的機會不高 倒不如重行起 05/10 12:02
37F:→ hoboks:訴穩走簡易程序 05/10 12:02
38F:→ hoboks:我常常被法官罵也剛好都是開庭後才在改訴訟標的 擴張減縮 05/10 12:03
39F:→ hoboks:訴之聲明 然後就會被我一個人占用一兩個庭的時間 法官立刻 05/10 12:04
40F:→ hoboks:大爆走 不過他罵他的我思考我的 所以建議原波 不想被罵或是 05/10 12:05
41F:→ hoboks:被白眼的話 最好一開始就特定訴訟標的 連聲明也都寫好 05/10 12:05
42F:→ hoboks:我甚至有一次要請求最低賠償金額都被罵....orz 05/10 12:06
43F:→ hoboks:法官說 "現在就把金額決定好 不要讓我以後決定" 05/10 12:06
44F:→ Eventis:不管他讓他罵,這時候就要搬出邱公的教誨,法院有義務要使原 05/10 19:00
45F:→ Eventis:告特定訴訟標的權利與義務具體化;還有244IV,表明僅為最低 05/10 19:02
46F:→ Eventis:額後,也不是由法院決定,最後還是由當事人自行補充聲明,沒 05/10 19:02
47F:→ Eventis:補充的話法院也不能侵犯當事人的處分權自行"依職權補正". 05/10 19:03
48F:→ Eventis:特別是被告一直以聲明為基礎去防禦,且以之認定敗訴後最大 05/10 19:04
49F:→ Eventis:不利益,法院這樣"腦內補完",很明顯會對被告造成突襲性裁判 05/10 19:05
50F:→ Eventis:不過回到本案好了,法院如果已經對標的的價額已經裁定,就應 05/10 19:18
51F:→ Eventis:該是動不了了,就算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也不是同一回事了@@a 05/10 19:21
52F:→ Eventis:但是想到訴訟標的的特定,就想到有一篇民訴研討的記錄"集中 05/10 21:39
53F:→ Eventis:審理與闡明權之行使",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78次研討記錄. 05/10 21:41
54F:→ Eventis:看會議記錄最有趣的一點就是裡面的各種(笑)(大笑)(眾人笑) 05/10 21:41
55F:推 hoboks:所以我才說實務上很可能不太管邱師那一套啊 05/11 01:59
56F:→ hoboks:曾經有高院的法官私下跟我說 他也都不行使闡明權的 05/11 02:00
57F:→ hoboks:一行使案件就會開花 條文擺在那邊都擺好看的 05/11 02:00
58F:→ hoboks:說不定這些法官懂的都是修法前的民訴條文 不過我毋寧相信 05/11 02:01
59F:→ hoboks:法官都懂這些基本的條文 只是為了讓自己的績效好點 05/11 02:02
60F:→ hoboks:衝一衝業績 只好犧牲當事人的實體利益 05/11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