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boy (妤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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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民事通常程序移简易程序?
时间Sun May 9 16:35:22 2010
递状起诉的诉讼标的在50万以上,所以是分给地院通常程序的股别
不过裁判费还没缴
那之後变更诉之声明减缩至50万以内的话,会移给简易庭吗?
又,如果会移给简易庭第一审,
那日後若上诉第二审还是回到最初分到的地院通常程序的那个股别吗?
最後,因为起诉未缴裁判费,减缩声明的话,可以减缩後的价额缴裁判费吗。
感谢各位先进~~~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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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22.24.200
1F:推 hoboks:起诉恒定原则 以一开始的价额计算 05/09 17:28
2F:→ hoboks:想用简易程序就故意不要缴钱 再重行起诉 05/09 17:28
3F:推 depravity:不是以贵的计价吗 XD 05/09 18:33
4F:推 vampirex:1.会移到简易庭去。2.上诉应该会重新分案。3.你等法官裁 05/09 21:20
5F:→ vampirex:再去缴费就好了。 05/09 21:21
6F:→ vampirex:呃..h大您似乎有点误解诉讼标的价额恒定原则的内容喔 ^^" 05/09 21:22
7F:→ newrulin:请V大指教,不是【系属】就恒定?? 05/09 22:57
8F:→ vampirex:诉讼标的价额恒定系指以起诉时之交易价额为准,不随嗣後 05/09 23:03
9F:→ vampirex:市价高低而变动,与减缩扩张应属二事。 05/09 23:04
10F:→ newrulin:何时算起诉??不就【系属】吗?? 所以这题应该是三大恒定 05/09 23:04
11F:→ newrulin:原则处理,H大的意思是,不缴裁判费被依249I裁驳,所以 05/09 23:05
12F:→ newrulin:裁判费的计算是依起诉【系属】时,就注定了才对 05/09 23:06
13F:→ newrulin:V大说的【交易价额】的确也是,但是如果诉之声明是【金 05/09 23:08
14F:→ vampirex:又看了一下,发现h大应该是在回答裁判费的部分,我眼残以 05/09 23:09
15F:→ newrulin:钱】的话,也是依起诉时就恒定,应是V大误解H大的意思了 05/09 23:09
16F:→ vampirex:为h大是在说程序转换的问题,不好意思~ 05/09 23:09
17F:→ Eventis:多嘴问一句,标的特定了吗? 05/09 23:10
18F:→ vampirex:我不是v大,我是v小... 05/09 23:11
19F:推 newrulin:回楼上是小v大,回大E大,标的特定,涉及新旧说之争吧... 05/09 23:14
20F:→ Eventis:我没有要跳进哪说的意思,但是标的不特定,如何根据标的定诉 05/09 23:19
21F:→ Eventis:讼标的的价额? 05/09 23:19
22F:推 newrulin:对E大的【标的】有点搞糊涂了,揪竟是指【标的物】、【 05/09 23:24
23F:→ newrulin:还是【诉讼标的】??如果是【标的物】,本题又不一定有, 05/09 23:25
24F:→ newrulin:所以不可能是这选项,所以我推定E大所说的标的应是指诉讼 05/09 23:26
25F:→ newrulin:标的,如果是诉讼标的,旧说是指法律关系,新说指法律地 05/09 23:27
26F:→ newrulin:位,所以要特定什麽?? 只有【诉之声明】才需要特定吧,因 05/09 23:27
27F:→ newrulin:为诉之声明无色性,所以用标的特定?? 05/09 23:28
28F:→ Eventis:去看77-1,244I(2)-原因事实.如果一句新旧说就把它交待了, 05/09 23:33
29F:→ Eventis:就枉费邱公他们开那麽多次研讨会了:) 05/09 23:33
30F:推 newrulin:对不起.... 05/09 23:51
31F:推 loveloser:难怪警察天天被骂 哎.... 05/09 23:53
32F:→ loveloser:推错篇= = 05/09 23:53
33F:推 hoboks:我上次撤回民18的诉讼标的 法院也没退我钱 05/10 11:56
34F:推 hoboks:此例个人觉得 要看法院给原波补缴裁判费的裁定下来了没 05/10 12:00
35F:→ hoboks:一般在争点整理庭之前就得补缴裁判费了 05/10 12:01
36F:→ hoboks:只要下了那个裁定 个人觉得要翻案的机会不高 倒不如重行起 05/10 12:02
37F:→ hoboks:诉稳走简易程序 05/10 12:02
38F:→ hoboks:我常常被法官骂也刚好都是开庭後才在改诉讼标的 扩张减缩 05/10 12:03
39F:→ hoboks:诉之声明 然後就会被我一个人占用一两个庭的时间 法官立刻 05/10 12:04
40F:→ hoboks:大爆走 不过他骂他的我思考我的 所以建议原波 不想被骂或是 05/10 12:05
41F:→ hoboks:被白眼的话 最好一开始就特定诉讼标的 连声明也都写好 05/10 12:05
42F:→ hoboks:我甚至有一次要请求最低赔偿金额都被骂....orz 05/10 12:06
43F:→ hoboks:法官说 "现在就把金额决定好 不要让我以後决定" 05/10 12:06
44F:→ Eventis:不管他让他骂,这时候就要搬出邱公的教诲,法院有义务要使原 05/10 19:00
45F:→ Eventis:告特定诉讼标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化;还有244IV,表明仅为最低 05/10 19:02
46F:→ Eventis:额後,也不是由法院决定,最後还是由当事人自行补充声明,没 05/10 19:02
47F:→ Eventis:补充的话法院也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自行"依职权补正". 05/10 19:03
48F:→ Eventis:特别是被告一直以声明为基础去防御,且以之认定败诉後最大 05/10 19:04
49F:→ Eventis:不利益,法院这样"脑内补完",很明显会对被告造成突袭性裁判 05/10 19:05
50F:→ Eventis:不过回到本案好了,法院如果已经对标的的价额已经裁定,就应 05/10 19:18
51F:→ Eventis:该是动不了了,就算合意适用简易程序,也不是同一回事了@@a 05/10 19:21
52F:→ Eventis:但是想到诉讼标的的特定,就想到有一篇民诉研讨的记录"集中 05/10 21:39
53F:→ Eventis:审理与阐明权之行使",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78次研讨记录. 05/10 21:41
54F:→ Eventis:看会议记录最有趣的一点就是里面的各种(笑)(大笑)(众人笑) 05/10 21:41
55F:推 hoboks:所以我才说实务上很可能不太管邱师那一套啊 05/11 01:59
56F:→ hoboks:曾经有高院的法官私下跟我说 他也都不行使阐明权的 05/11 02:00
57F:→ hoboks:一行使案件就会开花 条文摆在那边都摆好看的 05/11 02:00
58F:→ hoboks:说不定这些法官懂的都是修法前的民诉条文 不过我毋宁相信 05/11 02:01
59F:→ hoboks:法官都懂这些基本的条文 只是为了让自己的绩效好点 05/11 02:02
60F:→ hoboks:冲一冲业绩 只好牺牲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05/11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