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ter0327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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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今天的新聞:欠稅101年「大赦」 1800多億一筆勾銷
時間Fri May 7 14:54:16 2010
給欠稅納稅義務人「大赦」的條款,
是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明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
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也就是說,依法在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行政
執行署執行的欠稅案件,只要欠稅人有辦法拖到101年3月4日以前不還,那筆欠稅
就一筆勾銷、不用還了。
我家有一筆八十五年發生的所得未繳,之前移交到地方的行政執行署
請問,是否表示從移交後開始算起,滿五年後就可以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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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答錄機不在,我是電冰箱,聽見“嘟”的一聲後,請慢慢講話,因為
我寫字寫得比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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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1.166.142
1F:推 awanderer:不是移交後起算 是修法後起算 05/07 14:57
那麼...意思是96年3月5日以後移交的,也只要等到101年就撤銷摟??
※ 編輯: victer0327 來自: 140.111.166.142 (05/07 15:27)
2F:→ Eventis:"修正前,已移送" 05/07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