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請管理員幫忙出租房子的問題
時間Thu May 6 13:09:56 2010
按民99 100 101規定
第 99 條 (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第 100 條 (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 101 條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你門與管理員的約定
可以解釋為一種停止條件
當約定實現
給付佣金的法律行為就發生效力
主要就是要觀察你門是否有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
案例條件不充足無法判斷
次按民245-1
第 245-1 條 (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管理員還可依締約過失的法律關係請求損賠
但本案例事實不明
無法判斷以上兩種請求的方式是否都能成功
※ 引述《evebee (蘋果籽)》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家公寓套房要出租,請了管理員幫我們貼公告,且幫忙帶房客看房子,
: 前幾天管理員通知說有人要租,約了明天要簽約,
: 但因為家裡臨時有狀況,房子想暫時不租,
: 可是管理員竟然說要收2000元的跑腿費。
: 問題:
: 之前請管理員幫忙的時候有簽約,事成後必須要給一個月的租金做佣金,
: 可是沒有提到萬一牽線後不請他們幫忙的時候要付「跑腿費」。
: 1. 既然合約裡面沒有提到,那是不是管理員沒有權利這樣要求?
: 2. 請問有人有過這樣的例子嗎?
: 媽媽很緊張,一定要我上來問一下,還請幫忙解惑及建議,感激不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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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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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247.108
5F:→ evebee:謝謝~ 05/06 14:53
6F:推 newrulin:100條+1,只是245-1個人覺得怪怪的,委任契約不是成立了? 05/06 23:10
7F:→ hoboks:的確 此例看起來委任契約已成立 05/07 05:00
8F:→ hoboks:如果要用245-1可能就只能解釋一開始是好意施惠關係 05/07 05:01
9F:→ hoboks:而在租屋的事實發生前還未締結契約 05/07 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