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请管理员帮忙出租房子的问题
时间Thu May 6 13:09:56 2010
按民99 100 101规定
第 99 条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附解除条件之法律行为,於条件成就时,失其效力。
依当事人之特约,使条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条件成就之时发生者,依其特
约。」
第 100 条 (附条件利益之保护)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於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
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第 101 条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拟制)
「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其条件之成就者,视
为条件已成就。
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之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之成就者,视为
条件不成就。」
你门与管理员的约定
可以解释为一种停止条件
当约定实现
给付佣金的法律行为就发生效力
主要就是要观察你门是否有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
案例条件不充足无法判断
次按民245-1
第 245-1 条 (缔约过失之责任)
「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对於
非因过失而信契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一、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泄漏之者。
三、其他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
前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管理员还可依缔约过失的法律关系请求损赔
但本案例事实不明
无法判断以上两种请求的方式是否都能成功
※ 引述《evebee (苹果籽)》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们家公寓套房要出租,请了管理员帮我们贴公告,且帮忙带房客看房子,
: 前几天管理员通知说有人要租,约了明天要签约,
: 但因为家里临时有状况,房子想暂时不租,
: 可是管理员竟然说要收2000元的跑腿费。
: 问题:
: 之前请管理员帮忙的时候有签约,事成後必须要给一个月的租金做佣金,
: 可是没有提到万一牵线後不请他们帮忙的时候要付「跑腿费」。
: 1. 既然合约里面没有提到,那是不是管理员没有权利这样要求?
: 2. 请问有人有过这样的例子吗?
: 妈妈很紧张,一定要我上来问一下,还请帮忙解惑及建议,感激不尽!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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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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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6.247.108
5F:→ evebee:谢谢~ 05/06 14:53
6F:推 newrulin:100条+1,只是245-1个人觉得怪怪的,委任契约不是成立了? 05/06 23:10
7F:→ hoboks:的确 此例看起来委任契约已成立 05/07 05:00
8F:→ hoboks:如果要用245-1可能就只能解释一开始是好意施惠关系 05/07 05:01
9F:→ hoboks:而在租屋的事实发生前还未缔结契约 05/07 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