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smini (小小)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已經寫和解書但沒給錢
時間Sat May 1 22:19:59 2010
事實經過:家母跟朋友有債務糾紛,已經走完刑事訴訟對方被判2年,另外有寫和解書
有寫在刑事判決書裡,刑事法庭法官有看過和解書但其實不太認同
判決書內容對和解書部分只有一小段,大部分都是寫其他被害人的經過,
還有引用法條,就和解書部份著墨如下:
被告行詐騙金額高達七百多萬元,犯後坦承犯行為迄於本案辯論終結
最後日僅與被害人陳XX達成和解,並僅各給付一萬元等情狀(有被告提出
和解書及匯款單在卷為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我媽跟被告的和解書內容:
甲方:XXX
住址:XXXXXXX
乙方:陳XX
住址:XXXXXXXXXXXXX
茲有乙方債權人與甲方債務人協議有關雙方債務訂立和解書條件如下
1.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貳萬元正
2.債務人每月只少應償還債權人新台幣壹至貳萬元正,轉入債權人
指定銀行帳戶直至攤還完為止
3.債務人自97年12月起每月5日付款至付清為止
4.債務人基於道德良知若財務狀況好轉有能力還清或提高還款人金額,
債權人願以折扣優惠債務人,如何折扣另行協商
5.雙方互信.互諒.互誠,依和解約定解決債務立據為憑
6.保證人:XX農場負責人願負責債務人償還事宜,若債務人未能支付
約定之和解金,由XX農場按月支付壹萬元給乙方債權人
債務人:XXX 身分證字號 XXXX
債權人:陳XX 簽章XX
保證人:黃XX 身分證字號XXXXXX 蓋章XX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我媽也沒辦法就簽了和解,至今快2年都沒有還半毛錢,人也沒有音訊,
因被告是前科累累的人,所以有可能早就脫產,保證人之前承租一個農場
但去年已經退租不做了,97年被告還有寫信,都沒有住址,說明經營不好
有錢一定還,直至98年底之後就沒有音訊,目前兩人下落不明
問題:爬過文章有支付命令可申請,但有點小疑惑
如果使用支付命令-對方異議-法院通知補繳裁判費
這個裁判費是我看到(是以下這樣),如果600萬是不是要先繳將近5萬哪??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因為家母損失600萬已經很難過,如果再花筆錢還不見得能拿回來,
而且搞半天也可能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他名下也沒財產
他就賴著不付就對了,也不敢對保證人有指望因為他們是同夥
請問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請他支付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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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12.148
1F:推 hoboks:去哪裡寫和解? 05/01 22:25
2F:→ hoboks:以後遇到這種事情不要拖 05/01 22:25
3F:→ hoboks:第一個月沒收到錢就該處理了 05/01 22:25
4F:→ missmini:在刑事法庭上遞交給法官看過的和解書 判決書裡也有寫 05/01 22:26
※ 編輯: missmini 來自: 61.57.112.148 (05/01 22:28)
5F:推 hoboks:你們當初應該刑附民 再於訴訟上和解 現在就可以直接強執了 05/01 22:38
6F:→ missmini:當初有刑事附帶民事 但是法官不知道跟我媽說了什麼 我媽 05/01 22:39
7F:→ missmini:又撤銷了 現在也想不起來當時法官說了什麼 05/01 22:40
8F:推 hoboks:先試看看假扣押 05/01 22:40
9F:→ hoboks:有刑附民應該在民庭和解 對你們才有保障 05/01 22:41
10F:→ missmini:先謝謝樓上 我先查一下假扣押相關內容^^" 05/01 22:49
11F:→ missmini:但是假扣押也要先繳擔保金@@ 05/01 22:56
12F:推 hoboks:不要打草驚蛇 偷偷的扣 說不定對方來不及反應 05/01 22:57
13F:→ hoboks:擔保金以後會還你吧 05/01 22:58
14F:→ hoboks:一般假扣押需要1/3擔保金 全被吃了還得了 債務瞬間蒸發 05/01 22:59
15F:→ hoboks:1/3 只剩2/3 05/01 22:59
16F:→ missmini:突然想到他的債務人不只我媽一個 那假扣押查到有資產 還 05/01 23:36
17F:→ missmini:不見能優先拿 又如果他半毛都沒有就不用假扣押囉? 05/01 23:37
18F:推 hsinyeh:當初判決書詳細內容請貼上來 05/02 01:39
19F:→ hsinyeh:說不定是協商程序的東西 可以直接當民事的強執名義 05/02 01:39
20F:→ hsinyeh:另外是寫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這也很重要 05/02 01:40
21F:推 hoboks:h大是指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455-2I第三款嗎? 05/02 08:15
※ 編輯: missmini 來自: 61.57.65.90 (05/02 11:03)
22F:→ missmini:已經補充 謝謝大家幫忙 05/02 11:03
※ 編輯: missmini 來自: 61.57.65.90 (05/02 11:05)
23F:推 hoboks:看起來應該不是455-2I的東西 05/02 12:04
24F:→ hoboks:想辦法先扣財產應該比較有實益 05/02 12:05
25F:→ ZEROTOHERO:現在就算去做強執 應該也拿不到錢了~ 05/02 13:06
※ 編輯: missmini 來自: 61.57.65.90 (05/02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