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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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資] 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相觸以哪種為準?
時間Thu Apr 29 23:56:32 2010
事實經過:
當初到職任職有簽署一份契約書(一年)
除薪資外無其他對勞方有利之條件
合約有幾條相對於勞基法來說對勞工是不利的
合約中其中有一條是
(勞方)乙方如有不得已之事應於一個月前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甲方
否則要賠償鄉當1個月報酬之損害
但勞基法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問題:
如果要向公司預告離職
依目前工作為六個月~
為勞基法中的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但契約書上是
提前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契約條件對勞工來講超出了勞基法最低標準
想請問如果到時在十前預告離職是否會因違反契約而需要賠償呢?
另外契約中還有一條
乙方契約期間內有關資遣,退休及其他勞動條件之權利義務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會不會因這條合約使得其他條約在與勞基法令相衝下
使勞工無法以勞基法令做為準則?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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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54.242
1F:推 depravity:妳是一年期契約是依15條不是16條 所以沒有比較嚴格 04/30 00:00
2F:推 roura:問一下,每年一簽的第一年或者超過一年了? 04/30 11:33
3F:→ abster:是第一年 04/30 15:25
4F:→ genderbb:建議你直接問工作地的勞工局比較快,板上回復有點誤差 04/30 20:57
5F:→ iDemon:若賠償問題認為不合理可請法院裁定酌減。 05/04 00:27
6F:→ iDemon:任何勞動契約與勞基法抵觸者一律無效。 05/04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