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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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劳动契约与劳基法相触以哪种为准?
时间Thu Apr 29 23:56:32 2010
事实经过:
当初到职任职有签署一份契约书(一年)
除薪资外无其他对劳方有利之条件
合约有几条相对於劳基法来说对劳工是不利的
合约中其中有一条是
(劳方)乙方如有不得已之事应於一个月前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要赔偿乡当1个月报酬之损害
但劳基法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
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第 16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问题:
如果要向公司预告离职
依目前工作为六个月~
为劳基法中的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但契约书上是
提前三十日前预告之
以契约条件对劳工来讲超出了劳基法最低标准
想请问如果到时在十前预告离职是否会因违反契约而需要赔偿呢?
另外契约中还有一条
乙方契约期间内有关资遣,退休及其他劳动条件之权利义务
"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
会不会因这条合约使得其他条约在与劳基法令相冲下
使劳工无法以劳基法令做为准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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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154.242
1F:推 depravity:你是一年期契约是依15条不是16条 所以没有比较严格 04/30 00:00
2F:推 roura:问一下,每年一签的第一年或者超过一年了? 04/30 11:33
3F:→ abster:是第一年 04/30 15:25
4F:→ genderbb:建议你直接问工作地的劳工局比较快,板上回复有点误差 04/30 20:57
5F:→ iDemon:若赔偿问题认为不合理可请法院裁定酌减。 05/04 00:27
6F:→ iDemon:任何劳动契约与劳基法抵触者一律无效。 05/04 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