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網路上的"採取法律途徑"
時間Thu Apr 22 11:50:02 2010
※ 引述《heri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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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代老快樂將店家所有權交出之後
: 佐料配方店家設備等皆已包含在內傳承
: 過了幾年
: 老快樂的女兒在林森路開了"嘟嘟餐飲店"
: 雖已將快樂之招牌賣掉
: 但她卻標榜著"原快樂飲食店"之名
: 想藉此吸引正統快樂的客戶前去
: 後來當然是沒能得逞
: 快快倒閉
: 後兒子又在中央路開設"八十八巷麵食館"
: 一樣標榜著"原快樂飲食店"
: 遊走道德邊緣
到目前陳述的都是事實 極少意見
只要事實是真實的
就不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在網路上許多媒體撰寫新聞時
: 總是自稱"原本的快樂飲食店遷出巷子就到該址"
: 以下節錄一則報導以茲佐證:
: 約50年前新竹市中正路88巷內有一家快樂飲食店,以牛肉麵起家,受到很多客人的喜好,
: 因地方改建而搬到林森路繼續經營約3年,但看中風城購物中心將會帶來的人潮,而在
: 2004年搬到中央路現址。為了延續創業時的精神,所以命名88巷。
: 除了這網站之外
: 另有多間網路媒體亦有報導
: 不過多家報導並不代表什麼
: 其實多塞點錢就有了XDD
依你的抗辯理由
多塞點錢是你個人對新聞生態的評價
依法應給予你高度的言論自由保護
所以還是不構成犯罪
: 扭曲的事實用來騙騙些不知箇中原因的民眾
: 也是綽綽有餘
43
: =======================================
: 問題:
: 以上是一刀未剪的原文版,想問的是,要是對方真提出告訴,我在哪些地方會站不住
: 腳(儘管這些都是事實,並未有任何加油添醋),如果我真的有錯,也想請問錯在哪裡?
: 因為這些都是事實,所以小弟就算正在服役,亦不打算採取主動和解與道歉的方式,還
: 懇請各位替小弟解惑解惑,不甚感激:)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http://society.nhu.edu.tw/jccic/11/fu/11-07.pdf
若你還不放心
相關誹謗的資料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基本上對方如果告你
有多個構成要件皆不該當
還不只一個 所以是絕對告不成的
只是被告了跑法院又很麻煩
而且也沒方法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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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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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sausalito:不知道以後能不能視訊開庭 就不用跑外縣市了 04/22 11:55
6F:推 heri:非常感謝您的分析,讓我更有信心了^^~捍衛自家招牌! 04/22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