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ordisland (噬血的豹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請教法律達人_急!
時間Sat Apr 17 01:57:42 2010
再次感到抱歉
本人會以站內信的型式來發問
是覺得以推文方式來弄可能會有點麻煩
若您感到不滿
在此感到深深的歉意
首先
先附上 在過程中 法律人士給的信函
一、我覺得學校的作法有待商確,畢竟「未知會同學」拿走他人物品使用
算不算偷竊,其實爭議很大,例如你臨時要用一支美工刀割東西,拿
了別人的,用完就放回去,算不算偷竊?
二、在法律上偷竊是公訴罪,在主觀上,學校怎能認定你同學並未授權你??
在民法上
雙方意示表示一致(包含默示)合約即可成立。
那麼同學提出的說明,難道不能夠證明。
三、我覺得以再提出申覆
主要有
(1)學校如何在客觀上認定同學並未授權??
(授權書並不是要件,難道某人跟我借筆,我都要寫張授權書給他?)
(2)若偷竊要件不成立,就不能算偷竊,既不是偷竊,記過不合理。
(3)光憑駐警隊認定你拆別人的東西就是偷竊,那駐警隊是否得知授權
情形??
再著回應關於D大的疑問
麻煩您
我再把此事詳述
因第二篇打個過於草率
已經刪除
但如果原稿要看請通知
以第一篇為主
第二篇只是詳述為啥要掉包的原因
因與駐警隊發生爭執
我提出我的看法是
台灣對於腳踏車的歸屬權是以烙碼做為依據
但那輛腳踏車上並未有烙碼(誰知道第一次在新竹買便宜腳踏車就出事?)
但駐警隊說只要當事人能夠提出
相當的證據
例如在哪購買以及發票
或著是騎腳踏車特徵
與我那輛腳踏車相同
即將歸屬權判給他
我才會做出如同第二篇所敘述
想跟老闆換一輛
還有所謂不告而取謂之是偷還是算"借"
我覺得此定義上太過於模糊
是在於是有事先請教過法律人士
他說如果只拿沒拿走(也就是設法讓該物歸屬權變成自己)
(引述
關於偷竊
所謂的 「偷竊」, 即刑法上的竊盜行為, 按我國刑法第三二○條法文之規定為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動產者。 由此可知其要件約有如下幾點:
1. 竊取他人動產之故意, 即有排除他人對動產持有之認識與意欲,而 實施其竊取行
為。
2. 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即行為人有將他人動產不法移 歸自己或第三
人所有之目的。
3. 竊取之行為, 即趁人不覺秘密移置動產, 使其脫離原來之財產監督 權者, 而歸
於自己或第三人持有之行為。
4. 須係對他人動產為之, 即行為之客體係物中之動產類, 亦即是不動 產以外 之物
(竊取不動產, 另行成立竊占罪) , 但自然物。 無主物與 遺失物, 則不成為本罪之
客體。
5. 他人之動產已移歸自己事實之支配, 即行為人須已取得行為客體動 產之持有 (注
意:非必「所有」), 縱嗣後將竊得之物予以放棄或將 其遺失, 皆不影響竊盜罪之成立
。
以上五個要件, 基本上與歐美立法例並無多大差別。 將竊盜罪適 用到電腦資料上
時, 真正引起困擾的部份係在於資料本身之定位。 與 其他電腦犯罪之情形相同, 電腦
資料的無體性使得傳統刑法上的規定 適用產生疑問。 若吾人將刑法上的偷竊行為之客體
定義為有體財產, 則屬無體財產之電腦軟體或資料即無法適用有關竊盜罪之規定; 學者
間或有人認為我國法律並未明文指出所謂的「物」 僅侷限於有體財產, 故電腦軟體之
類的無體物亦可有現行相關法令的適用,惟仍非統一的見解。
美國各州早期在尚未制訂特別法之時,對電腦犯罪之態度亦僅能 以傳統的法律規定
來面對。 例如一九七七年 發生於維吉尼亞州的Lund v. Commonwealth 案, 名為 Lund
的研究所學生自其朋友處得知電 腦密碼, 進而進入某一電腦。 該名學生因此被控偷竊
密碼、 電腦卡、 列印物 (printouts) 及未經授權使用電腦。 初審的有罪判決卻被上訴
審法院以下列三個理由駁回:
1. 單純的使用電腦行為, 根據維吉尼亞州之法律規定,非屬竊盜行為 。
2. 列印物之價值非常低微, 非竊盜罪之適當客體。
3. 維吉尼亞州並無電腦犯罪法規定以欺詐手法取得勞務或服務係有罪之行為。
自此判決成立之後, 維吉尼亞州立法當局隨即通過了電腦犯罪法之規範 Lund 案之
類似行為, 亦將電腦勞務或程式納入得為偷竊罪之客體。
在美國實例中, 另一個從竊取資料行為引發出來的問題, 係被取 財產之價值與竊
盜罪處罰之關係。 例如一九六六年 發生於德州之Hancock v. State 案, 該案被告辯稱
其所竊之文件 (程式列印於其上) 僅係數張總價不超過美金三十五元之紙張, 不應因此
即被判定重罪, 惟法院駁回了其所主張之理由, 因為程式所有人之職員作證該程式之市
場價格約有二百五十萬美金, 被告所竊乃具高市場價值之軟體, 因此應負較重之罪責。
也就是說移動
這件事就值得吵了
e.x假設有人拿花盆或她物占車位
若有人在移開東西的當下
被原物主發現
請問她算偷竊嗎
也就是說未經告取而拿之
但是將騎腳踏車鎖在前輪上
並未取走
案發當下 輪胎已換好 且"正在"把螺絲固定回去
再著或許我沒有說明很清楚
我所謂拿我同學的腳踏車要掉包
這件事中的同學
並非是隨便一個
而是就是住在我隔畢寢室
跟我同系的好朋友並非單存事前不認識
本人在之前也很多次跟他借取過腳踏車
他也如此(因常常有同系之同學也與我們借車)
且非每次都有告知
p.s.有事先講過哪些時間是有要騎的
其他時間就隨便
想說都熟人了
所以我才會在文中說
因同學的敘述排除所謂我要偷他車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教您
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偷竊
同時我也有個疑問就是
何謂現行犯
以要偷來講
是要偷 正在偷 還是只已經偷了呢?
舉個大家比較常看到的問題
便利商店 或大賣場
有人在沒付錢的情況下
私自在未經物主同意之下 且不符合所謂交易的情形下
把東西放在包包或著是衣服裡
情況一
當事人
把東西在未經結帳的同時
把東西夾帶"出"賣場
當場被通報而來的警察
以現行犯的名義抓走
情況二(特例 也就是我想請教各位的)
那個人在逛賣場或著是便利商店時
不時的把東西藏在自己身上
被賣場人士發現
此時他前去結帳
情況二之一
在並未結完帳的情況下(也就是正在結)
警察馬上出現
說當事人要偷東西
需馬上帶走
是個現行犯
Q1這樣會不會太早 畢竟他還正在在結帳
還是根本現行犯身分
情況二之二
當事人
再把明面上的東西結完帳後
很扯得把東西一件件從身上"口袋"包包"各種隱密之處"
把東西拿出來結帳
結完之後
同樣警察出現帶走搜身
情況二之二點一
並未搜到任何所謂的贓物
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任何行為上的告訴?
情況二之二點二
有搜到贓物
但當事人以我把東西放在身上
一件件取出
難免有可能忘記
我根本就沒有要偷
如果我要偷何必如此先藏起來做得如此明顯
Q2
這樣的形為如果算偷竊
會不會再刑責有其最輕度的減免
或著是說 根本不算偷竊呢
當然前是此人並未有前科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銘言:
※ 引述《powordisland (噬血的豹子)》之銘言:
: 事實經過:在校外購買腳踏車
: 不勝購買到贓車
: 在經學校駐警隊通知後(被告知疑似贓車須到案說明)
: 因為與駐警隊發生糾紛
: 腦袋一熱的情況下
: 私自猜卸其腳踏車之前輪(因前輪索在竿子上)
: 並在未通告其隔壁同系之同學好朋友之前
: 私自移動騎腳踏車
: 並同樣把腳踏車前輪卸下
: 與原本綁在竿子上之腳踏車掉包
: 再把螺絲裝回去的當下
: 被巡邏的駐警隊發現
: 被以現行犯的身分起訴偷竊
: 情況有點複雜若有疑點
: 歡迎指教
: 問題:請問這是否構成偷竊
: 疑點1.私自拆卸疑似贓車但並未證實的情況下算是否算偷
: 2.在未經他人同意移動並拆卸他人之腳踏車雖無不軌與偷竊之心是否算偷竊
: 就算他人事後同意也不可?
: 請問何謂現行犯與偷竊跟侵占之差別其罪刑輕或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想請問一下 為何妳前後兩篇 事實經過 也就是換輪胎的原因
敘述是不同的 究竟實情為何 畢竟若不願或無法提供真實的情況
沒有人有辦法正確解答啊 就算有人答了 也不見得是適用的 @@"
而且恐怕也會讓人有是否說了變成在教人脫罪的疑惑而畏於解答 @@"
若有任何邏輯與言語上的錯誤
敬請見諒
麻煩各物為法律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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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68.189
1F:推 powordisland:我已經發詳細的信給您 冀您的回應 04/17 00:10
2F:→ depravity:我有欠妳嗎?? 不認識的人的信我通常都直接砍掉的 04/17 00:31
3F:→ depravity:不願意公開問請花錢去請教律師 04/17 00:31
4F:→ powordisland:抱歉沒想到您的反應如此激烈 04/17 01:13
5F:→ powordisland:我整理一下再PO到此板因為是不完整的文章 並非不公開 04/17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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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223.24
※ powordisland:轉錄至看板 LAW 04/17 01:59
6F:→ iscu:原文陳述中就已經講明了未告知而私自拆卸調包 04/17 02:09
7F:→ iscu:不知為何還要找一堆不相干的例子來說明自己是無罪的 04/17 02:10
在法律上偷竊是公訴罪,在主觀上,學校怎能認定你同學並未授權你??
在民法上
雙方意示表示一致(包含默示)合約即可成立。
那麼同學提出的說明,難道不能夠證明
我所舉的一堆白癡例子是來說明我自始自終根本沒有想過要偷那輛車子
我文章中也有提到
那輛車我也借過很多次了(符合雙方意示表示一致(包含默示)合約即可成立)
我何必偷
而且我之前所講的"未告知"
是只未告知要將我同學的車拿來作為掉包
但因我前文所述
對於"借"車 我跟我同學的共識 就是反正我要騎的時間車子在 你要騎走 之後記得騎回來
不要亂停不就好了
或著讓我們找不到自己的腳踏車 早就已經排除偷了
爾且就算我要偷我同學的車好了
我有必要把他鎖在竿子上嗎
我舉那些白癡例子
也只想問
所謂 "正在偷"到底是啥意思的迷思
※ 編輯: powordisland 來自: 140.114.223.24 (04/17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