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ordisland (噬血的豹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请教法律达人_急!
时间Sat Apr 17 01:57:42 2010
再次感到抱歉
本人会以站内信的型式来发问
是觉得以推文方式来弄可能会有点麻烦
若您感到不满
在此感到深深的歉意
首先
先附上 在过程中 法律人士给的信函
一、我觉得学校的作法有待商确,毕竟「未知会同学」拿走他人物品使用
算不算偷窃,其实争议很大,例如你临时要用一支美工刀割东西,拿
了别人的,用完就放回去,算不算偷窃?
二、在法律上偷窃是公诉罪,在主观上,学校怎能认定你同学并未授权你??
在民法上
双方意示表示一致(包含默示)合约即可成立。
那麽同学提出的说明,难道不能够证明。
三、我觉得以再提出申覆
主要有
(1)学校如何在客观上认定同学并未授权??
(授权书并不是要件,难道某人跟我借笔,我都要写张授权书给他?)
(2)若偷窃要件不成立,就不能算偷窃,既不是偷窃,记过不合理。
(3)光凭驻警队认定你拆别人的东西就是偷窃,那驻警队是否得知授权
情形??
再着回应关於D大的疑问
麻烦您
我再把此事详述
因第二篇打个过於草率
已经删除
但如果原稿要看请通知
以第一篇为主
第二篇只是详述为啥要掉包的原因
因与驻警队发生争执
我提出我的看法是
台湾对於脚踏车的归属权是以烙码做为依据
但那辆脚踏车上并未有烙码(谁知道第一次在新竹买便宜脚踏车就出事?)
但驻警队说只要当事人能够提出
相当的证据
例如在哪购买以及发票
或着是骑脚踏车特徵
与我那辆脚踏车相同
即将归属权判给他
我才会做出如同第二篇所叙述
想跟老板换一辆
还有所谓不告而取谓之是偷还是算"借"
我觉得此定义上太过於模糊
是在於是有事先请教过法律人士
他说如果只拿没拿走(也就是设法让该物归属权变成自己)
(引述
关於偷窃
所谓的 「偷窃」, 即刑法上的窃盗行为, 按我国刑法第三二○条法文之规定为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窃取他人动产者。 由此可知其要件约有如下几点:
1. 窃取他人动产之故意, 即有排除他人对动产持有之认识与意欲,而 实施其窃取行
为。
2. 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图, 即行为人有将他人动产不法移 归自己或第三
人所有之目的。
3. 窃取之行为, 即趁人不觉秘密移置动产, 使其脱离原来之财产监督 权者, 而归
於自己或第三人持有之行为。
4. 须系对他人动产为之, 即行为之客体系物中之动产类, 亦即是不动 产以外 之物
(窃取不动产, 另行成立窃占罪) , 但自然物。 无主物与 遗失物, 则不成为本罪之
客体。
5. 他人之动产已移归自己事实之支配, 即行为人须已取得行为客体动 产之持有 (注
意:非必「所有」), 纵嗣後将窃得之物予以放弃或将 其遗失, 皆不影响窃盗罪之成立
。
以上五个要件, 基本上与欧美立法例并无多大差别。 将窃盗罪适 用到电脑资料上
时, 真正引起困扰的部份系在於资料本身之定位。 与 其他电脑犯罪之情形相同, 电脑
资料的无体性使得传统刑法上的规定 适用产生疑问。 若吾人将刑法上的偷窃行为之客体
定义为有体财产, 则属无体财产之电脑软体或资料即无法适用有关窃盗罪之规定; 学者
间或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明文指出所谓的「物」 仅局限於有体财产, 故电脑软体之
类的无体物亦可有现行相关法令的适用,惟仍非统一的见解。
美国各州早期在尚未制订特别法之时,对电脑犯罪之态度亦仅能 以传统的法律规定
来面对。 例如一九七七年 发生於维吉尼亚州的Lund v. Commonwealth 案, 名为 Lund
的研究所学生自其朋友处得知电 脑密码, 进而进入某一电脑。 该名学生因此被控偷窃
密码、 电脑卡、 列印物 (printouts) 及未经授权使用电脑。 初审的有罪判决却被上诉
审法院以下列三个理由驳回:
1. 单纯的使用电脑行为, 根据维吉尼亚州之法律规定,非属窃盗行为 。
2. 列印物之价值非常低微, 非窃盗罪之适当客体。
3. 维吉尼亚州并无电脑犯罪法规定以欺诈手法取得劳务或服务系有罪之行为。
自此判决成立之後, 维吉尼亚州立法当局随即通过了电脑犯罪法之规范 Lund 案之
类似行为, 亦将电脑劳务或程式纳入得为偷窃罪之客体。
在美国实例中, 另一个从窃取资料行为引发出来的问题, 系被取 财产之价值与窃
盗罪处罚之关系。 例如一九六六年 发生於德州之Hancock v. State 案, 该案被告辩称
其所窃之文件 (程式列印於其上) 仅系数张总价不超过美金三十五元之纸张, 不应因此
即被判定重罪, 惟法院驳回了其所主张之理由, 因为程式所有人之职员作证该程式之市
场价格约有二百五十万美金, 被告所窃乃具高市场价值之软体, 因此应负较重之罪责。
也就是说移动
这件事就值得吵了
e.x假设有人拿花盆或她物占车位
若有人在移开东西的当下
被原物主发现
请问她算偷窃吗
也就是说未经告取而拿之
但是将骑脚踏车锁在前轮上
并未取走
案发当下 轮胎已换好 且"正在"把螺丝固定回去
再着或许我没有说明很清楚
我所谓拿我同学的脚踏车要掉包
这件事中的同学
并非是随便一个
而是就是住在我隔毕寝室
跟我同系的好朋友并非单存事前不认识
本人在之前也很多次跟他借取过脚踏车
他也如此(因常常有同系之同学也与我们借车)
且非每次都有告知
p.s.有事先讲过哪些时间是有要骑的
其他时间就随便
想说都熟人了
所以我才会在文中说
因同学的叙述排除所谓我要偷他车的事情
是否可以请教您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窃
同时我也有个疑问就是
何谓现行犯
以要偷来讲
是要偷 正在偷 还是只已经偷了呢?
举个大家比较常看到的问题
便利商店 或大卖场
有人在没付钱的情况下
私自在未经物主同意之下 且不符合所谓交易的情形下
把东西放在包包或着是衣服里
情况一
当事人
把东西在未经结帐的同时
把东西夹带"出"卖场
当场被通报而来的警察
以现行犯的名义抓走
情况二(特例 也就是我想请教各位的)
那个人在逛卖场或着是便利商店时
不时的把东西藏在自己身上
被卖场人士发现
此时他前去结帐
情况二之一
在并未结完帐的情况下(也就是正在结)
警察马上出现
说当事人要偷东西
需马上带走
是个现行犯
Q1这样会不会太早 毕竟他还正在在结帐
还是根本现行犯身分
情况二之二
当事人
再把明面上的东西结完帐後
很扯得把东西一件件从身上"口袋"包包"各种隐密之处"
把东西拿出来结帐
结完之後
同样警察出现带走搜身
情况二之二点一
并未搜到任何所谓的赃物
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任何行为上的告诉?
情况二之二点二
有搜到赃物
但当事人以我把东西放在身上
一件件取出
难免有可能忘记
我根本就没有要偷
如果我要偷何必如此先藏起来做得如此明显
Q2
这样的形为如果算偷窃
会不会再刑责有其最轻度的减免
或着是说 根本不算偷窃呢
当然前是此人并未有前科
※ 引述《depravity (喵)》之铭言:
※ 引述《powordisland (噬血的豹子)》之铭言:
: 事实经过:在校外购买脚踏车
: 不胜购买到赃车
: 在经学校驻警队通知後(被告知疑似赃车须到案说明)
: 因为与驻警队发生纠纷
: 脑袋一热的情况下
: 私自猜卸其脚踏车之前轮(因前轮索在竿子上)
: 并在未通告其隔壁同系之同学好朋友之前
: 私自移动骑脚踏车
: 并同样把脚踏车前轮卸下
: 与原本绑在竿子上之脚踏车掉包
: 再把螺丝装回去的当下
: 被巡逻的驻警队发现
: 被以现行犯的身分起诉偷窃
: 情况有点复杂若有疑点
: 欢迎指教
: 问题:请问这是否构成偷窃
: 疑点1.私自拆卸疑似赃车但并未证实的情况下算是否算偷
: 2.在未经他人同意移动并拆卸他人之脚踏车虽无不轨与偷窃之心是否算偷窃
: 就算他人事後同意也不可?
: 请问何谓现行犯与偷窃跟侵占之差别其罪刑轻或重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想请问一下 为何你前後两篇 事实经过 也就是换轮胎的原因
叙述是不同的 究竟实情为何 毕竟若不愿或无法提供真实的情况
没有人有办法正确解答啊 就算有人答了 也不见得是适用的 @@"
而且恐怕也会让人有是否说了变成在教人脱罪的疑惑而畏於解答 @@"
若有任何逻辑与言语上的错误
敬请见谅
麻烦各物为法律神人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6.68.189
1F:推 powordisland:我已经发详细的信给您 冀您的回应 04/17 00:10
2F:→ depravity:我有欠你吗?? 不认识的人的信我通常都直接砍掉的 04/17 00:31
3F:→ depravity:不愿意公开问请花钱去请教律师 04/17 00:31
4F:→ powordisland:抱歉没想到您的反应如此激烈 04/17 01:13
5F:→ powordisland:我整理一下再PO到此板因为是不完整的文章 并非不公开 04/17 01:1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223.24
※ powordisland:转录至看板 LAW 04/17 01:59
6F:→ iscu:原文陈述中就已经讲明了未告知而私自拆卸调包 04/17 02:09
7F:→ iscu:不知为何还要找一堆不相干的例子来说明自己是无罪的 04/17 02:10
在法律上偷窃是公诉罪,在主观上,学校怎能认定你同学并未授权你??
在民法上
双方意示表示一致(包含默示)合约即可成立。
那麽同学提出的说明,难道不能够证明
我所举的一堆白痴例子是来说明我自始自终根本没有想过要偷那辆车子
我文章中也有提到
那辆车我也借过很多次了(符合双方意示表示一致(包含默示)合约即可成立)
我何必偷
而且我之前所讲的"未告知"
是只未告知要将我同学的车拿来作为掉包
但因我前文所述
对於"借"车 我跟我同学的共识 就是反正我要骑的时间车子在 你要骑走 之後记得骑回来
不要乱停不就好了
或着让我们找不到自己的脚踏车 早就已经排除偷了
尔且就算我要偷我同学的车好了
我有必要把他锁在竿子上吗
我举那些白痴例子
也只想问
所谓 "正在偷"到底是啥意思的迷思
※ 编辑: powordisland 来自: 140.114.223.24 (04/17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