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lphin0212 (雨停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租屋,
時間Fri Apr 16 03:53:05 2010
事實經過:
目前的房間住了二年又二個月,因有找到新房間故想換,我是每個月下旬固定日期繳房租
給房東,故在月初時告知房東於下旬繳費日時不再續住,房東就已未在「二、三個月前告
知」為由,要扣我一個月押金。第一年到期時,房東有找我續簽第二年約,第二年到期後
,就沒有再續簽紙本約了,也就是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的狀態。
問題:
那請問一下這樣房東要扣我一個月押金,是合理的嗎?若不合理,我應該詢什麼管道或用
什麼方式追回呢?我的合約書中,有著一條「到期後未即時搬出,乙方得付給甲方租金幾
倍的違約金」,若我以「不定期租賃契約」為由要求終止租約,房東可以用違約金為由向
我索討嗎?問題很多,請大家見諒,也請大家多多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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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不定期契約妳要提早一個月以上說所以合法 04/16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