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lphin0212 (雨停了)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租屋,
时间Fri Apr 16 03:53:05 2010
事实经过:
目前的房间住了二年又二个月,因有找到新房间故想换,我是每个月下旬固定日期缴房租
给房东,故在月初时告知房东於下旬缴费日时不再续住,房东就已未在「二、三个月前告
知」为由,要扣我一个月押金。第一年到期时,房东有找我续签第二年约,第二年到期後
,就没有再续签纸本约了,也就是变成「不定期租赁契约」的状态。
问题:
那请问一下这样房东要扣我一个月押金,是合理的吗?若不合理,我应该询什麽管道或用
什麽方式追回呢?我的合约书中,有着一条「到期後未即时搬出,乙方得付给甲方租金几
倍的违约金」,若我以「不定期租赁契约」为由要求终止租约,房东可以用违约金为由向
我索讨吗?问题很多,请大家见谅,也请大家多多帮忙提供意见。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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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不定期契约你要提早一个月以上说所以合法 04/16 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