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kk2001 (大豬頭我想的是妳)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有關網誌公然侮辱,毀謗之構成要件?
時間Thu Apr 15 14:00:25 2010
※ 引述《harkk2001 (大豬頭我想的是妳)》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好,我日前在逛前女友網誌時看到前女友發了一篇內容不雅的文章,其內容如下
: http://tinyurl.com/y8dqpju ,文中指名道姓的說我(已經反白)
: 其實早在半年之前,前女友也發表類似的文章,不過上次他用的是我在無名的代號
: http://tinyurl.com/yap4vg3 ,代號已經反黑,上次在我溝通過後她已經把文章拿下
: 不過溝通過程非常不愉快,我還要求她......
: 我跟她的問題,其實就是一般的男女感情事,(分手的不愉快),但是她卻一再的在她網誌上
: 謾罵我,並且誤導我和她的朋友,讓我孰不可忍,於是我這次想要直接提告
: 問題:
: 1.小弟想請問各位,就如上述文中的要件是否已經構成公然侮辱?
: 2.又,半年多前的那篇文章中,說我腦袋裝屎,有照片為證(皆為不實),是否已經構成
: 公然毀謗之要件?
: 3.(文章都無加密)內容中使用的網路代號是否可參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
: 的起訴書所說的"網路使用者代號為個人代表,不可能有第二人擁有及註冊"之理由提告?
: 4.類似該屬性的刑法案件中的追訴期是半年還是一年?
: 5.是否可在告訴中提出民法第18條,184條,195條請求協助撤除文章,並提出民事賠償?
: 6.其文中暗示我母親為母狗,是否能代表我母親提告?
: 7.法官審事時,會否會因為謾罵的理由為英文而不受理?
: 8.可否至所屬地派出所提告?又或者直接向法院按鈴申告就好?
: 9.訴狀該如何寫?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接續上述原文,事發後我已經向原屬地警察機關提告,經警察受理後找到前女友做完筆錄
經過3個多月後的今天早上開偵查庭,庭中問完是否正確無誤,女方開始解釋他所發的文章
乃屬創作(似乎要朝向言論自由的方向來辯解),但今天是偵查庭阿...,她好像沒搞清楚
庭上當然也想讓我們雙方和解,避免浪費社會資源,當庭訓就訓斥被告一頓(我是真的很
無奈,但現在她還要硬凹),在庭中不斷聽法官向前女友解釋其嚴重性,前女友終於同意和
解了(我準備了這麼多證據跟法條,最後還是聽不到她道歉),發到和解
在這邊想請教法各位法律先進
問題:
1.現已發到和解,就偵查庭所作的結論,我是否現在就能開條件?
2.和解條件是否需要引用民法18、184、195等條例,來賠償我所受到的損失
3.和解不成,在發回原案是否會造成法官觀感不佳,進而做出不利的判決?
(因為她到現在似乎還是不想和解,我很難跟她溝通)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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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40.143
1F:推 ChrisBear:偵查庭上面那隻很兇的是檢察官 偵查中的神 04/15 14:16
2F:→ harkk2001:真的很神,很耐心的跟前女友解釋..要是我,我可能會抓狂吧 04/15 14:24
3F:→ yanginru:都是前女友了!何必咧..畢竟你也曾經跟他.... 04/15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