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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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詢問]嚴重的問題~~請各位法律達人/先? …
時間Mon Apr 12 08:51:50 2010
所謂的本公司不受理指定之變更 應該是指當事人意定的變更
但是扣押卻是法定的動作 沒有當事人(不管保險公司 或受傷的債務人)同意
一樣是會發生的
個人是在想
實際上 當親人A受傷 應該都是直接把錢匯給他或是拿給他吧?
這樣就會卡一個很大的問題...不管當初的錢可否強制執行
只要一入到債務人(親人A)的戶頭 就都可以強制執行的
(不管將來他的錢是不是拿去支付醫藥費)
不過你們現在的問題好像是從保險公司那邊就被扣住了
從保險本質而言 非強執禁止執行的標地 所以從保險公司那邊就下手扣住
似乎並無違反任何法律
所以主要的問題還是回歸保險是不是財產
老實說 個人傾向是~''~
1.就算親人A還沒得到財產 但是他得到了一個權利 就是將來出事可以向保險公司
領取一筆賠償金的權利=>這個基本上就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了...只不過依其性質
應該是屬於個人專屬權 債權人還是應該不能強執拉..我想 (但是如果教唆去撞傷
親人A 強迫保險事由發生 然後再強執就............)
2.再來就是A發生車禍了 而保險公司同意理賠 但是錢還尚在保險公司那
此時A取得了得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的權利 而此得向第三人主張
的權利 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3.再來就是錢已經落入A的戶頭 這當然沒疑問 是絕對可以強制執行的
原po所講的事實應該在2.的階段 所以個人結論是可以執行
但這樣 真的很不保險 沒錯
現在在思考保險+信託的可能性
就是保險後 保險公司把錢信託 受益人指定為親人A
並設定相關管理 還有給付時點(就是保險公司同意理賠時)
然後依信託法12條 原則就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但是如果有債務到期存於前 才去信託 那麼就沒辦法排除強執了(如果沒記錯的話)
至於要怎麼幫親人A 看看她是否會因此執行 導致就醫錢賠償不出來吧
如果是 應該是可以向地方法院所屬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並主張強執52條=>此的兩個月生活所"必須" 應該也包括就醫費吧
(不然人先死了 還談什麼兩個月)
有錯還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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