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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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询问]严重的问题~~请各位法律达人/先? …
时间Mon Apr 12 08:51:50 2010
所谓的本公司不受理指定之变更 应该是指当事人意定的变更
但是扣押却是法定的动作 没有当事人(不管保险公司 或受伤的债务人)同意
一样是会发生的
个人是在想
实际上 当亲人A受伤 应该都是直接把钱汇给他或是拿给他吧?
这样就会卡一个很大的问题...不管当初的钱可否强制执行
只要一入到债务人(亲人A)的户头 就都可以强制执行的
(不管将来他的钱是不是拿去支付医药费)
不过你们现在的问题好像是从保险公司那边就被扣住了
从保险本质而言 非强执禁止执行的标地 所以从保险公司那边就下手扣住
似乎并无违反任何法律
所以主要的问题还是回归保险是不是财产
老实说 个人倾向是~''~
1.就算亲人A还没得到财产 但是他得到了一个权利 就是将来出事可以向保险公司
领取一笔赔偿金的权利=>这个基本上就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了...只不过依其性质
应该是属於个人专属权 债权人还是应该不能强执拉..我想 (但是如果教唆去撞伤
亲人A 强迫保险事由发生 然後再强执就............)
2.再来就是A发生车祸了 而保险公司同意理赔 但是钱还尚在保险公司那
此时A取得了得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的权利 而此得向第三人主张
的权利 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3.再来就是钱已经落入A的户头 这当然没疑问 是绝对可以强制执行的
原po所讲的事实应该在2.的阶段 所以个人结论是可以执行
但这样 真的很不保险 没错
现在在思考保险+信托的可能性
就是保险後 保险公司把钱信托 受益人指定为亲人A
并设定相关管理 还有给付时点(就是保险公司同意理赔时)
然後依信托法12条 原则就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有债务到期存於前 才去信托 那麽就没办法排除强执了(如果没记错的话)
至於要怎麽帮亲人A 看看她是否会因此执行 导致就医钱赔偿不出来吧
如果是 应该是可以向地方法院所属执行法院声明异议
并主张强执52条=>此的两个月生活所"必须" 应该也包括就医费吧
(不然人先死了 还谈什麽两个月)
有错还劳烦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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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arimgh 来自: 61.227.128.174 (04/12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