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tt (好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房東的行為是否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時間Sun Apr 11 19:17:32 2010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4/9日晚上9點約房東來面談時(電話),以及後來和房東會談時都有全程錄音
在約房東過來會談的電話中有錄下來當初約定好的計費方式(剛剛又聽了3遍確認)
大意如下(我請房東帶台電繳費單來,房東問為甚麼要帶?)
房東說:我們現在電費是按照我們跟你計費的方式
我說:呃...所謂按照我們跟你計費的方...(被打斷)
房東說:所以跟台電的電費單無關..你們怎麼會...(中斷)
我說:喔..可是我記得當初我們搬進來時你是說依照台電繳費單上的費率來計價的
房東說:對對對對
請問上面這樣的對話能不能認定當初約定好的計費方式?@@
另外在稍後的會談中,
我也再問了一次「當初是說依照台電繳費單上的費率來計價」
房東也說「對對」,然後說是我們誤解他所謂的「台電費率」的意思=.=
: 不需要主張締約過失
: 直接主張契約責任
: 請求返還溢收價金
: 前提是你要能錄下他口頭跟你約定好的計費方式
: 否則死無對證
: 要如何幫你?
: 你先偷拿錄音筆去錄下來
: 錄好後波上你們約定好的內容
: 我再教你怎麼處理
: ※ 引述《Kitt (好痛)》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簽約前曾詢問過房東電費如何計算
: : 房東答:「看你們的獨立電錶用幾度,單價以台電費率計算,
: : 台電繳費單上算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不會多賺房客的電費」
: : 但是有關電費計費的部份並沒有寫入契約中
: : 後來房東用1度4.47元來收費,但是比照台電費率
: : 無論夏季或非夏季都沒有4.47這個費率
: : 後來找房東當面詢問
: : 房東說:「我所謂的台電費率來計算,是指夏季5.1加上非夏季3.97的平均值啦,
: : 現在多收的錢,是拿去貼補夏季不足的電費,你們不會多繳啦」
: : (5.1+3.97的平均是4.54並不是4.47,無論怎麼組合都算不出4.47這個數字)
: : 已經跟所有的房客確定過,在簽約之前他都只有講「以台電費率計算」
: : 即使已有多位房客私底下詢問過房東,房東也從來沒提過「平均值」這三個字
: : 大部分都是以「你們自己用電量太高」、「熱水器很耗電所以電費高」等等來回應房客
: : 沒有一位房客的契約書中有寫入電費計算的方式
: : 而且前幾天把房東2年來的每期用電數和用電量調出來(房東說用4.47計價已經很久了)
: : 想推估一下房東夏季大概需要補貼多少錢,我們是不是真的沒有「多繳」?
: : 以(每度4.47元×當期用電量)-當期實繳電費,每期都還多賺4000-5000元(平均4200)
: : 即使和房客面對面了,卻還是在騙我們
: : 平均算下來,每期每位房客大約都多付了400-600不等額外的電費,多繳了很多
: : 真的有被騙的感覺
: : 有先爬過文,房東這樣的行為應無法構成詐欺
: : 我覺得他的說法比較像是「誤導」,還不致於是「施用詐術」
: : 不過是否可以主張民法上締約過失責任和不當得利兩項
: :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 : 請求房東退還先前溢收的電費,並要求重新簽約
: : 因為房東真的很狡猾,也毫無退讓之意
: : 煩請大家給予建議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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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tt 來自: 114.42.198.222 (04/11 19:35)
1F:→ hoboks:這樣就能證明了 04/11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