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tt (好痛)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房東的行為是否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時間Sun Apr 11 17:56:56 2010
事實經過:
簽約前曾詢問過房東電費如何計算
房東答:「看你們的獨立電錶用幾度,單價以台電費率計算,
台電繳費單上算多少就是多少,我們不會多賺房客的電費」
但是有關電費計費的部份並沒有寫入契約中
後來房東用1度4.47元來收費,但是比照台電費率
無論夏季或非夏季都沒有4.47這個費率
後來找房東當面詢問
房東說:「我所謂的台電費率來計算,是指夏季5.1加上非夏季3.97的平均值啦,
現在多收的錢,是拿去貼補夏季不足的電費,你們不會多繳啦」
(5.1+3.97的平均是4.54並不是4.47,無論怎麼組合都算不出4.47這個數字)
已經跟所有的房客確定過,在簽約之前他都只有講「以台電費率計算」
即使已有多位房客私底下詢問過房東,房東也從來沒提過「平均值」這三個字
大部分都是以「你們自己用電量太高」、「熱水器很耗電所以電費高」等等來回應房客
沒有一位房客的契約書中有寫入電費計算的方式
而且前幾天把房東2年來的每期用電數和用電量調出來(房東說用4.47計價已經很久了)
想推估一下房東夏季大概需要補貼多少錢,我們是不是真的沒有「多繳」?
以(每度4.47元×當期用電量)-當期實繳電費,每期都還多賺4000-5000元(平均4200)
即使和房客面對面了,卻還是在騙我們
平均算下來,每期每位房客大約都多付了400-600不等額外的電費,多繳了很多
真的有被騙的感覺
有先爬過文,房東這樣的行為應無法構成詐欺
我覺得他的說法比較像是「誤導」,還不致於是「施用詐術」
不過是否可以主張民法上締約過失責任和不當得利兩項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請求房東退還先前溢收的電費,並要求重新簽約
因為房東真的很狡猾,也毫無退讓之意
煩請大家給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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