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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YUGHJBNM (大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TYUGHJBNM (大胖)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這樣有造成公然汙辱嗎? : 時間: Sun Mar 21 11:38:41 2010 : 敬啟者:PTT @ TYUGHJBNM :   緣台端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1日午時11時10分許,於PTT NIU_Talk 版,以 活得 :   不如狗 一詞向本人進行人身攻擊。台端前揭侵權行為,不法侵害本人名譽,致本人 :   深覺遭受汙辱。台端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09條條文。 :   綜上。請台端於函到3日內於PTT NIU_Talk版發表 " 正式道歉文 ",以俾免訴累。 : PTT@xxxxxxxxx : 我在某篇文章推文 : 不當推文 推出噓 TYUGHJBNM:我也不知道你能活得比狗還不如 03/21 11:01 : 這種無指名道姓 但在原po文章底下這樣推 有犯法嗎 恕小弟借題發問一下 因為推文一句 ''腦殘P~回答一下'' 被對號入座而告上法院(在某P開頭的文章內) 而庭上我辯訴是說'P另有其人' 而法官要我另外補上證據 而剛才看到1F的推文是說
1F:→ iscu:眾人知道在說誰即可,而這句話有沒有構成侮辱..看法官心情了 03/21 12:16
所以我在事發該版詢問了板友 並獲得數位P開頭的板友說明 主張P不是指該原po 另有板友說明 可能是我手誤 而不是針對任何人 且沒有任何人主張 我是在講原告 請問這樣可以當作證據提交嗎? 效用如何? 而幫我答辯的網友可能會被傳喚 或有其他造成不便的影響嗎? 以上...拜託各位回答 謝謝^^ p.s.該文在part-time板 想知詳情 以及板友辯護內容的可收尋我ID (但上面應該把情況講的差不多了) 20814 1 4/08 michaelliu R: [心得] 耶~我要被告了!(徵求相關備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4.47.90 ※ 編輯: michaelliu 來自: 140.124.47.90 (04/09 17:13)
2F:→ iscu:這篇一定有偷用移位碼~~ 04/09 17:36
3F:→ michaelliu:沒有阿 04/09 17:36
4F:→ michaelliu:1F 我是複製你之前的推文啦....= = 04/09 17:37
5F:→ solsol:我是覺得你這種說法太薄弱了吧 搞不好讓人覺得你不誠實? 04/09 17:38
6F:→ solsol:如果你真的跟另一個某p中間有對話 04/09 17:39
7F:→ solsol:或是真認識期其他另外某p而對他開玩笑 04/09 17:39
8F:→ michaelliu:畢竟提不出直接證據 只好用間接的了 04/09 17:39
9F:→ solsol:還要對照前後文有沒有上述的符合對照 那證據會有力一點 04/09 17:40
10F:→ michaelliu:其中有兩個p是認識的 但是去年7/9的文章早就被洗掉了 04/09 17:41
11F:→ michaelliu:無從找起... 04/09 17:41
12F:→ michaelliu:畢竟有點 '能做多少算多少'的心態 但做之前 我比較好奇 04/09 17:43
13F:→ michaelliu:這會不會對這些網友有不良影響? 04/09 17:44
14F:→ michaelliu:例如全部被抓去開庭作證之類 (雖然已經開過了 但以小弟 04/09 17:46
15F:→ michaelliu:微薄的法律常識 很擔心會不會造成還要二審阿....) 04/09 17:47
16F:→ solsol:對方告的證據是節錄的? 沒全篇? 04/09 17:48
17F:→ michaelliu:原文我轉錄到Model-Agency板了 04/09 17:51
18F:→ michaelliu:□ [轉錄]Re: [黑名]沒誠意的拖薪公司-斐炫/藍海 04/09 17:51
19F:→ michaelliu:但是''腦殘P~回答一下''是在我轉錄之後推的 04/09 17:52
20F:→ michaelliu:而對方提告 也是節錄數段而已...其它到不用擔心 只是這 04/09 17:53
21F:→ michaelliu:段比較有點爭議 04/09 17:54
22F:→ michaelliu:另外,請問一樓 '眾人知道在說誰'有相關出處或法規嗎? 04/09 18:01
23F:推 hoboks:你上一篇為何刪文啊? 04/09 18:33
24F:→ scott2009:應該是在偵查庭吧,還是已經起訴了? 04/09 19:13
25F:→ michaelliu:上一篇被版主刪的 好像是回文違反板規之類 我也不太清 04/09 19:33
26F:→ michaelliu:處 = = 恩 是偵查庭...阿 難道後面還有需要出庭嗎? 04/09 19:34
27F:推 hoboks:Orz 是我的回文違反版規嗎? 傷腦筋 04/09 19:35
28F:→ hoboks:對方也沒多正當啊 用同IP多ID上來唬爛只是剛好刑法不罰這種 04/09 19:36
29F:→ hoboks:你講了腦殘P只是剛好而已 倒楣的是剛好台灣刑法會處罰你 04/09 19:36
30F:→ hoboks:我又沒確認過你的真意 哪知道你在講誰:) 04/09 19:37
31F:→ hoboks:誹謗罪就只有亞洲國家會處罰 聊聊怎麼抗辯也不行Orz 04/09 19:38
32F:→ hoboks:被起訴的話有機會會出庭 或是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 那也不用 04/09 19:40
33F:→ hoboks:出庭 04/09 19:40
34F:→ michaelliu:版主回信'就是告訴你請用補充的方式 一篇內文章解決' 04/09 19:44
35F:推 hoboks:你記住一句憲法層次的原則 罪疑唯輕 若你在原文內有認識 04/09 19:44
36F:→ michaelliu:所以是我的問題(汗) 04/09 19:45
37F:→ hoboks:喔喔 嚇我一跳 我還以為是我違反版規 04/09 19:45
38F:→ hoboks:原文內有認識其他P 那就很好操作最疑唯輕這個原則 04/09 19:46
39F:→ hoboks:法官要定你罪必須要達毫無懷疑之確信 真偽不明的時候 04/09 19:46
40F:→ hoboks:你就無罪了 04/09 19:47
41F:→ hoboks:先說好喔 我沒在教唆犯罪 一來是我覺得對方也沒多正當 04/09 19:47
42F:→ Eventis:0.0....這種小案子哪會那麼費事,法官三兩下把關鍵字套出來 04/09 19:48
43F:→ hoboks:二來我從沒確認過你的真意 你說不是指他我就當不是了 04/09 19:48
44F:→ Eventis:就等著連哄帶嚇趕快判一判了啊.......(逃) 04/09 19:48
45F:→ michaelliu:假設真的不小心 又要開庭...會牽扯到幫我辯護的鄉民嗎? 04/09 19:49
46F:→ hoboks:認事用法是法官工作不是我的:) 本人只討論純學理 04/09 19:49
47F:→ michaelliu:E大害我笑了 如果搞誣告法官能這樣判就好了XDDD 04/09 19:50
48F:→ hoboks:我不知道法官會不會傳其他P鄉民 法律也沒規定P鄉民一定要 04/09 19:50
49F:→ hoboks:回應你 所以你單純無聊叫叫其他腦殘P這樣也不行嗎? 04/09 19:50
50F:→ hoboks:至於原告誤會腦殘P是指他那是他家的事情 誹謗不處罰過失 04/09 19:51
51F:→ hoboks:P鄉民即使被傳 一律說不知道就好啦 04/09 19:51
52F:→ michaelliu:還有h大剛所說'憲法層次的原則 罪疑唯輕'有條文可參考 04/09 19:52
53F:→ hoboks:你去google打 罪疑唯輕 就有一堆資料了 04/09 19:53
54F:→ michaelliu:嗎?畢竟用憲法罩一下比較心安> < 04/09 19:53
55F:→ michaelliu:估到了 謝謝...還有(問題真多XD) 請問i大所說'眾人知道 04/09 19:54
56F:→ michaelliu:'也有相關法條嗎?我這樣是否可說明'眾人不知道'? 04/09 19:55
57F:推 hoboks:可得特定之人 是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 翻刑法分則就會有 04/09 19:58
58F:→ hoboks:你把公然侮辱跟可得特定之人google就有資料 04/09 19:59
59F:→ michaelliu:謝謝 已估到 答辯應該生的出來了~~~(喘) (跪謝) 04/09 20:04
60F:→ solsol:那這種辯解在實務審判上有沒可能因此讓法官認為不採信.狡辯 04/10 08:41
61F:→ solsol:最後因此判重+繳國庫罰多一點? 04/10 08:42
62F:推 hoboks:任何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摟 所以我才說認事用法是法官的工作 04/10 10:16
63F:→ hoboks:我只討論學理上的問題 一開始都不要有把柄被抓到最安全了 04/10 10:17
64F:推 hoboks:既然有把柄被抓了 後續要做怎樣的抉擇 風險當然只能由 04/10 10:19
65F:→ hoboks:行為人自負了 04/10 10:20
66F:→ michaelliu:個人認為 法官不採信=證據無用 但根據罪疑唯輕原則 04/11 01:04
67F:→ michaelliu:且參考行事訴訟法154條 法官應該無權認定 證據不採信= 04/11 01:05
68F:→ michaelliu:有罪 吧? 且對方亦提不出該P是指他的直接或間接證據 04/11 01:06
69F:→ michaelliu:頂多就是做白工罷了 ....不知以上推論是否正確或可行? 04/11 01:07
70F:推 hoboks: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但只要是人組成的系統 總是會有變數 04/11 01:08
71F:→ hoboks:法官只要一句 被告前揭所辯,顯不可採 就打死了 04/11 01:10
72F:→ michaelliu:問個蠢問題 我可以直接要求對我本人測謊嗎? > < 04/11 01:12
73F:→ hoboks:法庭上法官最大 法官依自由心證認定的事情 還能說甚麼呢? 04/11 01:13
74F:→ michaelliu:這樣總能當成我不是說他的證據了吧....(汗) 04/11 01:13
75F:→ hoboks:鳥案件法官應該不會鳥你吧 04/11 01:13
76F:→ michaelliu:真可惜阿~~ 看來接下來只能靠運氣了 謝謝h大^^ 04/11 01:16
77F:推 hoboks::) 04/1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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