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iu (我是个好人)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这样有造成公然污辱吗?
时间Fri Apr 9 17:11:13 2010
※ 引述《TYUGHJBNM (大胖)》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TYUGHJBNM (大胖)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这样有造成公然污辱吗?
: 时间: Sun Mar 21 11:38:41 2010
: 敬启者:PTT @ TYUGHJBNM
: 缘台端於民国(下同)99年3月21日午时11时10分许,於PTT NIU_Talk 版,以 活得
: 不如狗 一词向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台端前揭侵权行为,不法侵害本人名誉,致本人
: 深觉遭受污辱。台端之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09条条文。
: 综上。请台端於函到3日内於PTT NIU_Talk版发表 " 正式道歉文 ",以俾免诉累。
: PTT@xxxxxxxxx
: 我在某篇文章推文
: 不当推文 推出嘘 TYUGHJBNM:我也不知道你能活得比狗还不如 03/21 11:01
: 这种无指名道姓 但在原po文章底下这样推 有犯法吗
恕小弟借题发问一下
因为推文一句 ''脑残P~回答一下'' 被对号入座而告上法院(在某P开头的文章内)
而庭上我辩诉是说'P另有其人' 而法官要我另外补上证据
而刚才看到1F的推文是说
1F:→ iscu:众人知道在说谁即可,而这句话有没有构成侮辱..看法官心情了 03/21 12:16
所以我在事发该版询问了板友
并获得数位P开头的板友说明 主张P不是指该原po
另有板友说明 可能是我手误 而不是针对任何人
且没有任何人主张 我是在讲原告
请问这样可以当作证据提交吗? 效用如何?
而帮我答辩的网友可能会被传唤 或有其他造成不便的影响吗?
以上...拜托各位回答 谢谢^^
p.s.该文在part-time板 想知详情 以及板友辩护内容的可收寻我ID
(但上面应该把情况讲的差不多了)
20814 1 4/08 michaelliu R: [心得] 耶~我要被告了!(徵求相关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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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4.47.90
※ 编辑: michaelliu 来自: 140.124.47.90 (04/09 17:13)
2F:→ iscu:这篇一定有偷用移位码~~ 04/09 17:36
3F:→ michaelliu:没有阿 04/09 17:36
4F:→ michaelliu:1F 我是复制你之前的推文啦....= = 04/09 17:37
5F:→ solsol:我是觉得你这种说法太薄弱了吧 搞不好让人觉得你不诚实? 04/09 17:38
6F:→ solsol:如果你真的跟另一个某p中间有对话 04/09 17:39
7F:→ solsol:或是真认识期其他另外某p而对他开玩笑 04/09 17:39
8F:→ michaelliu:毕竟提不出直接证据 只好用间接的了 04/09 17:39
9F:→ solsol:还要对照前後文有没有上述的符合对照 那证据会有力一点 04/09 17:40
10F:→ michaelliu:其中有两个p是认识的 但是去年7/9的文章早就被洗掉了 04/09 17:41
11F:→ michaelliu:无从找起... 04/09 17:41
12F:→ michaelliu:毕竟有点 '能做多少算多少'的心态 但做之前 我比较好奇 04/09 17:43
13F:→ michaelliu:这会不会对这些网友有不良影响? 04/09 17:44
14F:→ michaelliu:例如全部被抓去开庭作证之类 (虽然已经开过了 但以小弟 04/09 17:46
15F:→ michaelliu:微薄的法律常识 很担心会不会造成还要二审阿....) 04/09 17:47
16F:→ solsol:对方告的证据是节录的? 没全篇? 04/09 17:48
17F:→ michaelliu:原文我转录到Model-Agency板了 04/09 17:51
18F:→ michaelliu:□ [转录]Re: [黑名]没诚意的拖薪公司-斐炫/蓝海 04/09 17:51
19F:→ michaelliu:但是''脑残P~回答一下''是在我转录之後推的 04/09 17:52
20F:→ michaelliu:而对方提告 也是节录数段而已...其它到不用担心 只是这 04/09 17:53
21F:→ michaelliu:段比较有点争议 04/09 17:54
22F:→ michaelliu:另外,请问一楼 '众人知道在说谁'有相关出处或法规吗? 04/09 18:01
23F:推 hoboks:你上一篇为何删文啊? 04/09 18:33
24F:→ scott2009:应该是在侦查庭吧,还是已经起诉了? 04/09 19:13
25F:→ michaelliu:上一篇被版主删的 好像是回文违反板规之类 我也不太清 04/09 19:33
26F:→ michaelliu:处 = = 恩 是侦查庭...阿 难道後面还有需要出庭吗? 04/09 19:34
27F:推 hoboks:Orz 是我的回文违反版规吗? 伤脑筋 04/09 19:35
28F:→ hoboks:对方也没多正当啊 用同IP多ID上来唬烂只是刚好刑法不罚这种 04/09 19:36
29F:→ hoboks:你讲了脑残P只是刚好而已 倒楣的是刚好台湾刑法会处罚你 04/09 19:36
30F:→ hoboks:我又没确认过你的真意 哪知道你在讲谁:) 04/09 19:37
31F:→ hoboks:诽谤罪就只有亚洲国家会处罚 聊聊怎麽抗辩也不行Orz 04/09 19:38
32F:→ hoboks:被起诉的话有机会会出庭 或是检察官申请简易判决 那也不用 04/09 19:40
33F:→ hoboks:出庭 04/09 19:40
34F:→ michaelliu:版主回信'就是告诉你请用补充的方式 一篇内文章解决' 04/09 19:44
35F:推 hoboks:你记住一句宪法层次的原则 罪疑唯轻 若你在原文内有认识 04/09 19:44
36F:→ michaelliu:所以是我的问题(汗) 04/09 19:45
37F:→ hoboks:喔喔 吓我一跳 我还以为是我违反版规 04/09 19:45
38F:→ hoboks:原文内有认识其他P 那就很好操作最疑唯轻这个原则 04/09 19:46
39F:→ hoboks:法官要定你罪必须要达毫无怀疑之确信 真伪不明的时候 04/09 19:46
40F:→ hoboks:你就无罪了 04/09 19:47
41F:→ hoboks:先说好喔 我没在教唆犯罪 一来是我觉得对方也没多正当 04/09 19:47
42F:→ Eventis:0.0....这种小案子哪会那麽费事,法官三两下把关键字套出来 04/09 19:48
43F:→ hoboks:二来我从没确认过你的真意 你说不是指他我就当不是了 04/09 19:48
44F:→ Eventis:就等着连哄带吓赶快判一判了啊.......(逃) 04/09 19:48
45F:→ michaelliu:假设真的不小心 又要开庭...会牵扯到帮我辩护的乡民吗? 04/09 19:49
46F:→ hoboks:认事用法是法官工作不是我的:) 本人只讨论纯学理 04/09 19:49
47F:→ michaelliu:E大害我笑了 如果搞诬告法官能这样判就好了XDDD 04/09 19:50
48F:→ hoboks:我不知道法官会不会传其他P乡民 法律也没规定P乡民一定要 04/09 19:50
49F:→ hoboks:回应你 所以你单纯无聊叫叫其他脑残P这样也不行吗? 04/09 19:50
50F:→ hoboks:至於原告误会脑残P是指他那是他家的事情 诽谤不处罚过失 04/09 19:51
51F:→ hoboks:P乡民即使被传 一律说不知道就好啦 04/09 19:51
52F:→ michaelliu:还有h大刚所说'宪法层次的原则 罪疑唯轻'有条文可参考 04/09 19:52
53F:→ hoboks:你去google打 罪疑唯轻 就有一堆资料了 04/09 19:53
54F:→ michaelliu:吗?毕竟用宪法罩一下比较心安> < 04/09 19:53
55F:→ michaelliu:估到了 谢谢...还有(问题真多XD) 请问i大所说'众人知道 04/09 19:54
56F:→ michaelliu:'也有相关法条吗?我这样是否可说明'众人不知道'? 04/09 19:55
57F:推 hoboks:可得特定之人 是公然侮辱的构成要件 翻刑法分则就会有 04/09 19:58
58F:→ hoboks:你把公然侮辱跟可得特定之人google就有资料 04/09 19:59
59F:→ michaelliu:谢谢 已估到 答辩应该生的出来了~~~(喘) (跪谢) 04/09 20:04
60F:→ solsol:那这种辩解在实务审判上有没可能因此让法官认为不采信.狡辩 04/10 08:41
61F:→ solsol:最後因此判重+缴国库罚多一点? 04/10 08:42
62F:推 hoboks:任何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搂 所以我才说认事用法是法官的工作 04/10 10:16
63F:→ hoboks:我只讨论学理上的问题 一开始都不要有把柄被抓到最安全了 04/10 10:17
64F:推 hoboks:既然有把柄被抓了 後续要做怎样的抉择 风险当然只能由 04/10 10:19
65F:→ hoboks:行为人自负了 04/10 10:20
66F:→ michaelliu:个人认为 法官不采信=证据无用 但根据罪疑唯轻原则 04/11 01:04
67F:→ michaelliu:且参考行事诉讼法154条 法官应该无权认定 证据不采信= 04/11 01:05
68F:→ michaelliu:有罪 吧? 且对方亦提不出该P是指他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04/11 01:06
69F:→ michaelliu:顶多就是做白工罢了 ....不知以上推论是否正确或可行? 04/11 01:07
70F:推 hoboks:理论上是这样没错 但只要是人组成的系统 总是会有变数 04/11 01:08
71F:→ hoboks:法官只要一句 被告前揭所辩,显不可采 就打死了 04/11 01:10
72F:→ michaelliu:问个蠢问题 我可以直接要求对我本人测谎吗? > < 04/11 01:12
73F:→ hoboks:法庭上法官最大 法官依自由心证认定的事情 还能说甚麽呢? 04/11 01:13
74F:→ michaelliu:这样总能当成我不是说他的证据了吧....(汗) 04/11 01:13
75F:→ hoboks:鸟案件法官应该不会鸟你吧 04/11 01:13
76F:→ michaelliu:真可惜阿~~ 看来接下来只能靠运气了 谢谢h大^^ 04/11 01:16
77F:推 hoboks::) 04/11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