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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弟2/14(年初一)約23時初騎車於中山北路(往南)與南京東西路交叉的中美鐘錶附近 "撞到"一位喝酒(對方弟向警察告知喝了啤酒但因行人喝酒未犯法無法驗酒精濃度)的路人 因對方腦溢血致腦壓過高取出一邊腦殼目前大後天會再回診看狀況 由於已算重傷害屬刑事案件檢察官會提起公訴(若對方未撤銷就要上法院了吧?) 交通鑑定報告上的文字如下 對方:涉嫌未依號誌指示穿越道路 弟:1涉嫌違反號誌管制 2涉嫌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那麼大的路口沒監視器不知到底誰是誰非(對方與我弟的第一點不是有矛盾嗎?) 雖對方這麼嚴重我們很抱歉然我弟也有腦震盪 但目前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看來是騎士較行人吃虧多了 說難聽點兒我弟是從未超速與闖紅燈的 另邊卻可能不勝酒力(即使只喝啤酒)自己不小心闖紅燈或突然昏醉倒下而我弟不幸撞到 問題: 我弟問了兩位法扶的律師 一位說是對方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我弟有罪 但好笑(其實也不好笑因對我弟不利)的來了 另位說舉證責任是我弟要自證無罪 然我剛問線上免費法諮的客服人員則說兩邊都要負舉證責任 真是... 刑訴法161之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所以應是”傾向”第一位律師的說法吧? 若賠償可使對方家屬撤銷大概是多少才算合理範圍呢? (住竹市59歲已退休/一子有工作/妻子狀況不是很清楚) 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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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246.86 ※ 編輯: oona 來自: 218.160.246.86 (04/06 18:11)
1F:→ wkz:目前來看,你方是主肇因,行人只要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不管號誌 04/06 23:48
2F:→ wkz:他都有優先權,就算證明他違反號誌,他也只背約三成責任。 04/06 23:49
3F:→ wkz:賠償金額的話很難說,但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說引導對方向特別補償 04/06 23:50
4F:→ wkz:基金申請醫療費這部份,如其確定有達到殘障標準可以再申請 04/06 23:52
5F:→ wkz:通常對方有拿到錢,他會認為你有誠意解決,會有助雙方溝通... 04/06 23:54
6F:→ oona:謝謝~我知該如何做了^^ 04/06 23:55
7F:→ hsinyeh:這應該不是重傷吧 重傷定義在刑法第十條耶 04/07 00:03
8F:推 depravity:可以說都說對了 對方舉證自己有傷撞的人是妳弟 04/07 01:21
9F:→ depravity:所以你弟得舉證 她既不是故意也沒有過失 04/07 01:21
10F:→ hsinyeh:其實兩個律師都沒講錯 刑事部分檢察官要舉證 04/07 09:39
11F:→ hsinyeh:民事部分你弟要自己舉證她沒過失 04/07 09:39
12F:推 hsinyeh:你可以看民法191條之2 (我都忘了這當初民訴有教XD) 04/07 09:42
13F:推 hoboks:看起來191-2是推定過失責任 舉證責任分配剛好會跟184相反 04/07 10:32
14F:→ Eventis:191-2其實很沒用,因為交通事故就算不推定也通常不難讓法官 04/07 10:47
15F:→ Eventis:產生有過失的心證(至少不會比刑事難Orz).而且又只推定過失 04/07 10:48
16F:→ Eventis:不推定因果關係,據說本來不是要課給駕駛人,是要偷渡給所有 04/07 10:51
17F:→ Eventis:人的,然後不小心被立委諸公識破,列席備詢的官員又太誠實.. 04/07 10:52
18F:推 hoboks:有哪些條文推定因果啊? 04/07 10:56
19F:推 hoboks:我能想到的只有刑事上的行為犯 可以不用討論行為結果與因果 04/07 10:59
20F:→ hoboks:例如309公然侮辱 可是也沒辦法舉反證推翻因果 04/07 10:59
21F:→ Eventis:190,191,191-3,王澤鑑的書有啊@@a 04/07 11:13
22F:→ Eventis:+191-1(不過消保7是未設規定). 04/07 11:16
23F:推 hoboks:顆顆 太久沒看教科書 回家來K一下 謝謝E大 04/07 13:11
24F:→ oona:好像是腦出血就算因我弟做過刑筆了對方昏迷指數最低是5 04/07 14:10
※ 編輯: oona 來自: 218.160.245.165 (04/07 23:35)
25F:→ Eventis:不不,上面說的因果關係對你可能並沒有太大幫助,因為這個看 04/08 00:13
26F:→ Eventis:起來很直接又很大條,應該是什麼抗辯都很不容易脫身Orz... 04/08 00:14
27F:→ Eventis:上面說的只是跟h大討論一些法條上的差別而已@@a 04/08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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