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na (我爱欧巴~桑~)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关於举证责任
时间Tue Apr 6 18:07:19 2010
事实经过:
我弟2/14(年初一)约23时初骑车於中山北路(往南)与南京东西路交叉的中美钟表附近
"撞到"一位喝酒(对方弟向警察告知喝了啤酒但因行人喝酒未犯法无法验酒精浓度)的路人
因对方脑溢血致脑压过高取出一边脑壳目前大後天会再回诊看状况
由於已算重伤害属刑事案件检察官会提起公诉(若对方未撤销就要上法院了吧?)
交通监定报告上的文字如下
对方:涉嫌未依号志指示穿越道路
弟:1涉嫌违反号志管制
2涉嫌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不暂停让行人先行
那麽大的路口没监视器不知到底谁是谁非(对方与我弟的第一点不是有矛盾吗?)
虽对方这麽严重我们很抱歉然我弟也有脑震荡
但目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看来是骑士较行人吃亏多了
说难听点儿我弟是从未超速与闯红灯的
另边却可能不胜酒力(即使只喝啤酒)自己不小心闯红灯或突然昏醉倒下而我弟不幸撞到
问题:
我弟问了两位法扶的律师
一位说是对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我弟有罪
但好笑(其实也不好笑因对我弟不利)的来了
另位说举证责任是我弟要自证无罪
然我刚问线上免费法谘的客服人员则说两边都要负举证责任
真是...
刑诉法161之1: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
所以应是”倾向”第一位律师的说法吧?
若赔偿可使对方家属撤销大概是多少才算合理范围呢?
(住竹市59岁已退休/一子有工作/妻子状况不是很清楚)
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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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246.86
※ 编辑: oona 来自: 218.160.246.86 (04/06 18:11)
1F:→ wkz:目前来看,你方是主肇因,行人只要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不管号志 04/06 23:48
2F:→ wkz:他都有优先权,就算证明他违反号志,他也只背约三成责任。 04/06 23:49
3F:→ wkz:赔偿金额的话很难说,但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说引导对方向特别补偿 04/06 23:50
4F:→ wkz:基金申请医疗费这部份,如其确定有达到残障标准可以再申请 04/06 23:52
5F:→ wkz:通常对方有拿到钱,他会认为你有诚意解决,会有助双方沟通... 04/06 23:54
6F:→ oona:谢谢~我知该如何做了^^ 04/06 23:55
7F:→ hsinyeh:这应该不是重伤吧 重伤定义在刑法第十条耶 04/07 00:03
8F:推 depravity:可以说都说对了 对方举证自己有伤撞的人是你弟 04/07 01:21
9F:→ depravity:所以你弟得举证 她既不是故意也没有过失 04/07 01:21
10F:→ hsinyeh:其实两个律师都没讲错 刑事部分检察官要举证 04/07 09:39
11F:→ hsinyeh:民事部分你弟要自己举证她没过失 04/07 09:39
12F:推 hsinyeh:你可以看民法191条之2 (我都忘了这当初民诉有教XD) 04/07 09:42
13F:推 hoboks:看起来191-2是推定过失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刚好会跟184相反 04/07 10:32
14F:→ Eventis:191-2其实很没用,因为交通事故就算不推定也通常不难让法官 04/07 10:47
15F:→ Eventis:产生有过失的心证(至少不会比刑事难Orz).而且又只推定过失 04/07 10:48
16F:→ Eventis:不推定因果关系,据说本来不是要课给驾驶人,是要偷渡给所有 04/07 10:51
17F:→ Eventis:人的,然後不小心被立委诸公识破,列席备询的官员又太诚实.. 04/07 10:52
18F:推 hoboks:有哪些条文推定因果啊? 04/07 10:56
19F:推 hoboks:我能想到的只有刑事上的行为犯 可以不用讨论行为结果与因果 04/07 10:59
20F:→ hoboks:例如309公然侮辱 可是也没办法举反证推翻因果 04/07 10:59
21F:→ Eventis:190,191,191-3,王泽监的书有啊@@a 04/07 11:13
22F:→ Eventis:+191-1(不过消保7是未设规定). 04/07 11:16
23F:推 hoboks:颗颗 太久没看教科书 回家来K一下 谢谢E大 04/07 13:11
24F:→ oona:好像是脑出血就算因我弟做过刑笔了对方昏迷指数最低是5 04/07 14:10
※ 编辑: oona 来自: 218.160.245.165 (04/07 23:35)
25F:→ Eventis:不不,上面说的因果关系对你可能并没有太大帮助,因为这个看 04/08 00:13
26F:→ Eventis:起来很直接又很大条,应该是什麽抗辩都很不容易脱身Orz... 04/08 00:14
27F:→ Eventis:上面说的只是跟h大讨论一些法条上的差别而已@@a 04/08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