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wing5566 (抽獎魔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
時間Tue Apr 6 08:49:02 2010
事實經過:
最近有個新架設網站
該網站宣稱只要找人加入會員即可以得到禮品積分
累積一定的積分後可以換各樣禮品
我在很多論壇貼文找人加入
也有多申請了幾個帳號
然後換了東西
結果該網站原先並未禁止會員重複申請帳號
事後才在網站常見問題上增加有權拒絕系統所認定空頭帳號的禮品積分
就拒絕給予東西
但是除了多申請的帳號外
我所找來加入該網站的會員積分已足夠兌換該項物品
雖然該規定是事後才增加 我也同意讓該網站扣除重複申請帳號的積分
但堅持我所邀請來的部分該網站仍該給付給我
網站仍以我重複申請帳號為由拒絕給付
亦不返還我所邀請所得之積分
並於該網站上爭論時刪除我的帳號
問題:
這是否屬於民法第164條所規定之懸賞廣告?
如果是 那我的情形是否仍得要求對方為給付報酬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對方有沒有什麼刑事上的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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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0
1F:→ hoboks:沒刑事責任 04/06 10:02
2F:→ hoboks:事後新增規則只對那個時間點後的事件生效 04/06 10:03
3F:→ drawing5566:所以這算懸賞廣告?我還是可以要求他給付囉? 04/06 14:38
4F:推 hoboks:個人覺得雙方間已存在契約 請求對方依照契約履行即可 04/06 15:31
5F:推 john0227:請問一下上述案例 若提告民事 舉證責任在原PO怎麼證明 04/06 15:36
6F:→ john0227:那些是重複申請積分那些是邀請積分嗎? 或是網站業者舉證? 04/06 15:37
7F:推 hoboks:資料都在網站業者手中 有可能會舉證責任倒置 04/06 16:07
8F:→ hoboks:原波只需釋明曾幫網站廣告 並且拉人加入 剩下的就看法官 04/06 16:08
9F:→ hoboks:自由心證 04/06 16:08
10F:推 john0227:謝謝h大 法官的心證...空間感覺好大 04/06 17:17
11F:→ drawing5566:我有用相機拍下我兌換物品的部分 和還沒兌換的積分部 04/06 17:24
12F:→ drawing5566:分 原則上我應該只要釋明我有邀請人並且已兌換物品 04/06 17:25
13F:→ drawing5566:並出示該相片應該就足以證明了吧? 對於是否是重複申請 04/06 17:26
14F:→ drawing5566:的部分應該原本就是對方要舉證吧? 04/06 17:26
15F:→ drawing5566:而且規定是事後才加的 對於我之前已經聲請的帳號應該 04/06 17:28
16F:推 john0227:印象中是誰提告 誰舉證... 04/06 17:28
17F:→ drawing5566:是無效吧? 04/06 17:28
18F:推 hoboks:你有拍下沒兌換的積分 基本上我覺得證據力很強了 不太可能 04/06 18:04
19F:→ hoboks:業者有辦法狡辯 至於舉證責任未必是誰提告誰舉證 04/06 18:05
20F:→ hoboks:舉證責任有嚴格的證據法則在規範 04/06 18:06
21F:→ drawing5566:那我想問一下 那個網站似乎是幾個人架設的 好像沒成 04/07 13:39
22F:→ drawing5566:立公司 這樣我要寄存證信函或提告 被告姓名和住址的 04/07 13:40
23F:→ drawing5566:地方要怎麼辦? 對方也不可能給你地址和姓名讓你告阿 04/07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