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tonG (S05)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管理費催繳一定要由管委會嗎?
時間Wed Mar 31 22:45:52 2010
※ 引述《kakesuzume (影雀)》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很多住戶不繳管理費,
: 然後還勸說其他人不要繳,
: 結果大樓之前被停電(錢不夠繳公共電費)罵管理員害的,
: 去年八八水災大樓電梯也停電,然後也罵管理員,
: 其中一個住了十來年了沒有繳過一次管理費....
: 我是今天回家後和鄰居在聊天才知道這件事...
: 原來最近連開好幾次的住戶大會就是因為有太多人沒有繳管理
: 費而導致大樓的公共事務無法順利推展....
: 之前連公共電費和電梯維修費都沒法好好繳...
: 這棟大樓已經25年了...
: 我是約三年前搬進來的,
: 今天和鄰居聊天也才知道因為十幾年前有個租房子的房客硬想
: 當主委,結果鬧到大家上法院然後整個大樓就開始衰弱下來...
: 實在很奇怪....為何這種事能鬧到上法院?
: 沒有區分所有權的人怎會有資格選主委?
: 這很簡單的事也能鬧上法院?
: 不過這是十幾年的事也沒什麼好去管了....
: 只是現在大樓頻開住戶會議就是為了開始追討一堆(有40幾戶)
: 住戶欠繳的管理費,
: 可是現在欠繳的人數早已經過半....
: 他們也知道我們頻開會議是為了開始追討管理費....
: 所以他們也都沒來參加開會以致會議的決議都因人數不足而無
: 法通過。
: 問題:
: 真的一定要由管委會來追討這筆錢嗎?
: 不繳管理費的住戶數量已超過我們這些有正常繳管理費的人數....
: 這樣一來決議永遠過不了啊....
: 不能請個民意代表或什麼的公證人或是住戶本身來向法院提起
: 追繳管理費的訴訟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 原則上還是管理委員會有此權利,所以要先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25條規定,
選出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第25條的規定請自行上網搜尋)
二 若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者,可參同法第29條第6項規定,由你們少數住戶
向主關機關申請指定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第六項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
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
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三 同法第4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之職權包括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此際,管理負責人
有權限向欠繳住戶催繳管理費,並提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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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46.23
1F:推 kakesuzume:感謝解答 明天就和其他人說 04/01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