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tonG (S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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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管理费催缴一定要由管委会吗?
时间Wed Mar 31 22:45:52 2010
※ 引述《kakesuzume (影雀)》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很多住户不缴管理费,
: 然後还劝说其他人不要缴,
: 结果大楼之前被停电(钱不够缴公共电费)骂管理员害的,
: 去年八八水灾大楼电梯也停电,然後也骂管理员,
: 其中一个住了十来年了没有缴过一次管理费....
: 我是今天回家後和邻居在聊天才知道这件事...
: 原来最近连开好几次的住户大会就是因为有太多人没有缴管理
: 费而导致大楼的公共事务无法顺利推展....
: 之前连公共电费和电梯维修费都没法好好缴...
: 这栋大楼已经25年了...
: 我是约三年前搬进来的,
: 今天和邻居聊天也才知道因为十几年前有个租房子的房客硬想
: 当主委,结果闹到大家上法院然後整个大楼就开始衰弱下来...
: 实在很奇怪....为何这种事能闹到上法院?
: 没有区分所有权的人怎会有资格选主委?
: 这很简单的事也能闹上法院?
: 不过这是十几年的事也没什麽好去管了....
: 只是现在大楼频开住户会议就是为了开始追讨一堆(有40几户)
: 住户欠缴的管理费,
: 可是现在欠缴的人数早已经过半....
: 他们也知道我们频开会议是为了开始追讨管理费....
: 所以他们也都没来参加开会以致会议的决议都因人数不足而无
: 法通过。
: 问题:
: 真的一定要由管委会来追讨这笔钱吗?
: 不缴管理费的住户数量已超过我们这些有正常缴管理费的人数....
: 这样一来决议永远过不了啊....
: 不能请个民意代表或什麽的公证人或是住户本身来向法院提起
: 追缴管理费的诉讼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一 原则上还是管理委员会有此权利,所以要先依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第25条规定,
选出管理委员,成立管理委员会.(第25条的规定请自行上网搜寻)
二 若无成立管理委员会及管理负责人者,可参同法第29条第6项规定,由你们少数住户
向主关机关申请指定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公寓大厦未组成管理委员会且未推选管理负责人时,以第二十五条区分所有权人互推之召
集人或申请指定之临时召集人为管理负责人。区分所有权人无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请指定临
时召集人时,区分所有权人得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住户一人为管理负责人
,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员会、推选管理负责人或互推召集人为止。
三 同法第40条规定,管理负责人之职权包括第36条,第38条及第39条,此际,管理负责人
有权限向欠缴住户催缴管理费,并提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前条规定,於管理负责人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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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246.23
1F:推 kakesuzume:感谢解答 明天就和其他人说 04/01 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