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承攬相關問題
時間Fri Mar 26 12:50:54 2010
※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鄭冠宇老師,"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 : 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6卷2期,2004/12,pp.159-204;特別是pp.183-184
: 鄭師剛好對此一爭點提出了質疑
: 若承攬人先移轉所有權給定作人 可以免被原所有人求償
: 但若沒先移轉 反而定作人會因為添付而被原所有人求償
: 此一結果會繫於上述之偶然事實 實非公平
這雖屬偶然事實,但法律上系諸偶然事實的情況並不只這一個...(遠目)...
在這裡主要的裡由不單純是因為給付關係優先於非給付關係,
王師就此所提出的角度,在不應以先前是否先有給付而影響定作人法律地位.
然而此說未盡妥當,蓋善意取得除交付外,尚有主觀要件.
以動產原型為交付,與添付物為交付,判斷是否得善意取得的標準不同,
如此一來,本來在動產原型時交付時即不可主張善意取得的狀況,
因添附喪失動產原型的外觀,反而可以藉由給付關係優先性的說法,
繞過善意取得其它要件的判斷.
因此二者間的差別乃構成要件上就已明確有所區分,
不能說在給付關係與非給付關係同時發生時,即當然排除非給付關係之適用.
如此簡單則簡單矣,方便則方便矣,惟運作於現實上,
則不啻於令受損害人回家抱棉被哭.
畢竟,得直接對交易相對人本於明確的法律關係有所主張,
實無繞過相對人對第三人行使權利之必要,
此種問題所以產生,不外中間人早已脫產,藏匿,以致於權利無從滿足.
: 因此學說上還有主張
就上面同一主張啊,天龍八部第四本....(遠目)....
: 把料搬上五樓後 承攬人拿起槌子 捶了幾下
: 反而因添附取得所有權 進而被原所有人求償?
槌了幾下就把全部的材料都添附上去就不是槌了"幾下"了:)
: 當履行契約卻又發生添附及無權處分時
: 此時應適用善意受讓 而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 筆者對此的解讀 是因善意受讓 從而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所以才會去計較"善意""受讓"的要件與時機.
這在法律操作上也並不困難,除了舉證以外Orz.....
: 故民816條依照不當得利求償時 會造成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要件不該當
: 最後才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善意受讓發生在前,也就根本沒有添附的問題.
尚未發生善意受讓,才會有添附的問題.
: 原波要不要上法院釐清這個問題啊? 顆顆 看看實務上會怎麼處理
雖然理論上將三人關係間發生的不當得利限制於
直接關係人間相互主張,其法律關係最為簡便,
同時可以避免繞過給付相對人間的抗辯.
不過.....
實際上,真正可惡的加害人往往都遠走高飛,
留下兩個可憐的受害人互相把損害在彼此間推來推去而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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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1F:推 hoboks:同意最後一句 如果承攬人溜了 政策上就只能作價值判斷 03/26 13:16
2F:→ hoboks:到底要把風險給原材料者承擔或是定作人承擔 03/26 13:16
3F:→ hoboks:如果拘泥在法條文字上的操作 也的確有可能添附發生在前 03/26 13:17
4F:→ hoboks:善意受讓從而無得發生 03/26 13:17
5F:→ Eventis:與其說這是硬是將法條拘泥在文字上為操作,不如說這為上述 03/26 13:19
6F:→ Eventis:這樣的情況給予一個分配損害的操作點,並且也可以避免過於 03/26 13:19
7F:→ Eventis:恣意,而可以將其控制在善意取得有否發生的事實認定上. 03/26 13:20
8F:推 hoboks:好吧 看來善意受讓與添附兩制度在此例上頗有問題存在 03/26 13:28
9F:→ hoboks:連學者都有不同觀點了 要有一致結論應該不容易 03/26 13:29
10F:→ hoboks:我再去問問黃茂榮老師好了 03/26 13:29
11F:推 hoboks:反正現在兩說並陳 原波真的被告 上法院就挑自己有利的那說 03/26 13:51
12F:→ hoboks:講就好 顆顆 03/26 13:51
13F:→ Eventis:講善意的話,個人覺得一定要把王老師那個時機分析背熟XD... 03/26 13:55
14F:→ Eventis:不然如果碰到先有添附在前,還真的很容易推論善意取得無從 03/26 13:55
15F:→ Eventis:發生的想法@@a... 03/26 13:55
16F:→ Eventis:要搶先把法官繞進去.......(逃) 03/26 13:56
17F:推 hoboks:推樓上E大XD 03/26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