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承揽相关问题
时间Fri Mar 26 12:50:54 2010
※ 引述《hoboks (stop)》之铭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 郑冠宇老师,"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
: : 东吴大学法律学报,16卷2期,2004/12,pp.159-204;特别是pp.183-184
: 郑师刚好对此一争点提出了质疑
: 若承揽人先移转所有权给定作人 可以免被原所有人求偿
: 但若没先移转 反而定作人会因为添付而被原所有人求偿
: 此一结果会系於上述之偶然事实 实非公平
这虽属偶然事实,但法律上系诸偶然事实的情况并不只这一个...(远目)...
在这里主要的里由不单纯是因为给付关系优先於非给付关系,
王师就此所提出的角度,在不应以先前是否先有给付而影响定作人法律地位.
然而此说未尽妥当,盖善意取得除交付外,尚有主观要件.
以动产原型为交付,与添付物为交付,判断是否得善意取得的标准不同,
如此一来,本来在动产原型时交付时即不可主张善意取得的状况,
因添附丧失动产原型的外观,反而可以藉由给付关系优先性的说法,
绕过善意取得其它要件的判断.
因此二者间的差别乃构成要件上就已明确有所区分,
不能说在给付关系与非给付关系同时发生时,即当然排除非给付关系之适用.
如此简单则简单矣,方便则方便矣,惟运作於现实上,
则不啻於令受损害人回家抱棉被哭.
毕竟,得直接对交易相对人本於明确的法律关系有所主张,
实无绕过相对人对第三人行使权利之必要,
此种问题所以产生,不外中间人早已脱产,藏匿,以致於权利无从满足.
: 因此学说上还有主张
就上面同一主张啊,天龙八部第四本....(远目)....
: 把料搬上五楼後 承揽人拿起槌子 捶了几下
: 反而因添附取得所有权 进而被原所有人求偿?
槌了几下就把全部的材料都添附上去就不是槌了"几下"了:)
: 当履行契约却又发生添附及无权处分时
: 此时应适用善意受让 而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 笔者对此的解读 是因善意受让 从而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所以才会去计较"善意""受让"的要件与时机.
这在法律操作上也并不困难,除了举证以外Orz.....
: 故民816条依照不当得利求偿时 会造成不当得利无法律原因要件不该当
: 最後才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善意受让发生在前,也就根本没有添附的问题.
尚未发生善意受让,才会有添附的问题.
: 原波要不要上法院厘清这个问题啊? 颗颗 看看实务上会怎麽处理
虽然理论上将三人关系间发生的不当得利限制於
直接关系人间相互主张,其法律关系最为简便,
同时可以避免绕过给付相对人间的抗辩.
不过.....
实际上,真正可恶的加害人往往都远走高飞,
留下两个可怜的受害人互相把损害在彼此间推来推去而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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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hoboks:同意最後一句 如果承揽人溜了 政策上就只能作价值判断 03/26 13:16
2F:→ hoboks:到底要把风险给原材料者承担或是定作人承担 03/26 13:16
3F:→ hoboks:如果拘泥在法条文字上的操作 也的确有可能添附发生在前 03/26 13:17
4F:→ hoboks:善意受让从而无得发生 03/26 13:17
5F:→ Eventis:与其说这是硬是将法条拘泥在文字上为操作,不如说这为上述 03/26 13:19
6F:→ Eventis:这样的情况给予一个分配损害的操作点,并且也可以避免过於 03/26 13:19
7F:→ Eventis:恣意,而可以将其控制在善意取得有否发生的事实认定上. 03/26 13:20
8F:推 hoboks:好吧 看来善意受让与添附两制度在此例上颇有问题存在 03/26 13:28
9F:→ hoboks:连学者都有不同观点了 要有一致结论应该不容易 03/26 13:29
10F:→ hoboks:我再去问问黄茂荣老师好了 03/26 13:29
11F:推 hoboks:反正现在两说并陈 原波真的被告 上法院就挑自己有利的那说 03/26 13:51
12F:→ hoboks:讲就好 颗颗 03/26 13:51
13F:→ Eventis:讲善意的话,个人觉得一定要把王老师那个时机分析背熟XD... 03/26 13:55
14F:→ Eventis:不然如果碰到先有添附在前,还真的很容易推论善意取得无从 03/26 13:55
15F:→ Eventis:发生的想法@@a... 03/26 13:55
16F:→ Eventis:要抢先把法官绕进去.......(逃) 03/26 13:56
17F:推 hoboks:推楼上E大XD 03/26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