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1214911 (學習幸福)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承攬相關問題
時間Wed Mar 24 10:37:26 2010
事實經過:
現在身邊有個問題
就是我們是第一人
給付金錢給承攬人
他要幫我裝潢
然後有簽訂契約
然後現在承攬人又跟第三人簽契約
就是材料跟第三者買
如果沒付完錢
東西歸第三人所擁有
但現在問題出在
我們都有照契約給錢
承攬人也幫我們弄好了
現在變成承攬人沒給第三人錢
所以第三人主張
依照契約他可以把東西要回去
問題:
我這邊認為是
我們是善意的第三人
我們要爭取自己的權力
我知道是在民法裡面有說
可是我找不到法條是哪一條?
拜託各位大大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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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49.160
1F:推 hoboks:801+948 善意受讓 03/24 12:50
2F:→ h1214911:謝謝您的解惑 03/25 08:28
3F:→ Eventis:動產善意受讓在本案應無從適用,在本案應是添附不當得利之 03/25 10:52
4F:→ Eventis:問題,蓋裝潢之動產於添附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時,不動產 03/25 10:54
5F:→ Eventis:所有人已取得所有權,非當事人基於讓與合意而為移轉. 03/25 10:59
6F:→ Eventis:故本例對方若依§816基於不當得利而為請求償還償額為有理 03/25 11:00
7F:→ Eventis:由,定作人就料的買賣部分,應依權利瑕疵擔保,依民法§353之 03/25 11:02
8F:→ Eventis:規定,向原承攬人主張權利。 03/25 11:03
9F:→ Eventis:類此之行為如甲取乙之油漆漆於丙之牆面,可資對比. 03/25 11:04
10F:推 hoboks:工作交付後所有權跟著移轉 若不能保護善意第三人 03/25 13:06
11F:→ hoboks:則原波則被扒兩次皮 還得再回頭跟承攬人求償 03/25 13:07
12F:推 hoboks:再者原波無法了解承攬人與材料商的契約 基於債之相對性 03/25 13:10
13F:→ hoboks:以及此契約並無公示外觀 風險不應由定作人承擔 03/25 13:11
14F:→ hoboks:大致上寫一下 用PDA打字好累 回家再完整論述 03/25 13:11
15F:→ Eventis:這本來就是危險歸屬的問題,被扒幾層皮是另一件事。 03/25 13:19
16F:→ Eventis:此處本無善意取得之適用,亦與債之相對性無涉,其請求權基礎 03/25 13:20
17F:→ Eventis:可逕由添附所導出,定作人無從依債之關係對抗之 03/25 13:21
18F:→ Eventis:主要是依據的請求權基礎不同的緣故.此外若更進一步依修正 03/25 13:24
19F:→ Eventis:物權編占有部份擴張949回復請求權適用之範圍,可知立法方向 03/25 13:25
20F:→ Eventis:在二者間乃朝向更保護於原權利人之趨勢. 03/25 13:25
21F:→ Eventis:就終局而言這只是誰應該向中間那個承攬人索討的問題. 03/25 13:26
22F:→ Eventis:並沒有誰被多扒了幾層皮. 03/25 13:26
23F:→ Eventis:當然如果只有買賣,我可能會表示不同的看法,但這裡因有816 03/25 13:35
24F:→ Eventis:的適用,自然也不能就拿著衡平的大旗否認它。 03/25 13:38
25F:推 hoboks:一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甲去油漆店買油漆 事後被某乙追討 03/25 15:33
26F:→ Eventis:買那一瞬間就發生善意取得了,這與本例物權變動的對象與時 03/25 18:31
27F:→ Eventis:點皆不同. 03/25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