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1214911 (学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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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承揽相关问题
时间Wed Mar 24 10:37:26 2010
事实经过:
现在身边有个问题
就是我们是第一人
给付金钱给承揽人
他要帮我装潢
然後有签订契约
然後现在承揽人又跟第三人签契约
就是材料跟第三者买
如果没付完钱
东西归第三人所拥有
但现在问题出在
我们都有照契约给钱
承揽人也帮我们弄好了
现在变成承揽人没给第三人钱
所以第三人主张
依照契约他可以把东西要回去
问题:
我这边认为是
我们是善意的第三人
我们要争取自己的权力
我知道是在民法里面有说
可是我找不到法条是哪一条?
拜托各位大大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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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49.160
1F:推 hoboks:801+948 善意受让 03/24 12:50
2F:→ h1214911:谢谢您的解惑 03/25 08:28
3F:→ Eventis:动产善意受让在本案应无从适用,在本案应是添附不当得利之 03/25 10:52
4F:→ Eventis:问题,盖装潢之动产於添附而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时,不动产 03/25 10:54
5F:→ Eventis:所有人已取得所有权,非当事人基於让与合意而为移转. 03/25 10:59
6F:→ Eventis:故本例对方若依§816基於不当得利而为请求偿还偿额为有理 03/25 11:00
7F:→ Eventis:由,定作人就料的买卖部分,应依权利瑕疵担保,依民法§353之 03/25 11:02
8F:→ Eventis:规定,向原承揽人主张权利。 03/25 11:03
9F:→ Eventis:类此之行为如甲取乙之油漆漆於丙之墙面,可资对比. 03/25 11:04
10F:推 hoboks:工作交付後所有权跟着移转 若不能保护善意第三人 03/25 13:06
11F:→ hoboks:则原波则被扒两次皮 还得再回头跟承揽人求偿 03/25 13:07
12F:推 hoboks:再者原波无法了解承揽人与材料商的契约 基於债之相对性 03/25 13:10
13F:→ hoboks:以及此契约并无公示外观 风险不应由定作人承担 03/25 13:11
14F:→ hoboks:大致上写一下 用PDA打字好累 回家再完整论述 03/25 13:11
15F:→ Eventis:这本来就是危险归属的问题,被扒几层皮是另一件事。 03/25 13:19
16F:→ Eventis:此处本无善意取得之适用,亦与债之相对性无涉,其请求权基础 03/25 13:20
17F:→ Eventis:可迳由添附所导出,定作人无从依债之关系对抗之 03/25 13:21
18F:→ Eventis:主要是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的缘故.此外若更进一步依修正 03/25 13:24
19F:→ Eventis:物权编占有部份扩张949回复请求权适用之范围,可知立法方向 03/25 13:25
20F:→ Eventis:在二者间乃朝向更保护於原权利人之趋势. 03/25 13:25
21F:→ Eventis:就终局而言这只是谁应该向中间那个承揽人索讨的问题. 03/25 13:26
22F:→ Eventis:并没有谁被多扒了几层皮. 03/25 13:26
23F:→ Eventis:当然如果只有买卖,我可能会表示不同的看法,但这里因有816 03/25 13:35
24F:→ Eventis:的适用,自然也不能就拿着衡平的大旗否认它。 03/25 13:38
25F:推 hoboks: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甲去油漆店买油漆 事後被某乙追讨 03/25 15:33
26F:→ Eventis:买那一瞬间就发生善意取得了,这与本例物权变动的对象与时 03/25 18:31
27F:→ Eventis:点皆不同. 03/25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