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patina (^___^)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交通罰單
時間Tue Mar 16 22:49:59 2010
事實經過:
本人是一個安分守己的公民,就連有紅綠燈卻沒人的路口都會乖乖的停紅綠燈。
每天早上六點半~七點這中間時段開車走國道一號去台南上班,下午四點回高雄鳳山家中,
有一天突然收到了一張罰單,寫出本人於去年9月24日半夜一點半行經國道十號仁武閘道入
口拒絕臨檢!沒有照片也沒有錄影沒有任何證據,就說是警察自己看到我家車牌,隨即用無
線電通聯,有"通聯記錄"(也就是警察當場看到用嘴巴說的)!
收到罰單,我相信司法,所以選擇去監理所寫了一張陳情書(還是申訴單,我忘記到底是什麼,
是監理站小姐叫我寫的),我寫了可能有人仿冒我家車牌,也有可能是因為天色昏暗警察看
錯,因為當天我家的車停在我家附近的大馬路旁,問過里長沒有監視器,我家巷口太多了!
通通都沒有監視器!所以無法提出證明。
而且這麼晚的時間,我們全家都在睡覺,根本沒有辦法提出證明。
後來在法庭上,那個警察說他看到有四個男人在我家的車上,假裝停下來臨檢,又快速開走。
(怪了!我家都是女生只有我爸一個男生,我爸說他沒有開 他也在睡覺)
警察說 他看到1.5 國瑞牌(toyota) vios 銀色 75xx-fx
更扯我家的車是 1.5 國瑞牌 tercel
沒證沒據!僅僅只憑警察眼睛看到!就能定我罪!
而且更扯的是,警察本身說的車款跟我家的車完全不和
而且法院來函兩次判我輸的理由是(以下是大意)
1.警察沒有害我的動機,因為我們家跟他不認識!
2.我沒有證據證明我家的車沒有被人開走的嫌疑(也就是被開走也是罰我)
3.我家的車除了以警察的說法vios跟 tercel不符之外,其他都相符合。而且還寫
如果公務員要職勤都一定要有證據,那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其實說真的我已經提出抗告兩次了!
以上的敘述是兩次抗告之後的結論!
認識的朋友都跟我說
有社會歷練的人就會乖乖繳罰單!
因為沒有人有時間整天跑法院!
ps.抱歉打了一大串,其實我真的不是很在意罰款,我很在意的是我明明就沒有做這件事情!
而且這對從來沒有收過罰單的我,真的是一大打擊!罪名還是拒絕臨檢!
我又沒有攜帶毒品也沒做犯法的事情!我只是一個小小的上班族,
我幹麻三更半夜跑上國道還拒絕警察臨檢!
好巴!我坦承雖然我是一個沒有社會歷練的人 !
但是請假跑了四次法院....真的很x....
問題:
1.法院說我不可以再上訴,我實在是不服 ! 那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洗清冤屈?
2.就算我家車牌被冒用了或是我家的車被人開走又乖乖的把他開回來原地放!
此次罪名僅是"拒絕臨檢",如果有人開我家的車或是冒用車牌去肇事逃逸!
一樣在三更半夜我又提不出證明,那該怎麼辦?
3.我有想過換牌照!但是這不是牌照問題!法官說有人會偷開我家的車?
如果我把車停在我家車庫,發生相同事件!我家車庫也沒有監視器?
這樣也是要自認倒楣嗎?
非常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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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6.15.118
※ capatina:轉錄至看板 LAW 03/16 22:51
※ 編輯: capatina 來自: 124.6.15.118 (03/16 23:00)
1F:→ yanginru:不能上訴!請找蘋果日報!民進黨重量級立委!吳揆!監察院! 03/16 23:14
2F:→ yanginru:終局裁判如果你認為不滿意侵害到妳的權利!請去提出釋憲! 03/16 23:21
3F:→ wkz:已抗告過,代表已確定了,救濟途徑已走完。這沒有憲法上疑義嗎 03/16 23:28
4F:→ rock0807:申請釋憲+1 立法者把舉證責任推給民眾本來很有問題 03/16 23:28
5F:→ Eventis:這樣指摘會被員警本身可作為證人而輕輕推掉,這樣就並沒有 03/16 23:34
6F:→ Eventis:上面所指的問題,因為行政機關不是沒有舉證,反而是的確有提 03/16 23:36
7F:→ Eventis:出員警為證人,並且為法院所採信.所以除非要大法官說法院採 03/16 23:36
8F:→ Eventis:信員警(事實認定)是不當的@@a 03/16 23:36
9F:→ wkz:救濟途徑部份,請參考釋字418解釋理由書吧! 03/16 23:42
10F:→ capatina:所以樓上這位大大的意思是..真的只能乖乖的接受不公....? 03/16 23:44
11F:→ wkz:剛打錯一個字,救濟途徑部分應沒憲法上疑義,而審判部分因準 03/16 23:44
12F:→ capatina:抱歉我是指Eventis這位朋友 03/16 23:45
13F:→ wkz:用刑訴法,依刑訴155法官自得行使其自由心證。 03/16 23:46
14F:→ Eventis:我沒有說"乖乖接受",我只是說用舉證和證人不足採信這些理 03/16 23:47
15F:→ Eventis:由很容易被推掉. 03/16 23:48
16F:→ Eventis:如果試圖用釋憲來影響未來的法律適用,勢必還要往上舉出更 03/16 23:49
17F:→ capatina:總之很感謝樓上各位朋友的建議 我先去查救濟途徑跟刑訴法 03/16 23:50
18F:→ Eventis:抽象的價值,權利,或者法理;但至於那是什麼,小弟不才,不知 03/16 23:50
19F:→ Eventis:道0.0 03/16 23:50
20F:→ Eventis:畢竟想不出來不代表沒有.....(遠目) 03/16 23:50
21F:→ wkz:你問的晚了,一個很實際面的問題,在法庭上你就是要想辦法讓法 03/16 23:57
22F:→ wkz:官相信你,當然要讓他相信你,你需要提出些證據,這就是現實。 03/17 00:00
23F:→ minara:行政罰舉證責任在工務員身上 這並不是憲法疑義問題 03/17 00:00
24F:→ minara:也沒有其他可釋憲的依據 這只是個案救濟問題 03/17 00:01
25F:→ Eventis:完全不是嗎?證據法則適用不當而有害於訴訟權的制度性保障, 03/17 00:02
26F:→ Eventis:未必就不能成為違憲審查的客體啊,比如釋字217. 03/17 00:03
27F:→ Eventis:雖然說那一號解釋是從另一個方向去聲請,不過爭點是落在課 03/17 00:05
28F:→ Eventis:稅事實的認定方法上. 03/17 00:06
29F:→ Eventis:雖然結果上也可以說從J217的鋪陳大法官就是不會踩進去,因 03/17 00:08
30F:→ Eventis:此單純主張行政機關只以員警作為證人當作證據方法,而法院 03/17 00:08
31F:→ Eventis:又採信,這個部份會很容易被推倒@@a 03/17 00:09
32F:→ capatina:以上 謝謝各位善心人士的解答....謝謝。 03/17 00:13
33F:→ capatina:我只是突然發現..原來栽贓一個人是多麼的容易. 03/17 00:17
34F:→ capatina:一開始,我當然有想過要找立委或是蘋果,但是僅只是認為 03/17 00:18
35F:→ capatina:司法是公正的所以我選擇去抗告..... 03/17 00:18
36F:→ capatina:我一開始接到罰單的時候真的很想告警察擾民! 03/17 00:19
37F:→ capatina:我到現在的確還是不服!被冤枉誰會服! 03/17 00:20
38F:→ capatina:但是就如同WKZ說的...我沒有證據! 我輸 ! 03/17 00:20
39F:→ capatina:我應該要慶幸還好警察不是"說"我殺人!只說我拒絕臨檢! 03/17 00:22
40F:→ capatina:我應該要惜福了!最後再次感謝大家!謝謝! 03/17 00:23
41F:→ yanginru:如果他說你殺人我只能說你真的開心了!因為你有賠償金了XD 03/18 00:46
42F:推 iverpun:嗯 大法官釋字第275號你可以參考一下 03/18 06:14
43F:→ Eventis:提J275的話就不要忘了連行政罰法立法理由也看一下:) 03/18 09:55
44F:→ Eventis:另交通罰單的推定過失是法有明文,且本案不是主觀要素的推 03/18 09:58
45F:→ Eventis:定,而事客觀要件事實的認定問題,相去極遠. 03/18 09:58